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次外匯勞軍捐協調會議之濫觴:婦聯會、軍友社與進出口公會原本「協議」每年以一千五百萬元為限收取外匯勞軍捐 超出限額之「捐款」請國民黨中央第五組「轉知」進出口公會重新召集會議收回成議 繼續「捐獻」 (1960.9.9 ~ 1961.6.17)
本篇史料故事所呈現之史料,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下稱中央第五組或第五組)所召集,時間長達數十年之74次「進出口業外匯附勸勞軍捐款協調小組協調會議」(下稱外匯勞軍捐協調會議)之由來。根據這些史料,我們可以得知所謂早在1959、1960年左右,進出口同業外匯勞軍捐(下稱外匯勞軍捐)就已經超過原先「協調」的1千5百萬元。
作為「捐獻」的一方,台灣省進出口公會(下稱省進出口公會)原先打算將1959年度「超收」的4百餘萬自行運用,並且,在1960年9月底收取1千5百萬外匯勞軍捐之後,10月份起停止向會員收取外匯勞軍捐。然而,這個「捐獻者」的決議,卻遭到「收取捐獻」的中華民國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按:即今日之中華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與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的反對。軍友社向國防部發出公文,詢問國防部可否繼續收取外匯勞軍捐。後來,婦聯會與軍友社又共同發文國民黨中央第五組,請第五組「轉知」省進出口公會,除「覆議」停止「捐獻」的決議之外,還要繼續「捐獻」。後來由國民黨中央第五組出面召集各方之協調會,即為後來共召集74次,期間長達數十年之外匯勞軍捐協調會議的濫觴。本篇史料故事,將為讀者呈現這一事件的前後重要史料。
1960年9月9日,軍友社向國防部發出一紙公文,詢問可否繼續向省進出口公會收取超過原先預定額度的外匯勞軍捐。
所謂外匯勞軍捐是從1958年4月起,由婦聯會與軍友社共同發起,由國民黨中央第五組、國民黨台灣省委員會及國民黨台北市委員會協助策動各工商業,使各工商業公會於每年會員大會通過捐獻案。而依照徵收對象行業不同,勞軍捐又分為「(進出口業)貿易商進口結匯」及「生產事業(含工漁業)進口結匯」兩大類。本篇史料故事所涉及就是前文兩大類勞軍捐之進出口業貿易商外匯勞軍捐部分。
依據1960年9月9日這份公文,原先婦聯會、軍友社和省進出口公會達成「協議」,以1千5百萬為限,每年分四期結匯。外匯勞軍捐所得,依照婦聯會得2/3,軍友社得1/3之比例分配。省進出口公會通知軍友社,該年8月底,即可達到原先「協議」之1千5百萬元外匯勞軍捐額度,要求停止「捐獻」。
對於省進出口公會的這項要求,軍友社認為,依據原先協議軍友社可分得1/3比例之勞軍捐計算,若省進出口公會可以繼續提供該年度剩餘月份之外匯勞軍捐,軍友社即可多分得3、4百萬之勞軍捐,對勞軍工作幫助甚大。更何況,一旦省進出口公會停止續徵勞軍捐,工漁業公會也可能援例停止徵收。更嚴重的後果是一旦停止徵收,則必須在隔年3、4月間重新召開會員大會通過決議徵收外匯勞軍捐。
因此,軍友社建議國防部,依照前一年度婦聯會同意從超收之外匯勞軍捐中撥出2百萬元給省進出口公會的作法,同意在超收的外匯勞軍捐中撥出若干款項給省進出口公會的前提下,繼續徵收外匯勞軍捐。
國防部總政治部(編按:即改編後現今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曾為國防部政工部,國防部政治部,國防部總政治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下稱總政治部)在收到省進出口公會這份公文之後,由總政治部政五處(下稱政五處)起草一份內簽,呈送上級做決策。
政五處的這份內簽除提到省進出口公會這份公文之內容外,第二點同時提出,在該年9月10日審核軍友社預算時,總政治部主任(編按:時為蔣堅忍)已經原則同意此事,具體細節由王執行官(編按:王執行官即王昇,時任總政治部副主任兼執行官)會同省進出口公會總幹事勞聲寰、婦聯會總幹事皮以書協調後辦理。內簽最後,由政五處副處長劉仲榮批示「即洽詢 勞總幹事婦聯會具體意見為何 並請速簽報主任核示」。
