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蔣中正總裁指示救濟中國飢荒「一人一元」捐款 必得整存「待有大陸急用時」方得動用 2001年政黨輪替後由央行支息特種帳戶轉存救總準備基金帳戶(1961.2.1、1961.2.2、1963.6.2、1976.5.18、1976.7.9、1976.8.12、2001.8.1、2001.10.2、2001.10.9、2001.10.16、2001.10.26)
本系列史料故事〈中國大饑荒期間 蔣中正總統號召全國「一人一元」捐款救濟 國民黨議定「擴大救濟大陸飢餓同胞推行辦法」、「捐款絕不移作其他用途」 交行政院各部會與救總執行(1961.2.1、1961.2.2)〉曾經揭露「一人一元」捐款的由來。本篇史料故事,則將揭露這筆捐款在當年未得全數使用完畢後,歷經轉折最後流向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編按:即今之中華救助總會,下稱救總)帳戶過程之相關史料。
1961年中國大饑荒的最後一年,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下稱中常會)與行政院通過了「擴大救濟大陸飢餓同胞推行辦法」,發起「一人一元」救濟中國飢荒的捐款運動。然而,當年所獲捐款,因為中國不願開放港口讓救災物資進入,因此並未使用完畢。
對於這筆捐款之剩餘,身兼救總理事長的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下稱中常委)谷正綱,曾經在1963年呈報該年度「復興計劃」對中國空飄作業時,向國民黨蔣中正總裁申請動用。然而此舉為蔣中正總裁否決,於簽呈批示「一人一元捐款應作為反攻準備費之用。不能動用。」此事曾在本系列史料故事〈救總谷正綱理事長於國民黨內上簽呈報中國大陸「高空氣球空飄作業計畫」並請求准許動用「一人一元」捐款支應經費 蔣中正總裁裁示不得動用該項捐款 空飄經費由其他款項支用 內簽將行動作業交由中央第六組主導 指揮包括救總在內之機關組織(1963.6.26)〉揭露。
到了蔣中正總裁逝世1年後,1976年5月18日,救總向內政部發出一紙公文,詢問當年蔣中正總裁批示「此款最好能有壹千萬整存不動,待有大陸急救時核定再用」,救總奉命照辦,將「一人一元」捐款存於中央銀行(下稱央行)的無息存款,為了「增強效益,弘揚總統 蔣公原批厚意」,因此請求可否將無息存款,一樣存在央行,改為每年配息。救總還在公文中聲明,這筆存款「配合政府光復大陸,辦理緊急救濟時,再行呈准動用,敬請層轉 總統核准後,轉行財政部暨中央銀行辦理,并復知本會遵辦」。
簡言之,救總在蔣中正總統逝世後1年,請求內政部轉呈總統,將這筆存款由無息存款改為計息存款,並聲明未來不會私自動用,會等到政府「光復大陸,辦理緊急救濟時」,再申請動用。
根據公文,救總在1961年存入央行的「一人一元」捐款,外幣部份有美金135,501.95元,以當年美元兌新台幣匯率1比40換算,折合新台幣5,420,078元,新台幣捐款有259,605.30元。另外在1962年5月25日,由台灣銀行撥轉該行存款新台幣4,483,458.36元。因此存於央行共計新台幣10,163,141.66元。這筆存款,因為奉蔣中正總統之命整存1千萬元不動,因此又在1964年8月11日,扣除1千萬後,轉存新台幣163,141.66元至土地銀行台北分行25帳號。
到了7月9日,行政院發出公文給內政部,副本給央行、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由蔣經國院長批示「准予照辦」。
8月12日,央行發出公文給救總,副本則行文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內政部、央行外匯局、國庫局、會計處。
根據央行這份公文,央行說明救總存於央行存款有「美金一三五、五O一.九五元及新台幣四、五七九、九二二元」,央行「為仰體 總統蔣公德意,特予從優計息」,美金部分按1年期定存利率年息百分之7計息;新台幣部份年息百分之12計息;每半年分別由央行外匯局及國庫局予以結息1次,得本利滾存,若中途提取,則按實際積數計息,利率遇修訂時,亦比照調整。
將來需要動用這筆存款與利息時,由央行發給空白支票,憑救總印鑑及所簽支票取款。
「一人一元」捐款,到此為止,確定存於開設在央行的帳戶,依照央行所訂計息標準,本利滾存。
到了2001年8月1日,台灣首次政黨輪替已經1年後,央行國庫局行文救總,說明救總存於央行之存款,39年來除了每半年自動將利息存入本金,繼續本利滾存,未曾有任何款項存取,因此央行詢問救總這筆存款是否要繼續保留。根據央行說明,這筆「一人一元」捐款之存款,在39年本利滾存之下,已經累積了33,613,893元。
央行國庫局這份公文,副本行文總統府第一局、財政部國庫署。
