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團務活動經費,得在所收學生雜費項下開支(1953.10) 發布日期:2018/02/14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於1953年10月13日,發函予省立各中學、職業學校與各縣市政府,其內容為:各中學及職業學校高級部有關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團務活動經費,得在所收學生雜費項下開支。 資料來源:臺灣省政府公報42年冬字號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