到了9月20日,婦聯會與軍友社共同發出一則公文給省進出口公會,副本則抄送國民黨第五組、總政治部以及各縣市進出口公會。該份公文提到,外匯勞軍捐承蒙省進出口公會會員「全力支持」,「成績優異」。為了繼續增建軍宅、加強前線勞軍,因此婦聯會與軍友社「經於本(九)月六日下午參加 貴會理監事會時提請 貴會繼續捐獻在案,敬請一本敬軍愛國熱忱策動全體會員繼續捐獻」。說明了9月6日,婦聯會與軍友社皆派員參加省進出口公會理監事會議,要「請」省進出口公會「策動全體會員繼續捐獻」。因此,希望省進出口公會能夠「查照惠辦」,照婦聯會與軍友社之意思,繼續收取外匯勞軍捐。
值得一提的是,這份公文末段,婦聯會與軍友社不忘提醒省進出口公會,公文副本一併抄送國民黨中央第五組、總政治部,以及各地進出口公會。
過兩天,9月22日,婦聯會與軍友社又聯名發出一則公文,正本給國民黨中央第五組,副本則給國防部(編按:依據公文內容,應為政五處)。在這份公文中,婦聯會與軍友社首先表示,外匯勞軍捐自1958年起徵收,當初即以1美元中收5角台幣之比例收取,將2/3作為婦聯會建置軍宅,1/3作為軍友社勞軍之用。並提到外匯勞軍捐由國民黨中央第五組和市黨部「派員從旁策動」,再由財政部報請行政院准許,該筆捐款可以免徵婦聯會、軍友社所得稅在案。
接著公文提到,1959年度之外匯勞軍捐中,婦聯會得1千萬,軍友社得5百萬,然該年度還有4百多萬尚未分配。省進出口公會想要將這4百多萬自行使用。對此,婦聯會與軍友社多次找省進出口公會「座談」,因「手續問題」尚未解決,所以這4百多萬之去處,依然是懸案。
公文第三段,婦聯會與軍友社表明,1960年度之外匯勞軍捐,至9月底已經可以達到原先1千5百萬之預定額度,而省進出口公會理監事會,已經決議在該年10月份開始停收外匯勞軍捐。婦聯會與軍友社因此請求國民黨中央第五組「轉知」省進出口公會,重新召開理監事會議,覆議先前決定停止外匯勞軍捐之決議,繼續收取外匯勞軍捐。
這份公文最後批示:「如擬」。
因此,省進出口公會在9月24日發出一則代電給全體理監事和各縣市工會理事長,宣布召開全體理監事與各縣市理事長的聯席會議。代電中指出,婦聯會與軍友社發出公文予省進出口公會指出:前次省進出口公會理監事會議中,理監事決議要在10月份停止收取外匯勞軍捐時,婦聯會與軍友社的代表都致詞完畢已經離席,並未參與此決議,該二團體深表遺憾。同時,婦聯會在尚未接到省進出口公會之會議紀錄前,已經請省進出口公會理事長「繼續策動貴會會員捐獻勞軍請勿停止附勸」,並得到理事長的同意。而婦聯會、軍友社也發出公文,請省進出口公會「繼續捐獻」。
因此,婦聯會與軍友社「請」省進出口公會召開理監事會議,覆議(編按:原文為「複議」)前次理監事會中至9月底即停止「捐獻」之決議。公文中同時提及,因為超收之「捐款」應以何種比例分配,還未得省進出口公會提出具體意見,因此婦聯會、軍友社無從協議。在省進出口公會尚未將具體意見讓婦聯會、軍友社呈報「上級」得到核准之前,該二團體也不便使用。婦聯會與軍友社這份公文之末,不忘表明公文副本將會抄送「中央委員會第五組」、政五處與台灣省黨部。
為因應婦聯會與軍友社之公文,省進出口公會發出本則代電,召集第四屆第二次省進出口公會全體理監事與各縣市理事長之臨時會議討論此事。最後也不忘將副本抄送國民黨中央第五組、政五處與國民黨台灣省黨部。
到了1961年8月18日,省進出口公會向婦聯會、軍友社發出一則代電,更正1959、1960年度之外匯勞軍捐分別為19,268,718.36元與18,032,980.84元,兩年合計共為37,301,699.20元。先前電文兩年份外匯勞軍捐37,016,990.20元之數額為計算錯誤。這份代電副本抄送總政治部與基隆、台北、台南、高雄等四市進出口公會。
事實上,在1961年6月17日,為「協調」外匯勞軍捐之分配,國民黨中央第五組即召集包括婦聯會、軍友社、總政治部、警備總部、省黨部等代表在內的人員,召開一次座談會。座談會首先由各單位「同志」報告外匯勞軍捐分配之各種問題,再由座談會決議成立一個專案性質小組,其名稱為「進出口外匯附勸勞軍捐獻協調(或專案)小組」,小組會議性質為「黨內協調性質會議,對外不公開」。