到了2001年10月2日,救總回覆央行國庫局,「經查現今情勢轉變,茲為因應台灣重大災害救助之需,業經提請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本會第廿六屆理事第五次、監事第六次暨常務理監事第四次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將該專戶結束,轉入本會救濟準備基金專戶儲存,作為救濟災難同胞之用」。
也就是說,儘管當年發起救濟募款時,募款辦法第六點明文這筆款項絕不另做他用,蔣中正總統也批示這筆捐款必須等「光復大陸」有救濟之用時方可動用,救總私自以「情勢轉變」為由,向央行國庫局要求結束專戶,將存款轉入救總開立於其他銀行的準備基金專戶。
央行國庫局在收到救總回覆後,並未馬上同意救總的做法,而是在10月9日回覆救總,救總所提將存款轉存於救總開設的「準備基金專戶」,似乎與當年開設在央行專戶的意旨有所出入,請救總再與權責單位徵詢意見後再行辦理為妥。
於是,救總在10月16日,以最速件行文內政部和總統府第一局,說明因為央行國庫局詢問這筆存款存在央行已經39年未曾動用,是否考慮結束專戶。經救總內部召開數次理監事會議,考慮到情勢轉變,已無救濟中國飢民之必要,因此經數度理監事會議通過,將央行的專戶結束,轉存於救總開設之準備基金專戶。
內政部在收到救總最速件公文後,於2001年10月26日發出一份公文給救總,說明「本案既經貴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將原開立『救濟大陸饑餓同胞捐款』專戶結束,轉入救濟準備基專戶儲存,作為救濟受災同胞使用,本部原則無意見」。
換言之,原本央行國庫局要救總考慮結束帳戶,救總經內部理監事會議決議,將這筆捐款改存到救總準備基金專戶。此項決議央行國庫局認為與當初在央行開立專戶,本利滾存之原意不符,請救總徵詢權責機關後再行決定。結果政黨輪替後的內政部,以救總內部既然已經召開理監事會議通過,原則上就無意見,同意救總依照內部會議決議,讓這筆捐款存入救總之準備基金專戶。
至此,原本由國人熱心捐獻的「一人一元」捐款,依照當初捐獻辦法第6點,不得作為他用,蔣中正總統也指示要整存至1千萬元以上,留待未來「光復大陸」有需要時使用。這筆捐款在情勢轉變後,結束央行帳戶後不是收歸國有,而是轉存於救總設立之準備基金帳戶。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52-0056
呈 閱後通知第六組
縱 六 廿九
光羣 六 廿九
晴嵐 六 廿九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便簽
簽呈
(五二)機密(乙)第64-10號
承辦機關號次台(52)央秘字第084號
侍從秘書號次(52)侍秘乙字第06-066號
職 谷正綱 陶希聖謹呈 民國五十二年六月廿六日
事由
為執行空投救災實施「高空氣球空飄作業計劃」(「復興計劃」)擬請在一人一元捐款項下撥款購被有關器材由
一、本黨為針對當前大陸反共革命情勢,加強心理作戰,除不斷實施飛機空投外,擬同時實行大規模之汽球空飄作業,根據過去由中央六組協同總政治部及救災總會人員在台灣本島、金門前綫及馬祖海面施放高空汽球之具體經驗與效果,可證空飄實為深入大陸腹地加強政治號召之有效工作,現經中央六組、總政治部及救總等有關單位會商決定,自行購備高空汽球,及所需器材如氫氣鋼瓶等,全力發展空飄,以宏心戰宣傳及拯救大陸同胞之實效。
二、茲由各有關單位擬定高空汽球空飄作業計劃如附件(復興計劃),此項計畫預計購置中高空汽球二千五百隻,氫氣鋼瓶二百具,氫氣供應及各種材料補充與運補各費計需新台幣二百四十一萬三千六百六十元,另印製傳單、零星材料及作業費用計需新台幣二十萬元,總計共需新台幣二百六十一萬三千六百六十元整。
三、有關費用,擬請准在一人一元救災專款存餘項下支付,當否,敬祈
核示祇尊
謹呈
總裁
附呈高空汽球空飄作業計劃(復興計劃)一份
批示:
一人一元捐款應作為反攻準備費之用 不能動用 中正
此款可由其他款項中支用 中正
中華民國五拾二年六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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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
檔號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函)
性質:最速件
承辦單位:
收文日期:
受文者:內政部 〔(印)社會司〕
副本受文者:總統府第一局、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中央銀
行
發文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陸拾伍年伍月拾柒日
發文字號:(65)伍字第3616號
批示:
擬辦:
總收文
台內社字685796
民國65年5月18日收到
主旨:
