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中國國民黨移轉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即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辦公廳舍)為臺中市政府所有之說明
本會於今(6)日召開第163次委員會議決議,認定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5511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為中國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命移轉為臺中市政府所有。本會調查結果及處分理由簡述如下:
一、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自民國35年起無償使用日治時期之臺中市役所建物(地址為臺中市民權路97號)作為辦公廳舍近40年,民國73年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市支社名義召集臺中市市長、臺中市議長、臺中市政府各局處官員商討辦公廳舍搬遷工作,會議中決議由市府提供相關經費及行政協助。
二、經協調後,臺中市政府於74年度經費預算編列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市支社辦公廳舍搬遷補助費3,500萬元。該筆預算後由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市支社」名義,向臺中市政府收取並用於購買現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土地(臺中市西屯區大墩段476地號,即系爭土地)。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於75年收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上繳購買系爭土地後之補助費餘款,並利用該款項興建系爭建物(門牌號碼為臺中市西屯區大隆路40號)。後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陸續移轉登記於中國國民黨名下。
三、臺中市政府雖以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市支社為補助對象,然中國國民黨臺中市黨部與臺灣省民眾服務社臺中市支社關係密切,人事高度重疊。中國國民黨不僅主觀上認為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為己所有,搬遷補助費之利益客觀上亦歸屬於該黨。臺中市政府所支付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之實際受益者為中國國民黨。
四、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為中國國民黨自臺中市政府不當取得財產(3,500萬元搬遷補助費)之變形物,而為該不當取得財產之現存利益,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為臺中市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