此小組之任務有四項,分別為:
1. 協調各單位意見。
2. 建議並監督捐款之使用。
3. 籌畫並收撥捐款。
4. 過去捐款懸案之處理。
小組之組成成員,預定為該日出席座談會之各單位「負責同志」。在本篇史料故事呈顯的總政治部代表,則在會議記錄上以鋼筆註明「請與中五組協調同意再考慮」。
同時座談會並推請國民黨中央第五組總幹事楊志鞏擔任小組之協調會議召集人,並與總政治部政五處副處長劉仲榮、婦聯會總幹事皮以書、軍友社副總幹事黃從善、省進出口公會理事長林溪圳等五人,於兩週內就前項內容草擬「小組組織要點」,提下次會議通過實施。
從以上所揭露的史料,我們可以清楚得知,在威權統治時期所收取的外匯勞軍捐,表面上看來是一種「捐獻」,事實上是由國民黨中央第五組與省黨部策動,要求進出口公會捐獻國家,由婦聯會與軍友社按2比1之比例收取。而因為台灣商業漸次發展,外匯逐漸開放,以至1959年即已收取超過原定1千5百萬之外匯勞軍捐。
依據一般自由捐獻之社會常情,捐獻者可以自由決定捐獻與否,或捐獻之額度。省進出口公會決定自行運用1959年超過1千5百萬額度之外匯勞軍捐共4百餘萬元,而1960年度到9月底即已收取1千5百萬之「協議」額度,因此決議自10月起停止收取外匯勞軍捐。
怎料這兩項決定,竟遭收取「捐獻」之婦聯會、軍友社等兩團體激烈反對,動用國民黨中央第五組出面召集,成立「協調小組」,協調超收部分之運用,並請國民黨中央第五組「轉知」省進出口公會召開會議,收回先前決議,繼續「捐獻」。
其後,更由國民黨中央第五組召集包括婦聯會、軍友社、警備總部、省黨部在內之機關代表,成立外匯勞軍捐協調小組會議,長年來共召集74次此等「黨內性質,對外不公開」之會議,分配外匯勞軍捐。
以上這些事實經過,與一般認知之自由樂捐和社會常情,實在大相徑庭,匪夷所思。我們不禁要問,若非威權時期黨國體制之強制力,有什麼「民間團體」可以有如此之能力,要省進出口公會定期按一定比例「捐獻」,在所有公私立銀行直接收取外匯勞軍捐?
說明:
上述資料茲摘錄如下: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
受文者:國防部
副本抄送機關:本社會計室聯絡股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四拾九年九月九日
字號:(49)軍友聯字第24809號
社址:臺北市博愛路一五0號
一、進出口業公會會員外匯附勸軍眷住宅及勞軍捐款每年約達一五00餘萬元,本社勞軍捐款1/3約得五00餘萬元,本年捐款依照協議,預定以一五00萬元為限(婦聯會2/3一000萬元,本社1/3五00萬元),茲准台灣省進出口公會通知「本年捐款至本(八)月底已達一五00萬元,依照協議停止續捐」等由。
二、查該業勞軍捐款,往年以期別計算(每年分四期結匯),每結匯外匯美金一元附勸軍眷住宅及勞軍捐款新台幣五角,所收捐款照比例分撥本年捐款,如能照去(四八)年往例續收至年底止,可能增收一000餘萬元,本社可分得三-四百萬元之數。經與該公會負責人進行洽商,請仍續捐至年底止。茲據該會意見,原則同意續捐,惟要求所收捐款應撥若干交該會辦理福利事業(辦學校或建會址)否
三、該業勞軍捐款為本社最大款源,本年捐款如能增收三-四百萬元可為追加支出之款源,對本社勞軍工作幫助至大,否則進出口業中途停止捐獻勢將影響工漁業等外匯援例停收,又明年該業捐款必須再另發動並候各縣市公會於明年三、四月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方可收款。為避免中途停收影響今後發動困難起見,可否參照婦聯總會去年同意以超收二百餘萬元撥交該會使用之例,同意酬撥若干交該會作辦福利事業費用。
四、謹請 核示原則以憑洽辦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理事長 黃啟瑞
總幹事 勞聲寰
簽呈 49年9月13日於政五處
事由 進出口公會捐款業已收齊,是否再為續收,請核示
批示
一、說明:
