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站向台鐵承租土地 以其為「地方公益機構且無固定經費」為由申請減免土地租金 省府財政廳回覆因民眾服務站尚未立案故所請應促緩議(1954.11.23)
本系列史料故事曾經在〈瑞芳民眾服務社先占後租土地 積欠數年租金願意一次繳清 但因「經費短絀」請免滯納罰金 台鐵運務處批准免收罰金並因未按順序收繳租金會知車站注意(1972.7.14)〉這一篇故事中,介紹瑞芳民眾服務社先占後租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下稱台鐵)所有土地,於該土地上興建房舍作為民眾服務社辦公使用,又在承租期間,一方面申請減免土地租金,一方面又積欠租金未繳之故事。
本篇史料故事介紹的是在1954年底,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站(下稱民眾服務站)本向台鐵承租土地,以民眾服務站為「地方公益機構且無固定經費」為由,向台鐵申請減免土地租金。台貼在收到民眾服務站這項申請後,轉呈台灣省政府(下稱省府)裁奪,省府內部經社會處與財政廳商討後,對於此事的回文簡便答覆稿。
1954年11月17日,省府收財政廳第五科收到台鐵轉來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站,在與台鐵簽訂租地契約後,以民眾服務站之經費為「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所捐助」,且該站為「地方公益機構且無固定經費」為理由,向台鐵申請豁免「占用光復鄉大安村五O之四O號建築用地三十五㎡之租金」。台鐵又將此項申請案轉呈省府裁奪。
省府財政廳在收到台鐵這份公文後,由收文單位第五科,於11月20日草擬內簽移請第一科辦理。
省府財政廳在12月3日又草擬一份內簽,以「本案該民眾服務站組織章程及其核准成立經過暨宗旨屬于處理地方公益事業,而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組織」為由,故移請社會處詢問意見,以便辦理。
省府社會處在收到省府財政廳轉來公文後,於12月17日回覆財政廳,「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站尚未辦理備案手續,現正由本處催促辦理中」,而「民眾服務處站之設立,旨在改善社會生活,增進社會福利;所辦業務均以不收取費用為原則,該站所請,減免使用土地租金一節擬予照准」。換言之,省府社會處認為,在草擬這份內簽的時間點,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站尚未辦理備案手續,省府社會處正在催促民眾服務站盡快辦理備案。就可否准許減免土地租金一事,省府社會處認為,民眾服務站成立之主要目的「在改善社會生活,增進社會福利」,且其所辦業務「均以不收費為原則」。因此,請求減免土地租金這件事,建議准許。
最後,省府財政廳幾經考慮,於該年12月28日行文台鐵,以民眾服務站「尚未立案」為由,回覆台鐵此案「應促緩議」,暫時否決了此項申請。
由本件史料我們可以清楚得知:一、民眾服務社所在之土地,可能係長期先行占有,其後承租公有土地。二、一旦訂定土地租約之後,即以其為公益團體且經費短缺為由,向土地管理機關單位申請減免土地租金。三、本件案例最後雖有省府財政廳以該民眾服務站尚未立案為由駁回所請,但從各級各單位內簽看來,在威權統治時期的省府各單位,本來都以民眾服務站為公益團體為由,準備同意其減免租金之申請。
本件史料故事,詳細內容與各項資料可見於「政黨不動產查詢系統」網站之「顯著個案」中之「【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社】公款建屋、想搬就可以買鄉有地、不符資格還是買到土地」。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第五科
中華民國四三年十一月拾八日
財府收2960號 43年11月20日十收
受文者 省政府
副本抄送機關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四三年十一月拾七日發
字號 省鐵工產字第15156號
事由
為民眾服務站係地方公益機構且無固定經費,該站使用該局土地,其租金是否可予減免?呈請核示由
批示
(印)財政廳第 科 年12月22日 時 字第3419號
擬辦
收文 府財字第111222號
一、據本局花蓮辦事處報告稱「准光復鄉民眾服務站四三光服字第六三號代電開:略以該站經費之來源係由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所捐助,無固定經費,本路所征該站占用光復鄉大安村五O之四O號建築用地三十五㎡之租金請求豁免等由」該站既屬公益機關,疑准簽訂租約後豁免其租金,可否之處敬請核示」等情。經查該民眾服務站係屬地方公益機構,又無固定經費,似應予以減免,惟因無明文規定,未敢擅專。
二、是否可予減免呈請核示為禱。
三、本件副本抄呈交通處,抄知花蓮辦事處工務處產業課
鐵路管理局局長 莫衡
本件鐵路局呈為民眾服務站,係地方公益機構且無固定經費,可否減免該站使用土地租金,請核示乙案 移請
查核辦理為荷,此致
第一科
第五科啟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附府財字第一一一二二二號收文
(〔印〕財政廳秘書室12.14.11)
本案該民眾服務站組織章程及其核准成立經過暨宗旨屬于處理地方公益事業,而不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組織相應送請
查照見復憑辦為荷 此致
社會處
財政廳啟 十二、三
社會字第1300號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查花蓮縣光復鄉民眾服務站尚未辦理備案手續,現正由本處催促辦理中,至民眾服務處站之設立,旨在改善社會生活,增進社會福利;所辦業務均以不收取費用為原則,該站所請,減免使用土地租金一節擬予照准,復請查照 卓辦為荷。
此致 財政廳
社會處 (〔印〕社會處處長 傅雲)啟 十二、十七
(〔印〕社會處○○ ○○〇)
(〔印〕社會處第二科科長〇〇〇)
(〔印〕視導 〇〇〇)
(〔印〕股長 〇〇〇)
(〔印〕科員 〇〇〇)
臺灣省政府社會處便籤
臺灣省政府來文簡便答復稿 財政廳秘書室
財政廳 室(科)承辦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原發文機關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
文別 呈
原發文編號 (四三)鉄工產一五一五六
簡由
為民眾服務站係地方公益機構且無固定經費,該站使用該局土地,其租金是否可予減免?呈請核示
附件 中華民國四十四年一月五日(肆肆)府財字第111222號
到文日期 四十三年十一月廿三日
答復事項 現民眾服務站尚未辦理立案手續所請應促緩議
發還附件 社會字第1351號
附記 會辦三科
復文機關主管官銜名蓋章
主席(財政廳廳長代行) 十二、廿八
秘書長
廳長
副廳長
主任秘書 ○○ 十二、廿八
科長
主任
秘書 十二、廿六
會章
擬稿 十二、廿一
三科會第1336號12月23日收到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