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縣下營鄉農會受命配合國民黨勸募「發動組織力量照顧貧困黨員生活」工作始末(1966.3.24 ~ 1966.12.7)
放眼世界各國,由農民為各種經濟性、社會性、教育性或金融性目的組合而成的團體,可說屢見不鮮。在民主國家,有各種農民合作社、農民聯盟、農民組合。臺灣的農會,可以說是從日治時代即已存在的一種農民團體。跟隨著臺灣之政治演變,臺灣的農會結構、規模也隨之轉變。
在一個民主憲政國家,農會既是人民團體之一種,就享有作為人民團體之自由權利。換言之,不僅國家或地方公權力不得在法律授權範圍外,任意命令其作為或不作為,對於作為人民團體內部成員之農民,公權力也不得任意命令為特定行為之作為或不作為。
然而,在威權統治時期黨國不分、以黨領政的統治結構下,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不只在「以黨領政」的綱領下,透過黨組織對「從政同志」秘密指揮與黨紀課責,架空憲政機關、公權力機關之實質民主決策機制,對於農會此等人民團體,竟也越過民選地方政府,直接指揮,命令其配合黨之決策為一定特定之作為。
有別於多數史料故事揭露國民黨由上而下,各種「以黨領政」破壞憲政機制,獲取各種黨產的史實,本件史料故事藉威權統治時期(1966年)台南縣下營鄉農會(下稱下營鄉農會)之檔案史料,從體制最末端的角度出發逆流而上,揭露威權時期國民黨所謂「以黨領政」之統治結構如何邀集會議決定攤派額度,命令地方農會為「勸募黨員生活濟助基金」而「勸募」金錢,用以濟助台南縣國民黨「貧病失業黨員同志」。
教科書、史書中時常以「苛捐雜稅」一詞,形容專制王朝、威權體制動輒驅使人民繳交各種賦稅、雜捐甚至勞役。本卷有關台南縣下營鄉農會在一年中,接到來自黨國體制統治階層以各種理由要求提供簽名支持、各種「捐輸」等等以協助穩定執政黨鞏固統治秩序的史料,將過去威權時期執政者如何驅使人民團體為之所用的歷史,具體而微地呈現。本件史料故事則以其中用照顧執政黨失業、生活困難黨員為理由的「捐輸」,向讀者揭露其中一則黨國不分,以黨直接命令人民團體「捐輸」的故事。
1966年3月24日,台南縣農會發出一則代電給轄下所屬各鄉鎮農會,通知這些受文單位,尊奉上級特電,為了發動組織力量,「擴大照顧貧困黨員生活」,因此將在3月27日於台南縣農會二樓會議廳,召集「中國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黨員生活濟助基金籌集委員會台南縣各級農會特種大隊」各從業主管「同志」座談會。這份代電,副本同時發給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編按,「縣委員會」即報章雜誌日常用語中之「縣黨部」)、台南縣政府、特種大隊副大隊長康局長、秘書林議員。電文署名特種大隊王大隊長、田總幹事。
同年3月30日,下營鄉農會收到署名發出前一則代電的特種大隊田總幹事,以台南縣農會名義,向台南縣各鄉鎮農會發出的第二則代電以及一份分配表,告知各鄉鎮農會前段所提座談會已經在3月27日舉行完畢,座談會已通過為了籌募前段所提照顧「失業國民黨黨員」之基金,各鄉鎮農會分配之額度如附表所示。同時座談會也通過,各鄉鎮需負擔之金額,必須在3月底,至遲4月15日前匯入指定銀行專戶。下營鄉農會收到的這份代電上則註明「本件于55.5.11專送新營第一銀行完訖」。從這一則代電所附台南縣各鄉鎮農會需要負擔的分配表可知,為籌募這筆「照顧失業黨員基金」,各鄉鎮農會是以「基本捐」、「會員捐」、「耕地(面積)捐」、「盈餘捐」、「選聘任職員捐」等各種分項名義計算。依據這樣的計算方式,表格顯示下營鄉農會需負擔 8,260 元。附在表格後,則為記載於下營鄉農會印製的專屬十行紙上,下營鄉農會員工之「捐款簽認單」,員工「捐助金額」由 5元至20元不等,共 560元。
到了該年12月 7日,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白全友以該黨台南縣委員會用箋,發出一則信函予下營鄉農會曾總幹事。信函指稱,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先前「尊奉 總裁照顧貧病失業同志,發揚同志愛之指示」發動「勸募黨員生活濟助基金」,經查下營鄉農會勸募金額,距離原分配金額「仍差甚遠」。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奉 中央及省催辦並限年底必須完成」。因此請下營鄉農會在該年12 月25日前將「勸募」交到國民黨台南縣委員會,以便如期完成上級交代任務,並將報請上級敘獎。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