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不當黨產?
不當黨產為政黨不當取得財產的簡稱,依黨產條例第4條規定,意指於76年7月15日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的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的方式,使自己或其附隨組織取得的財產。
依據黨產條例第5條規定,政黨、附隨組織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或自34年8月15日起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並在黨產條例公布日時尚存在的現有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以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
政黨、附隨組織自34年8月15日起以無償或交易時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的財產,除了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以及孳息外,雖然在黨產條例公布時已經不是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所有的財產,亦推定為不當取得的財產。
更新日期:201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