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金公債無法辦理核對清償(2002.04)
發布日期:2017/09/04
2002年4月30日,立委孫大千於立法院第5屆第1期第11次會議,就民眾持有中華民國第一期美金公債屢次向財政部請求清償,然所得到答案均為暫不予以處理,似有枉顧民眾權益之慮,向行政院提出質詢。行政院經交據財政部查復,於同年6月4日答復,有關大陸時期所發行外幣債券部分,內容摘要如下:
一、此類債券係政府於民國三十八年以前,以大陸地區之稅收及國家資源為清償之擔保,所發行尚未清償之債券,其發行對象為不特定之個人或法人,且為無記名式,並無法掌握持有者名單及未兌償數額,依據現行「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無法做任何例外兌償處理。
二、就債券之帳冊、文卷、暗記暨樣張等均存大陸未及運出,無法辦理核對清償。
三、我政府基於大陸時期發行公債之事實及政府債信之維護,對於大陸時期發行之外幣債券,尚未清償完畢乙點並無爭執。惟兩岸關係之發展與演變,尚無定論,基於欠缺資料及償債資金匱乏等理由,政府目前時無法辦理清償。孫委員所提針對如何辨認債券真偽先行言體相關認定辦法一節,於現階段尚非可行。本案由於涉及兩岸事務,所詢外幣債券之債務清償與其他諸多兩岸問題相同,皆為歷史所遺留之政治問題,並非單純之債務清償問題,宜俟將來全國統一後,再研擬妥善處理辦法予以解決。
資料來源: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