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火公司總經理王則甫受誣告為匪諜 國民黨營裕台公司董事長胡家鳳函國防部總政治部主任蔣經國 關說保安司令彭孟緝 將台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受沒收歸公之股票 轉讓黨營裕台公司(1951.2.19)
在漫長的動員戡亂時期,設有各種非常時期法規,其中,《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下稱檢肅匪諜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匪諜之財產得依懲治叛亂條例沒收之」。同條第2項則規定「依前項沒收之財產,由第七條之最高治安機關執行之,並應即造具財產目錄,呈報行政院」。
台灣火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火公司)總經理王則甫,於1950年中受誣告為匪諜,並經判刑。王則甫本人與滯留中國的台火公司董事長所持有之台火公司股票,共有22萬餘股,當時市值新台幣22萬餘元,由王則甫一併保管。
迨王則甫受宣判為匪諜入獄後,原屬台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這22萬餘股股權,依照《懲治叛亂條例》與《檢肅匪諜條例》,由當時最高治安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執行,收歸國有。
1951年2月19日,時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營裕台公司董事長胡家鳳,寫信給時為國防部總政治部(編按:即現今之國防部政戰局,下稱總政治部)主任蔣經國,請求將台火公司受政府沒收共22萬餘股之股權,轉讓國民黨營之裕台公司。
根據胡家鳳的信件,是國民黨蔣中正總裁留任胡家鳳續任裕台公司董事長。而當時之裕台公司體質不佳,「公司內容資產匱乏負債頗多」,因此提到公司前景,胡家鳳認為裕台公司「基礎如此薄弱似須從頭做起」。而要從頭做起將裕台公司振衰起敝,則「衡諸現實情形,欲期業務發展俾可增益黨產,端賴 鼎力支援庻可免覆餗之虞」。因此,為了使裕台公司免於倒閉,需要蔣經國等黨內高層伸出援手。
在述說裕台公司急需援助的狀況後,胡家鳳提到,近來台火公司總經理王則甫因案受刑事處分,王則甫與台火公司董事長共22萬餘股的股權均被沒收。而台火公司每月生產火柴9,000簍,為台灣所有火柴公司之首。胡家鳳詢問可否將這22萬餘股股權轉讓於裕台公司,至於檢舉匪諜之獎金,則由裕台公司設法籌措。胡家鳳在信末還強調,如果裕台公司得到台火公司股權,則可以生產民生物品,對裕台公司是一大幫助,且黨營事業之利益即是黨的利益,請蔣經國主任多考慮。
同時,胡家鳳還敦請蔣經國主任,將信件轉給當時最高治安單位負責人的彭孟緝。
對於胡家鳳這封來函,承辦人員依照上級指示,將信件轉給「委員會」辦理。胡家鳳(字秀松)感到振奮。
後來,國民黨營裕台公司就取得台火公司之股權。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經國主任先生勛鑒裕台公司事前承勸勉復荷
總裁慰留自當勉竭庸愚以圖報称,惟查公司內容資產匱乏負債頗多,基礎如此薄弱似須從頭做起,衡諸現實情形,欲期業務發展俾可增益黨產,端賴
鼎力支援庻可免覆餗之虞茲有懇者迸聞台灣火柴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王則甫因案已受刑事處分,該公司董事長及總經理所有之股權計貳十貳萬數千股(每股合舊台幣壹千元合新台幣壹元)均被沒收。該公司每月火柴生產量約九千簍,為台省各火柴公司之冠,可否將沒收歸公之股權轉讓於裕台公司,由本公司設法籌繳現款,既可便於提撥獎金而本公司得一日用品之生產事業加意經營收益可期本公司之利益即黨部之利,如荷
鑒納敬祈
轉向彭明熙司令
關說藉便逕行洽辦倘承
惠示時間以便趋竭面罄一切尤旂跂盼專此奉懇敬頌
勛佞
弟胡家鳳敬啓 二月十九日
(二十五日上午十時)
尊恃 鈞意面談 胡秀松先生 表示感奮 即刻改送委員會辦理 職○○
信交省秘書存
資料來源:〈國防部總政治部任內文件(四)〉,《蔣經國總統文物》,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5-010100-0005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