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寬籌中廣重要經費 國民黨決議政府改以購買「播音時間費」名義 行經費補助補助、免除進口器材、土地稅金等優惠之實(1959.12.28)
1959年12月28日,時任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長的唐縱與該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下稱財委會)主任委員徐柏園,聯名呈上簽呈,報告政府與該黨黨營事業中國廣播公司(下稱中廣公司)續訂合約洽商經過。所謂續訂合約,主要內容在於將過去政府對於中廣公司所行「補助」,改以訂約購買「播音時間費」名義,由政府繼續支付中廣公司經費。
根據簽呈內文所示,在該次中廣公司與政府續訂合約過程,國民黨方面是遵照蔣中正總裁先前批示,由身兼該黨中央常務委員(下稱中常委)的中央宣傳指導委員會(下稱中宣會)主任陶希聖,會同負責宣傳業務的該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下稱第四組)代理主任曹聖芬,邀集各有關「主管同志」、中廣公司與民營廣播電台會商。意見已經漸趨一致。
其次,由財委會主任徐柏園於該年12月4日邀集行政院秘書長陳雪屏、主計長陳慶瑜、國防部部長袁守謙、中宣會主任陶希聖、第四組代理主任曹聖芬、中廣公司董事長梁寒操與總經理魏景蒙等人,對於中廣公司與政府續約問題舉行會談。簽呈提及,與會人士都認為,中廣公司業務重要,經費應該予以寬籌。而針對經費之來源,經商定得出兩點結論:
一、中廣公司與政府續訂合約,應將原有政府補助,以及免除廣播器材進口稅、免除土地房屋使用稅等在內。
二、政府方面究竟由行政院新聞局或行政院出面與中廣公司簽訂契約之問題,由交通部簽請行政院辦理。
而前述兩項結論,第一項已經由行政院決定照辦;第二項則由交通部簽請行政院核示中。
接著,徐柏園和曹聖芬繼續報告,關於中廣公司與政府續訂合約一事,在該年12月24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94次工作會議提出檢討,會中決定三項原則:
一、中廣公司應該企業化。
二、中廣公司應該以出售播音時間費與政府訂約。
三、討論中的電視事業,應該由中廣公司籌畫辦理。
這份簽呈後段附件,為前述經蔣中正總裁批示,由中宣會主任陶希聖中常委與行政院秘書長陳雪屏等人舉行會議商定中廣公司與政府續約事宜之會議記錄。
根據這份會議紀錄中,中廣公司總經理魏景蒙報告,自1953年至1958年共5年間,政府補助中廣公司達4千3百多萬,而中廣公司支出6千2百多萬,赤字達1千9百多萬。魏景蒙稱,這些赤字都由中廣公司「自行設法彌補」,而中廣公司廣播電力占全台灣廣播電力90%,下一年度政府原訂對中廣公司之補助,「僅占」50%。魏景蒙接著提及未來一年中廣公司預計增加之業務與預期購置之設備,說明未來中廣公司必須增加支出。
而中廣公司董事長梁寒操在會中表示,政府財政困難,而與中廣公司訂約後,中廣公司必須另覓財源。對於規定中廣公司不許從事商業性廣告之規定,依據法律與事實,皆為中廣公司所不能接受。此外,新合約應依照中廣公司之前提出的幾項原則,其中最重要的是合約中應避免使用補助、免稅與中廣公司職員「米、油、燃料配給」等字樣。而中廣公司之收支,不由政府審計而由國民黨中財會審計。
值得注意的是,與會的國民黨中宣會主任陶希聖中常委提到,如果認為中廣公司為公營,如英國之BBC,則廣播事業不應再有民營;如中廣公司為民營,則其他民營廣播電台成可存在。而行政院秘書長陳雪屏則提出,中廣公司下一年度的幾項計畫,政府似應考慮協助,而中廣就承攬廣告一事,應該顧及民營廣播電台。
對於這份簽呈,國民黨蔣中正總裁以紅色鉛筆批示:「送行政院核定可也 中正 大體可行」。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處接獲蔣中正總裁批示後,以內簽通知「呈(蔣中正總裁) 閱後通知財委會。這份內簽由秘書長唐縱以紅筆簽名核可。
從這份史料我們可以得知,即便已經到了1958年,表面上看已經行憲11、12年,然而國家的基本法秩序與執政黨的施政,依舊脫離不開訓政時期黨國不分的遺緒。中廣公司為國民黨之黨營事業,性質上並非公營事業,卻每年接受政府之補助,執行本應由政府執行之業務。而即便受到政府之補助,中廣公司之營運依舊處於虧損狀態,因此對於接受政府補助的附帶條件,不能從事商業行為之規定,不能接受。這份簽呈揭露之史實,將威權時期表面行憲,實則黨國不分,以訓政時期之運作邏輯施行統治的實況,見微知著地呈顯於我們眼前。
資料來源: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