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處分取得財產說明
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4條之規定,本會應定期就取回或追徵其價額之不當取得財產進行公告,以利社會大眾了解本會清理及收回不當黨產之進度;另依同條例第25條之規定,如公告之不當取得的財產,原本即是屬於政黨或其附隨組織自我國人民或於我國設立之法人或團體所取得的部分,原權利人或依法繼受該權利之人,得於本會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本會申請回復權利。此項權利回復的行政處分,是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不能依原物返還的話,給付相當之價額。但不得超過依本會公告所實際取回或追徵價額之財產價值。
目前本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稱行政執行署)執行及會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下稱國產署)執行之案件如下:
(一) 黨產處字第106001號處分:106年6月14日就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中國國民黨)以轉帳撥用方式 取得國有房屋基地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追徵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6億餘元,截至繳納期限止,迄未收到款項,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移送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
(二) 黨產處字第107004號處分:107年7月24日就坐落臺北巿中正段三小段104地號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中國國民黨舊中央黨部)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之財產,追徵價額為11.3億餘元,截至繳納期限止,迄未收到款項,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移送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
(三) 黨產處字第108002號處分:108年5月14日就中國國民黨取得大孝大樓(已滅失)及坐落土地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追徵價額為7.8億餘元,截至繳納期限止,迄未收到款項,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移送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
(四)黨產處字第110001號處分:110年3月23日就認定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之不當取得財產並命移轉為國有及追徵案,命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下稱救總)移轉如附表A所列財產(及自處分作成日起至移轉為國有日止之孳息)為中華民國所有。另對救總已移轉他人而無法返還之不當取得財產,自不當取得財產以外之救總其他財產追徵其價額579萬餘元。截至繳納期限止,迄未收到款項,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移送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不動產部分執行,依據本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由本會會同國產署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
(五) 黨產處字第110002號處分:110年5月11日就認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下稱婦聯社福基金會)名下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95地號土地及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839號建物為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案,命婦聯社福基金會應移轉如前述土地及建物為中華民國所有。截至自行移轉期限為止,迄未移轉,爰依本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由本會會同國產署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
(六) 黨產處字第111001號處分:111年2月8日就中國國民黨取得革命實踐研究院前中興山莊土地並已移轉他人之追徵案,追徵價額為32億餘元,截至繳納期限止,迄未收到款項,爰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及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檢附相關資料,移送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
(七) 黨產處字第111002號處分:111年7月26日認定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下稱救國團)之財產為不當取得財產案,命救國團應移轉如附表B之土地及建物為中華民國所有。截至自行移轉期限為止,迄未移轉,爰依本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由本會會同國產署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國有。
(八) 黨產處字第112002號處分:112年6月6日認定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同段5511建號建物為被處分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命中國國民黨應移轉如如前述土地及建物為臺中市所有。截至自行移轉期限為止,迄未移轉,爰依本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由本會會同臺中市政府囑託登記機關登記為臺中市所有。
截至113年9月30日止,本會以行政處分取得財產清單如下表:
(更新表格如後附)
取得原因 |
價額/標的 |
收(取)得時間 |
財產種類、名稱及內容 |
取得方式 |
現狀/價額 |
|
106001 行政處分 |
追徵 864,883,550元 |
107.03 |
現金 |
新竹武昌郵局等5間金融機構存款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 |
71,848元 |
107.08 |
不動產拍賣 |
臺北市信義區三興段土地及建物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查封並拍賣債務人 國民黨所有之不動產 |
12,233,2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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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 |
不動產拍賣 |
臺南市中西區孔廟段土地及建物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移送併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案件 |
66,200,2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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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7 |
不動產拍賣 |
屏東市文明段、街頭段五小段、花園段土地及建物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移送併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案件 |
34,640,6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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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02 行政處分 |
追徵 782,758,715元 |
108.12 |
現金 |
永豐銀行存款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 |
1,953,377元 |
110001 行政處分 |
移轉國有 34,251,630 元及 美金751,937.37元 |
110.05 |
現金 |
土地銀行存款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核發扣押及收取命令 |
61,640,459元 |
追徵 5,793,0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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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附表A之不動產 移轉為國有 |
110.07 |
土地及 建物 |
地建號、持分等相關資料詳參附表A |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 移轉登記 |
依房地現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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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2 行政處分 |
移轉國有 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95地號及同小段839建號 |
110.08 |
土地 |
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95地號 (面積1,656平方公尺,持分1/1) |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 移轉登記 |
被處分人自用 |
建物 |
臺北市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839建號 (面積9,787.64平方公尺,持分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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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1 行政處分 |
追徵 3,203,758,986 元 |
112.11 |
不動產拍賣 |
臺中市北區、北屯區、豐原區、大里區土地及建物 |
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移送併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案件 |
72,215,166元 |
111002 行政處分 |
如附表B之不動產 移轉為國有 |
112.03 |
土地及建物 |
地建號、持分等相關資料詳參附表B |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 移轉登記 |
依房地現狀 |
112001 行政處分 |
移轉臺中市所有 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及同段5511建號 |
112.08 |
土地 |
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 (面積1,984平方公尺,持分1/1) |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 移轉登記 |
依房地現狀 |
建物 |
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5511建號 (面積1,890.54平方公尺,持分1/1) |
註:金額除特別記載外,均以新台幣/元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