本會五十一年五月無息存儲中央銀行一人一元救濟大陸饑餓同胞捐款新台幣壹千萬元整,為增強使用效益,弘揚總統 蔣公原批德意,此項專款,似應予以保值,并擬以特種基金-「救濟中國大陸難胞準備金」方式,仍在央行專戶存儲,每年結息,配合政府光復大陸,辦理緊急救濟時,再行呈准動用,敬請層轉 總統核准後,轉行財政部暨中央銀行辦理,并復知本會遵辦。
說明:
一、前准總統府秘書長50台統(一)智字第六七四九號函:為內政部呈轉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所擬「響應 總統號召救濟大陸饑餓同胞一人一元運動捐款處理辦法」,經已轉呈奉 總統批示:「此款最好能有壹千萬整存不動,待有大陸急救時核定再用」。
二、本會自五十年起先後存入中央銀行一人一元救濟大陸饑餓難胞捐款,計原幣捐款美金一三五.五O一.九五元,依照當時五十一年五月規定匯率美金一比四O折合新台幣五.四二O.O七八元,台幣捐款二五九.六O五.三O元,又本會於民國五十一年五月廿五日由台灣銀行撥轉該行存款新台幣四.四八三.四五八.三六元,以上共計新台幣壹千零壹拾陸萬參千壹百肆拾壹元陸角陸分。此項存款,除遵奉總統 蔣公批示:整存新台幣壹千萬元不動外,餘款新台幣一六三.一四一.六六元,已於五十三年八月十一日向央行領存土地銀行台北分行二五號帳戶。
三、按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統計月報,由五十年至六十四年十二月底止之物價總指數為一七一.二六。十餘年來,物價與幣值,已有甚大差距,為符合總統 蔣公當年批示整存壹千萬之救濟效益,似應改為計息專戶存儲,以符原批德意。
理事長 谷正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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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社會司參事室〕
保存年限
檔號
行政院(函)
速別
密等
受文者:內政部
副本受文者:中央銀行、財政部、本院主計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七月九日發出
發文字號:台六十五教5889
發文附件
批示
擬辦
內政部秘書室65.7.22查訖
總收文
台內社字695715
民國65年7月10日收到
主旨:
所報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於五十一年無息存儲中央銀行之一人一元救濟大陸饑餓同胞捐款新台幣壹千萬元,為增強使用效益,擬以特種基金方式每年結息,仍在中央銀行存儲,待反攻大陸辦理緊急救濟時,再行報准動用一案,准予照辦。
說明:
復六十五年六月十日台內社字第六八五七九六號函,并已函請總統府秘書長查照轉陳。
院長 蔣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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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社會司〕
副本
保存期限
檔號
中央銀行(函)
機密等級
速別
受文者: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
副本收文者:總統府秘書長、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內政部、本行外匯局、國庫局、會計處
發文日期:六十五年八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65)台央庫字第O九七七號
發文附件:隨文
批示:
擬辦:
總收文
台內社字699739
民國65年8月14日收到
內政部秘書室65.8.26查訖
主旨:
貴會前存本行救濟大陸同胞專款,計美金一三五、五O一.九五元及新台幣四、五七九、九二二元,本行定自六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計息,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六十五年七月九日台六十五教五八八九號函副本辦理。
二、前項存款用途特殊,本行為仰體
總統蔣公德意,特予從優計息,美金部分比照本行委託指定銀行收存外幣存款辦法規定,按一年期定存利率年息百分之七計息;新台幣部份比照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年息百分之十二計息;每半年分別由本行外匯局及國庫局予以結息一次,得本利滾存,若中途提取,則按實際積數計息,利率遇修訂時,亦比照調整。
三、前項存款及其利息,將來如奉准動用時,由本行發給空白支票,憑 貴會印鑑及所簽支票取款。
四、附政府機關存款空白印鑑卡貳份(共六張),請於填妥後,備函分送本行外匯局及國庫局存驗。
