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蒐集國內外有關黨產史料、文物等資料,俾供相關調查、研究之參用,特訂定本說明。
二、徵集黨產史料範圍,分類如下:
(一)史料類:與黨產有關之函件、契約、撰述、報告、專著、實錄、公報、書報、刊物等屬之。
(二)影像類:與黨產有關之個人攝影、團體攝影或有關之圖表等屬之。
三、以上史料,請於可能範圍內敘明史料來源,並提供 100 字內之說明文字。
四、請填寫史料徵集表,每項史料請填寫 1 份資料。提供原件者,原則上由本會複製保存後奉還。亦可捐贈由本會保存。相關表件(如附表)及史料填寫後請寄至本會(10486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 85 巷 9 號 5 樓)。
五、史料應來源明確、內容正確、權利清楚。本會將就提供史料之適法性、黨產業務關連性等項目予以審酌。
六、凡提供本會黨產史料,經審酌後判斷本會尚未取得,且具參考性、保存性者,本會將致頒感謝狀。若史料內相關資訊涉及政黨、附隨組織或其受託管理人之財產所在、來源、取得方式或處分等,並因而使本會發現並追回政黨、附隨組織或其交付、移轉或登記於受託管理人隱匿、遺漏申報之財產或不當取得財產者,另依「獎勵舉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辦法」獎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