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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其他方式取得財產說明

本會除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進行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職權外,如符合轉型正義所欲追求之真相及和解精神,本會亦不排除以其他方式解決不當黨產爭議案件。目前本會以其他方式取得之財產如下:

●   行政契約:110年8月24日本會與中影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行政契約,中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影公司)應撥付現金新臺幣(下同)9億5,000萬元,並讓與95年4月27日之前其所取得之著作財產權及影片資產所有權予中華民國。中影公司已於110年9月間給付前述款項;影片資產刻正進行清點及移交程序中。
●    行政契約:111年2月8日本會與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利公司)簽署行政契約,元利公司應捐贈現金8億1,340萬元予中華民國。元利公司已於111年2月給付前述款項。
截至111年2月28日止,本會以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方式取得財產清單如下

取得原因

價額/標的

收(取)得時間

財產種類、名稱及內容

取得方式

現狀/價額

110.08.24

中影公司

行政契約

移轉國有

950,000,000

110.09

現金

自行給付

950,000,000

111.02.08

元利公司

行政契約

移轉國有

813,400,000

111.02

現金

自行給付

813,4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