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花蓮縣府依法迅撥補助,以利工作(1953.12)
發布日期:2017/09/15
1953年12月間,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直屬台灣省花蓮縣支隊長關中向花蓮縣議會提出「依法迅撥本隊補助費二萬元以利工作」請願案,經花蓮縣議會第2屆第3次定期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並送請縣府依法執行。該請願案內容彙整如下:
一、本支隊房舍修理費用前承貴會四二年度第一次追加預算通過列支補助費貳萬元至表感紉。頃准花蓮縣政府四三年府財務字第六二六四四號代電略以該案經呈奉台灣省政府四二府財三字第一二一八三一號簡復表略以各縣市救國團支隊部經費經由省統籌配發補助有案,該隊所需修繕經費應自行調整開支請查照籌由。
二、省府統籌補助乃係經常費,本支隊房舍修葺係屬特別需要,性質迥異,貴會重視國家青年組訓工作,加強本縣青年活動,通過地方預算予以補助,自有其價值與意義,且依照「台灣省地方自治實施綱要」貴會體察地方實際情形與需要,對預算科目作適宜之調整,乃屬職權正當之行使,實與任何法令不相抵觸。
三、本支隊對貴會協助本縣所屬青年組訓工作之盛意感激彌深,除表懇摯謝忱外,特電查照請複察事實需要仍准專電縣府依法迅撥該項補助費貳萬元,以利工作為荷。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地方議會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