軍友社電以進出口業公會會員外匯附勸軍眷住宅及勞軍捐款一五00萬元,頃接該會通知,是項捐款至八月底即已收齊,若照去年例續收至年底止,可能增收一000餘萬元,該社可分得三-四百萬元,惟續收問題經洽該會,已原則同意,惟要求所收捐款應撥若干交該會辦理福利事業,否則額滿停收,該社以是項捐款為該社最大款源,前協議之一五00萬元,雖已屆滿,若能增收至三-四百萬元,對該社勞軍工作幫助至大,否則該業中途停止,影響亦大。可否參照婦聯總會去年同意以超收款二00萬元撥交該會使用之例同意酌撥若干交該會作辦理福利事業費,因請示原則前來。
二、擬辦:
本案 主任於本(九)月十日軍友社預算簡報時當面指示:原則同意,惟細節問題請 執行官王中將偕同勞總幹事,先與婦聯總會皮以書總幹事協調後辦理,本件擬暫存。當否,乞
示。
即洽詢 勞總幹事婦聯會具體意見為何 並請速簽報主任核示
(總政治部第五處副處長劉仲塋印)
0914 1520
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 副本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
收文(49)6065號
受文者: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抄送副本機關:國防部總政治部
事由:電請策動貴會會員外匯結匯附勸勞軍捐款繼續捐獻由
發文附件:(49)婦聯計2127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九月廿日
發文字號:(49)軍友聯字第二五0三五號
社址:臺北市博愛路二五0號
批示
一、貴會會員外匯結匯附勸軍眷住宅及勞軍捐款多承 貴會全力支持成績優異,敬軍愛國熱忱實深感荷。
二、茲為繼續增建軍眷住宅及加強前線勞軍需款甚鉅,本會、本社經於本(九)月六日下午參加 貴會理監事會時提請 貴會繼續捐獻在案,敬請一本敬軍愛國熱忱策動全體會員繼續捐獻。
三、電請 查照惠辦見復為荷
四、副本抄呈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國防部總政治部,並抄送各縣市進出口公會。
總幹事 皮以書
總幹事 勞聲寰
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 副本
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
受文者:中央委員會第五組
抄送副本機關:國防部
發文附件:(49)婦聯計2134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四拾九年九月廿二日
擬辦 (49)軍友聯字第25062號
一、查台灣省進出口商同業公會聯合會為響應本會籌建軍眷住宅及本社勞軍工作,特自四十七年起按結匯美金一元附勸捐款新台幣五角,以三分之二撥作本會籌建軍眷住宅之用,以三分之一撥作本社辦理勞軍之用會荷 貴組及省市黨部派員從旁策動,復蒙財政部轉呈行政院對於該項捐款特准進出口商列報費用免征所得稅各在案。
二、近以省進出口商公會聯合會對於四十八年附勸捐款截至年底以前,所收該業捐款除撥交本會一0000000元本社五000000元,尚餘四百餘萬元未予分配,而該會擬予自行使用。迭經本會、本社一再邀集該會負責人舉行座談,因手續問題未獲協議,以致案懸未決。
三、現省進出口公會聯合會以該業四十九年捐款截至九月底止即可收滿一千五百萬元(可撥本會一千萬元本社五百萬元),經該會理監事會議決定自本(49)年十月一日起停止附勸,聞由該公會已將上項決議案通知各縣市公會查照辦理,第念此項捐款如一旦停止捐獻,影響本會社業務至鉅,茲特電請 察照 惠予轉知省進出口商公會聯合會迅速召集理監事會議,對于停止捐獻勞軍一案從事複議並策動該業各縣市會員繼續捐獻嘉惠三軍毋任感荷。
四、副本抄送國防部總政治部第五處
總幹事 皮以書
總幹事 勞聲寰
(批示:如擬 總政治部副主任 王昇(印))
中華民國49年9月22日10時
O收字第7659號
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代電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九月廿四日(49)省貿圳字第0四六0號
事由:為訂九月廿九日召開聯席會議商討本年度勞軍捐獻停止附勸一案請 察照出席由。
