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黨部請撥用霧峯土地,省府以「借用或免租租用」函復案(1957.11)
發布日期:2017/08/29
1957年11月13日,臺灣省政府疏遷中部規劃委員會土地組暨疏散房屋工程處因「省黨部請撥用霧峯鄉坑口段土地,可否函復辦理借用或免租租用手續一案」上簽臺灣省主席周至柔。簽呈提及「台中縣霧峯鄉牛欄貢溪以南地區(坑口段)土地四、二一六七甲,前係省府為疏遷需要,分別完成征收購買即撥用手續,嗣後省府決定疏遷營盤口,未予使用,省黨部曾于四十五年三月九日以四五台總字○二二九號函即本年九月廿日(46)台總字○六○七號代電,請省政府撥用,並經本會簽奉批交土地與工程處速照原案撥用在案」。惟疏委會復認為「省黨部非政府機關,所請撥用公有土地一節核與土地法第廿條之規定不合」,擬函復請辦理「借用或免租租用手續」。臺灣省主席周至柔即批示「如擬」。
資料來源:國史館台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