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芳民眾服務社先占後租土地 積欠數年租金願意一次繳清 但因「經費短絀」請免滯納罰金 台鐵運務處批准免收罰金並因未按順序收繳租金會知車站注意(1972.7.14)
1972年7月14日,台灣鐵路管理局(下稱台鐵)瑞芳火車站(下稱瑞芳車站)以甲種報告公文紙,向台鐵運務處(下稱運務處)呈上一份報告,請示可否免收瑞芳鎮民眾服務社(下稱瑞芳民眾服務社)因1968年至1970年違約滯納土地租金所衍生之罰金。
本件史料故事所涉土地,位於新北市瑞芳區瑞芳路45號,瑞芳車站後站旁。本案土地原為台灣省政府所有,然瑞芳民眾服務社早於1957年即在土地上建築房屋作為民眾服務社使用,及至1960年代方才申請承租土地。承租期間,瑞芳民眾服務社曾申請減免租金,但未獲許可。到本件史料故事披露之史料做成之1972年,共積欠1968至1970年等3年份租金。
在1972年7月14日瑞芳車站呈給台鐵運務處之報告「一」段中,提及接到瑞芳民眾服務社來函稱:(一)收到台鐵在1972年6月2日發給瑞芳民眾服務社公文。(二)瑞芳民眾服務社稱其所有房舍係為提供「大眾服務」,而且「經費短絀」,籌措土地租金「甚為艱難」。(三)隨公文附上積欠之租金共6,371.60元。並因數年來申請減免租金尚未獲得許可,所以請不要追繳滯納罰金。
報告之「二」段瑞芳車站則提到,依據台鐵基地租賃契約之相關規定,除應追繳瑞芳民眾服務社歷年積欠之租金外,尚應追繳積欠租金之滯納罰金。然而因為瑞芳民眾服務社自稱經費困難且該社為「大眾服務之機構」,因此請示台鐵上級可否免收滯納金?
台鐵運務處在收到報告後,擬定一份內簽,前段提及,瑞芳車站對於瑞芳民眾服務社,未按年份順序,跳過1968年至1970年等三年份積欠租金,先收繳1971年份租金。後段則請示運務處上級,因瑞芳民眾服務社稱其經費困難,且該社為服務大眾之機構,是否可免其繳交滯納金?
對此內簽,滯納罰金部分運務處高層先後皆批示如擬,對於瑞芳車站經辦人方面,本來有高層因瑞芳車站未按順序,跳過1968年至1970年滯納租金,而先收取1971年份租金,批示要糾正經辦人。後來有其他高層批示未按順序收繳租金部分,「會知車站注意」。
其後,瑞芳民眾服務社以承租人身份向台鐵申請讓售土地,1988年查估土地出售總價款為1,944,460元。這筆買賣在完成繳款後,土地登記為「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所有,也就是以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名義取得土地所有權。至2008年,國民黨再將土地賣給該黨黨營事業之光華投資公司。
本件史料故事,詳細內容與各項資料可見於「政黨不動產查詢系統」網站之「顯著個案」中之「【新北市瑞芳區民眾服務社】占地後租、欠租遲繳、租後申購」。
資料來源: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