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代理主委請省政治小組轉呈建議 自次年度開始將原編列於省縣市政府預算之國民黨省縣黨部及民眾服務社「補助」 改由中央統籌 以減除省縣以下黨部困擾(1960. 8. 6 ~ 1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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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 8. 6 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代理主委上官業佑發出代電予該黨中央黨部,請求自下一年度起省縣(市)黨部預算改由中央統籌。代電後附「籌劃黨務經費問題之檢討」。
1960. 10. 6 臺灣省政府主席兼(黨政)政治綜合小組召集人周至柔發出政治綜合小組第五十四次會議錄案通知書,將上官業佑前項代電內容列為第五十四次政治綜合小組會議報告事項第六案,附記欄並記載已經將上官業佑提案報告國民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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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8月6日,時任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下稱省黨部)代理主任委員(下稱代主委)的上官業佑向該黨中央委員會(下稱中央黨部)發出一則代電,建請自下一年度開始,將省黨部所屬單位經費全數由中央(黨部)統籌。如果一時之間無法將省黨部所有所屬單位之預算全數由中央統籌,則省黨部預算先維持現狀由臺灣省政府(下稱省政府)之預算支出,其餘縣市鄉鎮黨部、民眾服務社部分由中央編列。這份代電之後還有一附件為出自省黨部之「籌劃黨務經費問題之檢討」,作為代電呈送中央黨部成為會議討論事項之附件。
根據上官業佑代主委之代電,國民黨省縣(市)黨部以及鄉鎮級之民眾服務社編列在省、縣、鄉鎮政府之預算,歷年來「諸多困擾」。僅以1961年度編列之預算為例,省、縣(市)、區各級黨務經費,由省以下各級政府支出的就有43,680,736元。其中,編列在省政府各廳、處之預算項目下就有8,797,416元;編列在省政府預算中,以「協助中央款」名義編列,事實上是給省縣以下黨部者,有931,297元;編列在省政府預算中,以「補助縣市支出」名義編列,事實上是給省縣以下黨部者,有13,424,577元。而編列於各縣、各鄉政府預算內,以民眾服務站名義編列給省縣以下黨部者,有20,527,466元。
針對上述省縣以下黨部支出編列在省政府以下政府預算支出的現象,上官業佑代電中報告,編列於省政府中之預算,往往招致「黨外議員之質詢吹求」,使省政府「各廳處主管同志應付頗感困擾」,尤其是編列在省政府各廳、處預算等同於「夾帶」性質。這部分預算如果占有比例高,則不僅難以對議員說明,而且影響到省政府所屬各廳、處之其他科目預算。此外,這部分預算的核銷程序也時常發生困難,因此「各廳處均盼此項『夾帶』經費越少越好,能夠全部免列更好」。
此外,上官業佑接著報告,編列於各縣(市)、各鄉政府,國民黨各地方黨部之預算,分別編列在二十二個縣市政府之各局預算,以及兩百八十九個鄉鎮預算中。而「由於縣市鄉鎮長均係民選,地方派系鬪爭劇烈,對爭取通過此項經費之困難情形較之省方尤甚」。在這些縣市、鄉鎮中,「黨外議員或鄉鎮民代表在會議中對此不斷作惡意的暴露與抨擊,彼等雖明知不易否決,但直接已收打擊政敵之宣傳效果,間接則使本黨聲譽遭到重傷」,「而從政主管同志在此情形下,其應付之窘困可想而知」。
因此,上官業佑建議,對於這項問題根本的解決之道,在於由「中央」編列預算「統一支應」。上官業佑進一步解釋採納這項建議的好處:
