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廳廳長連震東答覆民眾服務處站經費問題(1956.06)
發布日期:2018/01/22
1956年6月18日,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省議員張振生於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第2屆第5次定期大會,向省民政廳廳長連震東就民眾服務處站經費問題,提出質詢時指出「各縣市鄉鎮區所設立之民眾服務處站,對於服務民眾工作事業經費無着,所以無法推行服務業務。查服務處站之工作項目,所欲辦理者甚多,如:代書、職業介紹、調解糾紛、解釋法令、宣傳主義、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社會改造運動等之領導,向來無有事業經費,所以無法積極做到為民服務。為解除困難,所以請廳長特別要關心轉達各地方政府,應增加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民眾服務處站事業經費,俾利推行為社會福利而服務效果。」
對此質詢,省民政廳廳長連震東答覆:「關于民眾服務處站經費問題,原係財政廳主管範圍,茲准財政廳簽復意見以:各縣市鄉鎮區設立之民眾服務處站經費困難,應增加編列預算,補助各地民眾服務處站事業經費一節,未悉所指各地民眾服務處站之性質如何?如係由各縣市黨部所設置,經於縣市總預算內列有補助民眾服務處經費予以撥補,如係指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設立之民眾服務處站,自應由各該縣市鄉鎮審視實際業務需要,自行酌情核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國史館台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