總裁 俞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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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文
收文90.8.3
第1000號
中央銀行國庫局 函
機關地址:100-51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號碼:(O二)二三五七一O九九
受文者:中華救助總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發文字號:(九O)台央庫字第O五OO四一九七一號
附件:
主旨:
貴會於本局開立之「救濟大陸飢餓同胞捐款」帳戶,自民國五十一年五月間起存儲迄今,已長達三十九年餘,除每半年計息入戶外,未曾有款項存取,該帳戶是否繼續保留,請 研酌惠復。
說明:
一、該帳戶原係民國五十年一月至五十一年三月間海內外各界捐助一人一元救濟大陸飢餓同胞款,經奉 總統批示:「此款最好能有壹千萬元整存不動,待有大陸急救時核定再用」,並批撥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貴會前身)在本行開立專戶存儲。
二、嗣後該帳戶 奉准自民國六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計息,每半年結息一次。截至本(九十)年七月底餘額為三三、六一三、八九三元。
正本:中華救助總會
副本:總統府第一局、財政部國庫署
局長段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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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救助總會函
立案字號:內政部台內社字第八九一四一一八號
地 址: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二樓
傳 真:二三九三五四九五
承辦人及電話:施金鳳、二三九三五一OO
受文者:中央銀行國庫局
速別:速件
發文日期:民九十年十月二日
發文字號:九O會字第一OOO號
附件:
主旨:
有關本會於五十一年間在 貴局開立之「救濟大陸飢餓同胞捐款」存款專戶,業經本會理監事決議通過,結束該專戶轉入本會救濟準備基金專戶儲存,作為救濟受災同胞使用,敬請 惠辦見復。
說明:
一、依據 貴局(九O)台央庫字第O五OO四一九七一號函辦理。
二、本會於五十一年間在 貴局開立之海內外各界捐助一人一元「救濟大陸飢餓同胞捐款」存款專戶,經查現今情勢轉變,茲為因應台灣重大災害救助之需,業經提請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本會第廿六屆理事第五次、監事第六次暨常務理監事第四次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將該專戶結束,轉入本會救濟準備基金專戶儲存,作為救濟災難同胞之用,敬請惠辦見復。
正本:中央銀行國庫局
副本:總統府第一局、內政部、財政部國庫署、本會會計室、秘書室
理事長 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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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收文
收文90.10.12
第1171號
中央銀行國庫局 函
機關地址:100-51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號碼:(O二)二三五七一O九九
受文者:中華救助總會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發文字號:(九O)台央庫字第O五OO五一四O九號
附件:
主旨:
貴會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結束「救濟大陸飢餓同胞捐款」專戶,將款項轉入救濟準備基金專戶儲存,作為救濟受災同胞使用乙案,經查與當初捐款在本行開立專戶存儲之意旨有所出入,似宜先洽權責單位意見後辦理,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年十月二日九O會字第一OOO號函。
二、該捐款專戶原立戶批示,本局已於九十年八月一日致 貴會(九O)台央庫字第O五OO四一九七一號函中敘明。
正本:中華救助總會
副本:總統府第一局、財政部國庫署
局長段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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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救助總會函
