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鎮公所樓房贈與民眾服務分社與國民黨回贈(1984-2007)
發布日期:2017/09/05
1984年3月5日,高雄縣政府發函予旗山鎮公所,對於旗山鎮公所擬將「該鎮民眾服務分社使用之鎮有辦公廳舍一、二樓樓房,贈與該分社作為辦公廳舍」乙案,縣府認為,該案暨經該鎮鎮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並送中國國民黨台灣省委員會同意受贈,與土地法二十五條規定尚合,遂准予照辦。2007年10月24日,中國國民黨始發函同意將係爭建物捐贈予旗山鎮公所,至於產權移轉所衍生之稅規等費「概由公所負擔」。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