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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中國國民黨將其所有之臺中市黨部辦公廳舍房地移轉予臺中市
中國國民黨臺中市委員會新舊任主任委員交接移交清冊・交接內容包括臺中市民眾服務社,博愛基金會,文化基金會之經費、印信(1998.3.20~1998.4.20)
~~~ 1998年3月20日,中國國民黨臺中市委員會備妥臺中市委員會人事、經費、財產移交清冊。 1998年3月26日,臺中市委員會新任主任委員行文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報告
台南縣下營鄉農會受命配合國民黨勸募「發動組織力量照顧貧困黨員生活」工作始末(1966.3.24 ~ 1966.12.7)
放眼世界各國,由農民為各種經濟性、社會性、教育性或金融性目的組合而成的團體,可說屢見不鮮。在民主國家,有各種農民合作社、農民聯盟、農民組合。臺灣的農會,可以說是從日治時代即已存在的一種農民團體。跟隨著臺灣之政治演變,臺灣的農會結構、規模也隨之轉變。 &
檔案選輯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名下之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辦公廳舍)是否應命其移轉為臺中市政府所有案
112年6月6日第163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163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2年6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林主任委員峯正 肆、出席人員:林副主任委員聰賢、許委員有為、吳委員雨學、林委員詩梅、李委員福鐘、張委員世興、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賴委員瑩真(請假)、孫委員斌 伍、列席單位(人員)
命中國國民黨移轉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即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辦公廳舍)為臺中市政府所有之說明
本會於今(6)日召開第163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命移轉為臺中市政府所有。本會調查結果及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自民國35年起無償使用日治時期之臺中市役所建物(地址為臺中市民權
威權時期校園監控檔案——「學校安定工作會報」第二次會議紀錄暨第一次與第二次會議間 各重點學校動態報告表(1983.3.30~1983.4.6)
~~~ 一九八三年三月三十日,由跨黨、政、情治機關等單位組成之「學校安定工作會報」,假臺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中國國民黨北區知識青年黨部會議室,召開第二次會議。
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
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
112年2月24日「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聽證紀錄
「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聽證紀錄 一、 基本資訊
112年3月7日第157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157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2年3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林主任委員峯正 肆、出席人員:林副主任委員聰賢、許委員有為、吳委員雨學、林委員詩梅、李委員福鐘、張委員世興、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賴委員瑩真、孫委員斌 伍、列席單位(人員):本會調
112年2月21日第156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156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2年2月21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林主任委員峯正 肆、出席人員:林副主任委員聰賢、許委員有為、吳委員雨學、林委員詩梅、李委員福鐘、張委員世興、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賴委員瑩真、孫委員斌 伍、列席單位(人員):本會
112年2月7日第155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155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2年2月7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林主任委員峯正 肆、出席人員:林副主任委員聰賢、許委員有為、吳委員雨學、林委員詩梅、李委員福鐘、張委員世興、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賴委員瑩真、孫委員斌 伍、列席單位(人員):本會調
112年1月17日第154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154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2年1月17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林主任委員峯正 肆、出席人員:林副主任委員聰賢、許委員有為、吳委員雨學、林委員詩梅、李委員福鐘、張委員世興、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賴委員瑩真、孫委員斌 伍、列席單位(人員):本會
「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調查報告
本會就112年2月24日舉行之聽證程序,提出「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調查報告,全文附檔如下: 本會於112年2月14日上傳調查報告文字勘誤表,並同步修正調查報告檔案。
112年2月24日就「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舉行聽證公告
主旨:公告就「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是否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案」舉行聽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4條至第66條、政黨及其附
112年1月3日第153次委員會議紀錄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第153次委員會議紀錄 壹、時間:112年1月3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 貳、地點: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85巷9號1樓第1會議室 參、主席:林主任委員峯正 肆、出席人員:孫副主任委員斌、許委員有為、林委員聰賢、吳委員雨學、林委員詩梅、李委員福鐘、張委員世興、鄭委員雅方、饒委員月琴、賴委員瑩真 伍、列席單位(人員):本會調
史料故事:總裁批簽:1961年度國民黨中央黨務預算 含臺灣省政府與臺灣省訓練團補助革命實踐研究院兩百餘萬元在內 收入部分高達 92% 以上由國家「補助」支應 支出部分尚欠267萬經費有待籌措(1960.4.13)
~~~ 1960年4月13日,國民黨中央秘書長唐縱向該黨蔣中正總裁呈上一份簽呈,報告1961年度國民黨預算支出與收入數額。國民黨收入部分,除自籌款六百餘萬之外,其餘有高達92%以上之經費收入,來自於國家之「補助」。 ~~~ 1960年4月13日,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央秘書長唐縱向該黨蔣中正總裁呈上一
威權時期校園監控檔案——「學校安定工作會報」第一次會議紀錄 「中央」決定召開包含情治單位,國民黨青工會、文工會,救國團,教育部在內之專案會報 「經常性之集會至下半年選舉階段為止」 教育部朱匯森部長指示本會報「組織歸黨,活動歸團。」 教育部軍訓處常處長:「台大胡佛、劉福增、李鴻禧等人經常散播荒謬理論,對學生思想污染十分嚴重,校長何不予直接解聘?」 救國團楊副組長:「關於研究生之思想訓練,灌輸正確觀念當再加強辦理。」(1983.3.16・1983.3.22)
~~~ 1983年3月16日,教育部朱匯森部長奉「中央」命令,於國民黨北部知識青年黨部,召開包含情治機關、國民黨青年工作會、文化工作會,救國團、教育部在內之「學校安定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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