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澎湖縣黨部為價購澎湖縣有地及其地上建築物 國民黨中央黨部代表以黨部與政府間的讓售不同於人民與政府間的讓售為由 要求澎湖縣政府以公告地價讓售土地 「各從政同志無須有此顧慮」(1975.7.24)
1975年7月24日,澎湖縣政府(下稱縣府)與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各級黨部代表,在縣府會議室舉行一場協調會。這場協調會起因於國民黨要價購澎湖縣縣有土地以及其地上建物,對於價購金額,國民黨希望以公告地價購得相關不動產,縣府希望在公告地價基礎之上增加數成作為售價,買賣雙方看法不一。因此,由當時的澎湖縣縣長呂安德邀請國民黨代表,與縣府主任秘書以下各相關單位主管與官員,在縣府會議室舉行這場協調會。對於縣府讓售相關不動產價金之爭議,國民黨派出中央黨部代表朱復熙領軍,率領台灣省省黨部(下稱省黨部)、澎湖縣縣黨部等,共三級黨部代表六人與會。
事實上本件土地及土地上之建物,在日治時期為上瀧組建設公司。後來相關不動產被國民政府列為轉帳撥用之不動產,原訂撥交軍人服務社使用。
根據揭露史料會議紀錄顯示,呂安德縣長認為,縣府所有之不動產要讓售國民黨,必須慎重訂定價格,因為一方面要顧慮縣府合理立場,一方面則要顧及國民黨澎湖縣縣黨部(下稱縣黨部)之問題。其次縣府訂定讓售價格不在於增進縣府財源,而是在於必須顧及程序上不至於出現非議。如果未來縣府讓售不動產於人民時,人民要求比照辦理,將增加縣府處理之困難。
其餘與會的縣府官員發言大致內容如下:
財政科科長許長安以鄰近成交市價作為比較基礎,希望以公告地價為基礎,增加數成。許科長並提及前次協調中,國民黨縣黨部希望售價定於公告地價加上三成,縣府希望在公告地價上增加八成作為售價,後經同意降為公告地價加上五成之意見差異。後來前次協調不了了之。
縣府財政科股長呂隱臥則提出:最近兩次土地買賣售價登記較為真實之案例,一則為縣府讓售澎湖龍宮戲院附近土地於人民,每坪41,000元左右;澎湖縣地方法院標售合會附近土地,每坪26,000元左右。
地政科股長徐希亞表示,縣府資料所載地價資料,主要作為課稅依據,關係到人民賦稅負擔,因此公告地價與市價必有一段差距。
縣府主計室主任涂育延則表示,縣府經費與黨部經費「不發生任何關係」,因此要採取「補助」國民黨方式,減輕國民黨購地之負擔有其困難。
另一方面,國民黨各級黨部代表發言大致內容如下:
國民黨縣黨部書記萬興華表示,若依照一般讓售議價,買方一定認為過高,賣方一定認為過低,因此依照公告地價最合理。
國民黨省黨部視導楊義普表示,國民黨黨部過去價購公有土地,無論是國有土地或省有土地,都以公告現值購買。近年來物價波動,地價上漲,前次購買也斟酌國有財產局所訂加成標準訂定售價,所加也不過兩成。手續上也「非常合法」,不生問題。至於顧慮縣府提出將來一般人民要求比照辦理一事,縣府不應按照市價出售,以示此案之特殊狀況。
國民黨中央黨部代表,專門委員朱復熙則表示,依照黨部立場,當然瞭解澎湖縣「從政同志」之立場,因此派出中央黨部代表前來與會。朱復熙又表示,縣府所顧慮人民比照辦理一事必須予以澄清。也就是說,本案是「黨部與政府」間的讓售行為,與通常「政府與一般民眾」間的讓售,因為對象不同,因此一般民眾自不得要求比照辦理。更何況以往黨部在處理台南市、新營鎮等地類似案件,都沒有發生問題,請「各從政同志無須有此顧慮」。
國民黨省黨部視導許美臣則表示,原先考慮如呂安德縣長所提,先由縣府依照市價賣給國民黨,再由縣府編列預算將市價與公告地價的差額「補助」國民黨。但因縣府主計室認為不可行而作罷。因此唯一可行之方式,是由縣府以特殊化的方式,提出與一般案件不同之標準辦理。
最後,會議得出的結論是縣府以公告地價不加成,將土地讓售於國民黨,但因案件特殊,國民黨不得再出售。
國民黨在順利價購土地後,將原本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改建後又將本處房地賣給民間人士,轉手後此地現為澎湖寶華飯店
我們可以從這件史料故事得到數點認識:
一、所謂政府轉帳撥用不動產,原無將不動產所有權一併交予轉帳對象之規定。以本案為例,所涉不動產原先列為轉帳撥用予軍人服務社,其所有權卻歸屬於澎湖縣所有。可見所謂受轉帳撥用對象即可取得所有權並非事實。
二、根據本會取得資料分析,直至1970年代,國民黨中央黨部大多數之經費來源為政府以各種名目之補助;省、縣黨部之經費,更是大多依賴同級政府之補助。本件案例及案例中所提台南市、新營鎮所謂「價購」公有土地,其價金亦為同級政府以各種名目對黨部所行之「補助」。
三、即便如此,國民黨縣黨部欲價購縣有土地,依然要求以公告地價購買。中央黨部代表更赤裸裸表示這是「黨部與政府」之間的價購,不同於通常「政府與一般民眾」之價購,「各從政同志無須有此顧慮」一般人民會要求比照辦理(特權以公告地價價購縣有土地)。觀諸國民黨數十年以黨領政的威權統治歷史,這類將黨的地位提高到政府之上,而與一般人民不同的例子,俯拾皆是。與一般憲政國家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相違背。
四、再對照今日國民黨與各附隨組織,動輒以黨產條例違背憲法保障「人民」各項權利為由,以普通人民自居,指控黨產條例違憲。這種現象一方面讓人欣慰於台灣的自由與民主之長足進步;另一方面則讓人對於國民黨與其附隨組織前後立場轉換之鉅,莞爾不已。
五、本案作成結論之時,明定國民黨不得轉賣此案相關不動產。事實上國民黨依然將以特權用公告地價買入之土地,轉賣與第三人。將威權統治時期,在以黨領政的統治結構上,執政黨以特權謀一黨之私利的獲利模式,做了簡明的示範。
資料來源: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