一、化繁為簡,免除省、縣、市、鄉鎮各級政府國民黨籍主管及各級單位之國民黨籍主管對黨外民意代表應付之困難。
二、對黨費來源能高度保密,可減少黨外人士的抨擊,使國民黨在廣大人民心目中建立良好的信譽,尤其在鄉鎮基層方面。
三、中央預算只須通過立法院一關,縱然有所爭議,藉黨團關係疏解亦較容易,其影響亦不致擴及全面(現行辦法須經過省縣市鄉鎮各級三百餘個民意機構審議,其阻力遍及「全省」每一角落)。
四、黨方面對經費可作較佳的運用,不致因地方行政首長由非國民黨籍人士當選而受困擾(如基隆市、高雄縣情形)。
因此,上官業佑報告國民黨省黨部與所屬單位經費,擬自1962年度起全部請國民黨中央統籌編列預算,如全部編列有困難,或先就省級部分暫維持現狀,其餘縣市鄉鎮級部分由國民黨中央編列預算,藉以減除實際困擾。(請參考圖片第2頁至第5頁)
隨著這份代電,上官業佑同時附上一份「籌劃黨務經費問題之檢討」(下稱檢討書)。根據這份檢討書所陳國民黨「地方黨務經費來源現狀」,在國民黨省、縣、市、區黨部部分,黨務經費除由國民黨中央補助及自籌外,其餘都是由省、縣、市、鄉鎮政府負擔。
建議書中並且對於地方政府負擔部分,分別統計如下:
一、省(政府)庫負擔1958年度17,828,901元。1960年度(即原1959年度,下同)20,828,901元。1961年度23,555,700元。
二、縣市(政府)庫負擔1958、1960、1961年度各為15,325,446元。
三、鄉鎮(政府)庫負擔1958、1960、1961年度各為5,202,000元。
因此,前述一、二、三項總計,1958年度省和以下政府負擔國民黨省級和以下黨部38,356,347元之預算,1960年度省和以下政府負擔國民黨省級和以下黨部預算41,356,347元,1961年度省和以下政府負擔國民黨省級和以下黨部44,083,146元預算,尚有臨時活動等經費及1961年度因調整員工待遇,尚須省(政府)庫補助約6,000,000元未計算在內。
除地方黨部之外,「特種黨部」(按:應為「特殊黨部」,「特種黨部」一詞,多用於指稱軍中黨部)也從各級政府管轄之事業單位支應其預算。建議書中指稱,「『產業、海員、鐵路、公路』特種黨務經費除由國營事業及私營企業團體負擔外,並由省縣市公營事業負擔」。
其中,省營事業負擔情形如下:1958年度3,915,000元,1960年度3,917,000元。除此之外,尚有「臨時活動經費」未列入計算之列。
在這些統計數字之後,建議書中分析地方黨部經費列在地方政府預算與列在中央政府預算之優劣比較。
建議書將國民黨地方黨部經費列於地方政府的重大缺點,陳述如下:
一、縣市鄉鎮(市)長及省縣市議員、鄉鎮(市)代表等選舉時,黨外參選人每以國民黨濫用公權力,將政府經費充作黨費攻擊國民黨。報告書中稱此將影響人民對國民黨之信賴。
二、民意機關審議地方各級政府預算時,黨外議員或代表對於國民黨黨務經費諸多責難而令國民黨「從政主管同志」苦於應付。且民意代表來自社會各階層,都對人民有影響力。黨外代表不滿意於國民黨經費由各級政府公款負擔,對外宣揚抨擊,深深破壞國民黨之信譽。
三、各級地方黨務經費分別由省縣市鄉鎮政府負擔,且經常有未經上級之核准或未經各級黨部與政府合組之政治綜合小組通過,逕自向縣市鄉鎮政府要求編列預算,撥付經費之事實。前述事實,不但國民黨「從政主管同志」備感困擾,且以黨部立場而言,黨務財政系統紊亂,上級黨部控制監督不易。
四、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是依照其施政計畫,量出為入,而且要配合財政效能。議會監督政府,也依據其編列之預算而考核、監督。將國民黨黨部經費隱藏於政府預算中,在編列上要巧立名目,煞費苦心,對於議會又難以說明,導致時常遭受刪除。
五、台灣鄉鎮政府財政困難,多要仰賴省府補助才能達到財政平衡。小型鄉鎮政府全年歲入/出預算,僅僅一百多萬元。在這麼微薄的預算上還要列入國民黨黨部之經費,比例過高,常遭批評議論。如南投縣集集鎮1960年度總預算 包括追加預算在內僅1,150,426元,其中「民眾服務站」經費即達137,000元。其中,「民眾服務站」之一般經費27,000元,編列為臨時活動的建站經費110,000元,佔集集鎮公所總預算11.91%。
