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他方式取得財產說明
本會除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進行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職權外,如符合轉型正義所欲追求之真相及和解精神,本會亦不排除以其他方式解決不當黨產爭議案件。目前本會以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如下:
● 行政契約:110年8月24日本會與中影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行政契約,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影公司)應撥付現金新臺幣(下同)9億5,000萬元,並讓與95年4月27日之前其所取得之著作財產權及影片資產所有權予中華民國。中影公司已於110年9月間給付前述款項;影片資產刻正進行清點及移交程序中。
● 行政契約:111年2月8日本會與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利公司)簽署行政契約,元利公司應捐贈現金8億1,340萬元予中華民國。元利公司已於111年2月給付前述款項。
截至111年2月28日止,本會以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方式取得財產清單如下表:
取得原因 |
價額/標的 |
收(取)得時間 |
財產種類、名稱及內容 |
取得方式 |
現狀/價額 |
110.08.24 中影公司 行政契約 |
移轉國有 950,000,000元 |
110.09 |
現金 |
自行給付 |
950,000,000元 |
111.02.08 元利公司 行政契約 |
移轉國有 813,400,000元 |
111.02 |
現金 |
自行給付 |
813,4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