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裁指示 軍人之友社、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婦聯會等單位經費 研究可列入正式經費者 宜列入正式經費為宜 (1958.2.10)
1958年2月10日,時任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主任的上官業佑,向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呈上一份簽呈,報告處理軍人之友社(下稱軍友社)、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編按:即今日之「中華救助總會」,下稱救總)以及婦聯會(編按:即今日之「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原名「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下稱婦聯會)之預算改列為正式預算等相關事宜。
上官業佑呈上此份簽呈起因於1958年1月29日,國民黨召開第8屆第24次中央常務委員會(下稱中常會)時,蔣中正總裁聽取報告後指示:「軍人之友社、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婦聯會等單位所必需經費,可研究列正式預算者,仍以列入預算為宜,軍人之友社所辦勞軍運動,前方將士並不歡迎,黨外人士亦多批評,本黨同志如不自檢討,今後社會之責備必然更多,希再研究。」,中常會對此決議交由該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研擬意見,提報中常會決議。
由於中常會於1月29日的決議責成第五組研擬意見,2月6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秘書處遂召集各工作組會,召開第11次工作會議。在本次工作會議上,國民黨秘書長張厲生指示,關於軍友社及救總之重要業務,其經費之收入與支出情形,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負責社會團體、黨政關係等業務的第五組,以及負責社會情報、調查保防等業務的第六組,共同擬具簡要報告,由秘書長轉呈蔣中正總裁。
因此,第五組主任上官業佑遂在2月10日先行提出此份簽呈,把軍友社「業務現況,經費來源,以及收支情形」等情形之摘要報告,以附件之形式向蔣中正總裁報告。簽呈上之日期為「民國三十七年二月十日」,應為「民國四十七年二月十日」之誤。
對於這份簽呈,蔣中正總裁批示:「組織與行政業務應儘量縮小範圍,對軍眷服務與軍中康樂特別加強,委託業務亦應減少」。
由此份簽呈我們可以得知,截至1958年1月29日之前,軍友社、救總與婦聯會之重要業務預算,皆是經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編列,再和國民黨當年受政府補助之各項預算,一併交由政府編入正式預算。
蔣中正總裁認為這三個團體之重要業務預算,可以研究直接編列在政府正式預算之中。依據蔣中正總裁之批示,他認為軍友社的「委託業務」應予以減少。所謂「委託業務」,即本質上由政府自行執行即可,但在當時黨國不分,以黨領政的結構下,變成由國民黨決策,交由國民黨本身或各該與國民黨關係密切,受國民黨指揮之「人民團體」執行之業務。這些業務之經費來源,往往來自政府正式編列之預算。
事實上,早在這份簽呈批示之前,救總早已在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決議下,制度性地以募集「大陸工作經費」為由,領取影院戲票附勸。(請參考先前發表史料故事如「國民黨中常會討論 以募集大陸工作費名義徵收之影業戲票附捐延長一年 自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娛樂稅提高之日止 所得附勸款項交救總運用(1954.06.07、1954.06.14)」, https://www.cipas.gov.tw/stories/271)
同時,早在救總成立之初,即已領取政府一般及專案各種補助,甚至到了解嚴之後,依然領取每年數億元的政府補助,引發包括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在內的普遍質疑,為何在解嚴之後,已無大陸災胞可供救濟,救總依然領取數億元之政府補助?(請參考先前發表之史料故事如「立法委員吳淑珍審查內政部預算書面質詢 編列兩億三千多萬用作「中國大陸災胞救濟」占社會救助業務總預算四分之一 何不救濟台灣重病兒童、補助台灣低收入戶?(1989.4.8)」, https://www.cipas.gov.tw/stories/249 ,或 「立法院審查1989年度預算 立法委員許榮淑質詢既已無災胞可供救濟 為何編列由救總科目移入之兩億三千萬餘元預算(1988.5.2)」, https://www.cipas.gov.tw/stories/248)
至於婦聯會與軍友社,則早已領取各種勞軍捐款,到了1960年,更制度性地以1美金收取0.5元台幣的比例,長期收取進出口業外匯勞軍捐。勞軍捐之所得,更是在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五組定期召開之分配會議中,以二比一的比例分派,由婦聯會收取總額三分之二,軍友社三分之一。(請參考先前發表史料故事如「中國國民黨、婦聯會、軍友社等單位組設進出口外匯附勸勞軍捐獻協調小組,並將該小組定位為中國國民黨黨內協調性質會議(1961.6.17), https://www.cipas.gov.tw/stories/142)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簽呈
承辦機關號次台(47)央祕字第0060號
侍從秘書號次(四七)機密(乙)第24-3號
職上官業佑謹呈 民國三十七年二月十日
事由
中央常務委員會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十四次會議奉
總裁指示:「軍人之友社、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婦聯會等單位所必需經費,可研究列正式預算者,仍以列入預算為宜,軍人之友社所辦勞軍運動,前方將士並不歡迎,黨外人士亦多批評,本黨同志如不自檢討,今後社會之責備必然更多,希再研究。」等因;并經常會決議:「交中央第五組研擬意見提會核議。」又中央委員會二月六日第十一次工作會議,奉 秘書長指示:「關於軍人之友社及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之重要工作,及其經費之來源與支出情形,由第五、第六組擬具簡要報告於本星期以前送由秘書長簽報
總裁鈞查。」各等因;除尊飭軍人之友社并轉請國防部切實檢討,俟獲得結論再行呈報外,謹先將軍人之友社業務現況,經費來源,以及收支情形,摘要報告如附件,恭請
鑒核。
謹呈
張秘書長 轉呈
總裁
批示
組織與行政業務應儘量縮小範圍,對軍眷服務與軍中康樂特別加強,委託業務亦應減少
中正
中華民國四拾七年貳月廿日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資訊網-檔號:C5060607701/0046/總裁批簽/001/0004/47-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