受文者:全體理監事 各縣市公會理事長
一、准中華婦聯會 軍人之友社四十九年九月廿二日婦聯計字第二一三五號 軍友聯字第二五0五五號代電:「一、(49)省貿圳字第0四五三號代電並附會議記錄一份敬悉。二、本會、社負責人此次參加貴會第四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暨各縣市公會理事長聯席會議,曾在開會時致詞請貴會仍本敬軍愛國熱忱動會員繼續捐獻即予離席,並未參加會議討論,特此聲明並表遺憾。三、本會、社未接獲貴會(49)省貿圳字第0四五三號代電附送會議紀錄以前,曾由本社黃理事長等繼續策動貴會會員捐獻勞軍請勿停止附勸,當蒙面允復於(49)年九月廿日以婦聯計字第二一二七號、軍友聯字第二五0三五號代電仍請繼續捐獻各在案。四、根據以上情形敬請貴會惠予召開理監事會議,從事複議變更上屆會議捐獻至本(九)月底止之決議,繼續支持本會、社勞軍業務嘉惠三軍以勵士氣。五、討論事項第二案究應按照何種比率手續分配及如何使用,亦未經貴會提出具體意見,以致本會、社無從協議,仍請貴會體諒此項以勞軍名義免稅捐獻之捐款在未經本會、社將貴會所提具體意見報奉上級核准以前,本會、社未便遽爾同意使用。六、特電復請查照卓辦見復為荷。七、副本抄送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國防部總政治部第五處台灣省黨部」。
二、茲訂本(九)月廿九日(星期四)下午四時假本會會議室舉行第四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各縣市公會理事長聯席會議,對本案作最後之確定等事宜。
三、相應電請 查照希屆期準時出席參加共同商決為荷。
四、副本抄送中央黨部第五組,台灣省黨部,總政治部第五處。
理事長 林溪圳
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事由
電為更正本業四十九年進口結匯附勸軍眷住宅及前線勞軍捐獻總金額數字請查照由
受文者
中華婦聯會 軍人之友社
發文附件
發文日期:五0年八月十八日
發文字號:(50)省貿圳字第0九一六號
會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四九號
一、本會五0年八月十一日(50)省貿圳字第0九0九號代電計達
二、查關於本案四十八年及四十九年進口結匯附勸軍眷住宅及前線勞軍捐款總金額應為新台幣叁仟柒百叁拾萬壹千陸百玖拾玖元貳角正(即四十八年壹千玖百貳拾陸萬捌千柒百壹拾捌元叁角陸分加四十九年壹千捌百零叁萬貳千玖百捌拾元捌角肆分之總和)前電所列總金額新台幣叁千柒百零壹萬陸千玖百玖拾元貳角乃因計算錯誤。
三、用特專電更正敬悉 查照為荷。
四、副本抄呈國防部總政治部、抄送基隆、台北、台南、高雄市進出口公會。
理事長 林溪圳
座談會紀錄
時間:五十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時
地點:中央第五組會議室
出席者:王超凡、皮以書、黃從善、劉仲榮、林溪圳、鄭森棨、傅雲、牟乃紘代、黃成金、盧文雲代、楊志鞏、王人豪
主席:張泰祥、鄭森棨代
甲、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二、皮以書、黃從善、林溪圳、盧文雲、王超凡、劉仲榮、楊志鞏等同志分別就本案有關問題提出報告。
乙、決定事項
一、各單位一致同意組設專案性質小組,其內容為:
(一) 名稱:進出口外匯附勸勞軍捐獻協調(或專案)小組。
(二) 性質:黨內協調性質會議,對外不公開。
(三) 任務:
(1)協調各單位意見。
(2)建議並監督捐款之使用。
(3)籌畫並收撥捐款。
(4)過去捐款懸案之處理。
(四) 組成份子:本日出席各單位之負責同志。(請與中五組協調同意再考慮)
二、推請中央第五組楊總幹事志鞏(召集人)、總政治部劉副處長仲榮、婦聯會皮總幹事以書、軍友社黃副總幹事從善、省進出口公會林理事長溪圳五同志於兩週內就前項內容草擬「小組組織要點」提下次會議通過實施。
散會
資料來源: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