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研究《追討不當黨產實體暨程序法研究》
發布日期:2020/05/07
2016年8月,立法院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簡稱黨產條例),我國處理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轉型正義工程,進入一個嶄新的階段。在一般所認識之以「大規模且有系統的人權侵害」為客體,運用相關手段作為尋求正義與遠離傷痛的轉型正義體系,或者將轉型正義理解為「在民主轉型過程中,為求民主鞏固為目的,面對過去威權統治的程序與機制」的脈絡下,不可諱言,「追討不當黨產」,確屬比較特殊的一環。在轉型正義的理念基礎上,不論是追究加害者責任之應報式正義觀(retributive justice),重新確立法與不法之對立價值,或強調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放眼未來,著重於加害者、被害者與社會間之關係修復,乃至於民主鞏固,在追討不當黨產的環節上,都必須尋找其精準的座落,國內亦有不少的論述,主張追討黨產並不屬於轉型正義應有的手段,甚至有純屬政治鬥爭之譏。在黨產條例之具體適用上,特別是條例所規範之相關主體、程序、實體法內涵,乃至於行政暨司法實務上產生的爭議,都必須有具備理論視野、特別是其他國家轉型正義工程中類似經驗之比較法角度下的檢視。針對此兩大主軸:「轉型正義下追討不當黨產之基礎理論」、「黨產條例適用上之實體法暨程序法問題」,國內至今並無比較全面性的論述與檢討,有必要進行此項研究工作,做清楚的論述與建構,此即為本研究計畫之緣起。
本委託研究報告亦刊登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