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時期發行外幣債券仍應俟光復後再行清償為宜 (1988.9)
發布日期:2017/09/15
1988年9月23日,行政院就立委吳淑珍於立法院第1屆第81期第39次會議所提「建議清理政府在大陸時期所發行之各種外幣債券,以確保政府債信」質詢答覆。內容彙整如下:
一、民國37年8月為因應國家財政經濟上之重大變故,總統依憲法及動員勘亂時期臨時修款之規定,頒布「財政經濟緊急處分令」。同年9月,行政院據以訂定「政府外幣債券處理辦法」,準備以「民國卅八年整理美金公債」換回前發行之外幣政券。詎該項整理美金公債甫於上海印齊,該地即告淪陷,全部債票均被劫持。政府遷臺後,基於政治與財政上之考量,於民國四十年經 貴院作成決議如下:「因大陸淪陷,倉卒播遷,以致換領券據手續未及辦理完峻;應俟大陸光復補辦換券及清償工作,以保持國家債信與人民合法權益。」
二、另基於左列理由,此類債券仍應俟光復大陸後再行清償為宜:
(一)有關債券之帳冊文卷均留存大陸未及運出,無法據以核對清償。
(二)經初步估算,各種債券未清償數額,僅本金部分約合100億美元。此外,尚涉及利息問題,非目前國庫所能負擔。
(三)已發行未售罄存放於大陸各地銀行之各種債券,及在上海印妥尚未換發之「民國卅八年整理美金公債」,均被中共刧持,一旦宣布清償,勢必為其利用,影響政府財政之穩定與健全。
資料來源: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