立案字號:內政部台內社字第八九一四一一八號
地 址:100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二樓
傳 真:(O二)二三九三五四九五
承辦人及電話:施金鳳、(O二)二三九三五一OO
受文者:內政部
速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
發文字號:九O會字第一一七一號
附件:如文
主旨:
有關本會於五十一年間在中央銀行國庫局開立「救濟大陸饑餓同胞捐款」存款專戶,前經該局九十年八月一日來函詢及該專戶「已長達三十九年餘,其間除每半年計息外,未曾有款項存取,該帳戶是否繼續保留,請研酌惠復」一節,經提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函復該局結束該專戶轉入本會救濟準備基金專戶儲存,作為救濟受災同胞使用。茲接央行國庫局復函「宜先洽權責單位意見後辦理」到會,特呈請 鑒核示遵。
說明:
一、依據中央銀行國庫局九十年十月九日(九O)台央庫字第O五OO五一四O九號函辦理。
二、該帳戶原係五十年一月至五十一年三月間海內外各界救濟大陸饑餓同胞一人一元捐款,經奉 總統批示:「此款最好能有壹仟萬整存不動待有大陸急用時核定再用」。謹查現今情勢已無留待急救大陸饑民之必要,茲為因應台灣重大災害救助之需,業經提請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本會第廿六屆理事第五次、監事第六次暨常務理監事第四次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將該專戶結束,轉入本會救濟準備基金專戶儲存,作為救濟受災同胞使用。
三、檢附本案參考文件:總統府秘書長五十年十一月廿七日函副本、內政部五十一年一月十二日代電、本會五十一年五月廿三日函、中央銀行六十五年八月十二日函影本各乙件及本會救濟準備基金保管運用相關文件: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廿條)、本會救濟準備基金保管運用辦法、第廿六屆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第七案)各一份,敬請
詧參。
正本:總統府第一局、內政部
副本:中央銀行國庫局、財政部國庫署(均含附件)、本會會計室、秘書室
理事長 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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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稿
機關地址:
傳真:
承辦單位:社會司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發文字號:台(九十)內社字第九O三二九二二號
附件: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玖拾年拾月廿陸日
收文字號:
發文:
校對:
監印:
繕打:
主旨:
貴會函報有關於五十一年間在中央銀行國庫局開立「救濟大陸饑餓同胞捐款」擬轉入救濟準備基金專戶儲存請核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 會九十年十月十六日九O會字第一一七一號函。
二、查本案既經貴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將原開立「救濟大陸饑餓同胞捐款」專戶結束,轉入救濟準備基專戶儲存,作為救濟受災同胞使用,本部原則無意見。
三、本案本部承辦人:陳生泉、電話:二三五六五二OO。
正本:中華救助總會(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二樓)
副本:本部社會司
部長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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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決行 發 92.40.24
主任秘書 主管 核稿
技監、參事 副主管 科長
秘書 承辦人
會 救助科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資訊網-檔號:C5060607701/0052/總裁批簽/001/0001/52-0056、中華救助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