建議書中整理出上述五項重大缺失後,分別提出治標與治本等兩項可能改善途徑:
在治本方面,建議書建議黨費之籌措,首先應當發動黨員捐獻募集基金。尤其是1960年代,社會經濟已經日漸繁榮,更可向黨員募捐黨務經費。其次就是營辦黨營事業,以圖自給自足。
在治標方面,建議書中建議,(省級以下地方黨部)黨部經費編列,應全數移交黨中央編列,但經費來源仍然由省政府支應。建議書認為,如此一來可以收保密之效,並可靈活運用,嚴密管理。而如果將省級以下黨部所有預算全交黨中央編列有困難之處,原編列在省級機關之預算可以照舊,但編列於縣市政府以下機關之預算,宜改為由黨中央編列。如果黨中央對此不加以改善,照由舊法編列預算,「暴露弱點,授人以柄」,則為下策。
綜覽上官業佑代主委之代電以及建議書,在此我們可以注意到:
一、以1960年代初期為例,國民黨省級以下黨部之預算,除了由該黨中央下撥之部分外,有一大部分是編列於省縣以下各級政府預算中,亦即所謂的「國庫通黨庫」的劣跡,在省級以下機關,是由地方黨部的平行政府機關編列預算的方式,由公款支應國民黨地方黨部大部分開銷。而類似建造民眾服務站之「臨時活動」經費,尚未計算於這些黨部經費之內。
二、「產業、海員、鐵路、公路」等「特種黨部」之經費,也多並非出自於國民黨之黨員黨費或黨營事業盈餘,而是來自於各級政府之事業機構或是私營團體。
三、簡而言之,國民黨中央黨部之大多數預算,來自中央政府編列提供,省黨部之預算,則編列於省政府以及轄下機關團體預算,縣市黨部預算,則編列於縣市政府預算中,鄉鎮市民眾服務處、站預算,則編列於鄉鎮市政府預算中,至於「產業、海員、鐵路、公路」黨部預算,則編列於各級政府之公營事業或私人營業團體之募捐。可以說,長年來編織了一張綿密而複雜,餵養國民黨使之得以生存、運作、成長、茁壯的「國庫通黨庫」之利益輸送網。
四、無論是國民黨省黨部代主委,或者是省政府各級單位的國民黨籍主管,都認為難以替這種作法辯護,也承認將黨的預算編列於政府預算中,屬於一種「夾帶」,徒生困擾。
五、然而,儘管貴為國民黨省黨部代主委,上官業佑對於這種積弊所提出的解決之道,所謂治本方面雖說提出由黨員自募黨部經費,然並未提出具體可行之辦法。而發展黨營事業,早在國民黨來台之時就已經逐步發展,也非根治此一弊病之終極辦法。而所謂治標方面,上官業佑代主委只是將問題丟給國民黨中央黨部,希望由中央黨部將省縣以下各級黨部預算統一編列在中央政府預算中。如此,則只需要由立法院審查,省去很多麻煩。立法院要是有其他意見,則動用黨政協調將問題協調掉。
六、承上,即便貴為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代主委,對於國民黨未能在1960年代,早已進入憲政時代十餘年後,脫胎換骨,甩脫訓政時代黨國合一留下的惡習,依然將多數黨務經費「夾帶」在政府預算中,由全民餵養國民黨,以維持國民黨的生存,也提不出徹底的解決之道。究其實,國民黨要維持「以黨領政」,名為憲政實則違憲的統治方式,則勢必維持組織龐大,猶如平行政府之規模。如此一來,一則威權違憲統治色彩難以去除,二則黨員捐輸之黨費與黨營事業之利潤不足以維持龐大的黨務經費收入時,自然而然就難以將訓政時期整個國民黨之黨務經費全列於政府預算之惡習戒除。
七、直至今日,許多不贊成清查、追討不當黨產人士依然以當年時局特殊,有時代性的困難為由,為國民黨的不當黨產辯護。然而,我們翻遍所有威權時期(動員戡亂時期)各項法規,從無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條法條,授權政府可以以預算直接支應執政黨之各項開支。反過來說,沒有任何一部動員戡亂時期法規的任何一條法條,授權執政黨可以將自身之預算,藉由「從政同志」職務之便,編列於各級政府的正式預算之中。對於這種高度違憲的行為,數十年來國民黨各級主管,都是以時代的特殊需求為由,避重就輕一語帶過。(請參考圖片第7頁至第8頁)
資料來源: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