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時期的訓政統治:監察院正式發表之案文如在宣傳上有損害自由中國信譽使外交招致困難之影響者・各報社通訊社應先與國民黨中改會第四組商榷決定後再行發佈・中改會應通過決議改變監察院糾舉書等發表方式並運用監察委員黨部妥慎實施・不得已有此類文書發佈應儘量與中改會第四組聯絡(1951.1.17~18、1951.1.30)
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內戰節節敗退的過程中,曾經在該黨第六屆和第七屆中央委員會之間,先在中國設立非常委員會,後在撤退台灣後設立中央改造委員會(下稱中改會),作為國民黨日常黨務運作的最高權力機構,以因應時局變化以及戰後的黨改造任務。
1951年1月30日,時任中改會秘書長的張其昀向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呈上一份簽呈,報告國民黨營(下稱黨營)中華日報報導監察院糾正「公營事業機關兼職人員月支交際費」一案的處理建議。這份簽呈在1月30日呈上後,由蔣中正總裁在同年2月7日以毛筆字批閱「如擬」並簽名核可。
本案由來於監察院調查當時「公營事業機關」兼職人員以及所傳月領交際費四萬元一案,調查後由監察院通過糾正案。此糾正案在該年1月17、18兩日,由黨營中華日報記者張魯琳採訪報導刊登於中華日報。中華日報相關報導引起國民黨總裁蔣中正的不滿,下令張其昀會同中改會負責宣傳工作之指導設計等業務的第四組主任陶希聖與負責民意機關與政府機關黨員之組織與政治活動等業務的第五組主任袁守謙,共同調查此案。
本件史料故事揭露的,第一部分為中改會第二次會議記錄中對於中改會組織以及各單位執掌業務之分配等相關內容。第二部分是張其昀將他本人與陶希聖、袁守謙等三人的事件調查報告以及處理辦法呈上予蔣中正總裁批閱的簽呈。
根據張其昀這份簽呈所載,陶希聖報告的處理經過有:
一、新聞之補救:由監察院于右任院長發表談話,由中央社與合眾社發出電訊,指出該案並非彈劾案而是糾正案;報導中所稱有人每月支領交際費四萬元等情節並未出現在糾正案紀錄中。此外由中華日報自行發布消息,澄清有關交際費用四萬元之傳說並無確實之證據。
二、中華日報負責人員之處分:包括採訪記者、編採組代理組長、第二版編輯等人記大過處分,中華日報社長、副社長自請處分。此外,相關的兩條新聞是採訪記者採訪監察委員而來。
三、張、陶、袁三人小組在1月20日對「各報負責同志」頒發「宣傳通報」,首先指出最近報紙「自損聲譽之記載」導致「反共抗俄戰爭國家民族前途遭受其危害」,因此訂定兩項原則:
1. 監察院正式發表之案文,如在宣傳意義上「有損害自由中國信譽使外交上招致困難之影響者」,各報各通訊社應該先和中改會第四組商榷,待決定後再行發佈。
2. 未經監察院正式發佈,由各報社自行採訪所得逕行發表者,該社要負完全之責任。
四、對於消息來源之調查,經此小組調查,判斷此案涉及之人員全無「思想或政治上問題」。
另經袁守謙調查涉案監察委員發現,該名監察委員為國民黨資深黨員,並於對日戰爭中從事地下工作,歷任黨職,無政治上之問題。因此,該小組在報告最後結論,此事件之發生,並非「有計劃之陰謀」,而是「缺乏政治警覺」所致。該小組並擬出處理辦法:
一、由中改會第四組督導中華日報不得再有「此類足以損毀國家信譽之消息或資料發表」,在尚未規定新辦法之前,所有監察院發表的糾舉書等,一律由中改會第四組審慎處理,不再刊登全文而以摘要發表新聞。
二、由中改會決議設法改變監察院之糾舉書發表方式,運用監察委員黨部,並發動監察院秘書處黨員,倘若監察院「不得已」有此類糾舉書等發佈之情形,應儘量和中改會第四組聯絡。另由於涉入此案之監察委員與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張厲生有密切關係,因此張其昀建議由他出面聯絡張厲生,予以「嚴厲警告」,並不得再有此類「洩露機密文件之行為」。而報導之記者方面,則由第四組督導中華日報負責人注意該記者之後續言行。
從第二部分之史料,我們可以見到儘管國家之法治秩序已經進入憲政時期,但執政黨國民黨並未依循憲法所定之各項規範治理國家。例如由執政黨通令各報社各通訊社,報導監察院正式發表之案文,「如在宣傳意義有損害自由中國信譽使外交上招致困難之影響者」,必須先與國民黨中改會第四組商榷,待確定後方可發佈。再例如由執政黨決議,改變監察院發表糾舉文等之發佈,特別是使監察委員黨部「妥慎實施」。而有監察院「不得已」必須發佈糾舉書等,必須儘量與中改會第四組聯繫。此類明顯以黨機關實質取代憲政機關作用,以黨機關之決議改變憲政機關運作模式,甚至通令各報社通訊社對於監察院正式發表之案文,必須與執政黨執掌業務單位商榷後方能發表等等情節,實乃一般正常自由民主憲政國家所難想像之事。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簽呈
承辦機關號次 台(40)改秘黨字第0056號
侍從秘書號次 機密(乙)第9366號
職張其昀(印)呈. 四十年一月三十日
號次
事由
前奉
鈞諭:根究中華日報本月十七、十八兩日所刊有關公營事業機關兼職人員及所傳月支交際費四萬元消息之來源,當經會同第四組陶主任希聖第五組袁主任守謙詳加調查。茲分別報告如下:
(甲)陶主任報告處理經過及有關人員之調查
(一)新聞上之補救
1.由於院長發表談話指出兩點,第一該案並非彈劾案,第二該報所稱有人每月支交際費四萬元,監察院糾正案並無此項記載,此項談話一面交中央社發表,一面交合眾社發出電訊。
2.由該報刊發消息指出交際費四萬元之傳說,並無確證。
(二)該報負責人員之處分
職組於二十日指令中華日報查詢採訪,記者為誰,從何處取得案文及名單及何人發表,該報呈復如下:
1.採訪記者張魯琳,採訪代理組長徐斌,第二版編輯姚大中各記大過一次,總編輯馮志祥、副總編輯李唯行予以嚴重警告。
2.社長副社長事先未予審查,實屬失查自請處分。
3.兩條新聞,係由張魯琳從某監察委員採訪而來。
職組於二十三日批復如下:
1.該報對負責人員處分准予備查。
2.社長副社長以後應特予注意,勿使再有同樣事件發生。
3.監察委員為何人仍希詢明呈報。
(三)宣傳通報之頒發
職組復於二十日對各報負責同志頒發宣傳通報,首先指出最近報紙自損聲譽之記載,而反共抗俄戰爭國家民族前突遭受其危害,並指示兩項原則。
1.監察院正式發表之案文,如在宣傳意義有損害自由中國信譽使外交上招致困難之影響者,各報社通訊社應先予本組商榷,決定後再行發佈。
2.未經監察院正式發佈而各報社通訊社自行採訪所得,逕行發表者該社應負完全責任。
(四)消息來源之查詢
職組認為對中華日報如再加以更嚴厲之追究,勢將使此事愈益擴大,報業從業人員為保持其信用起見,均不願洩露消息之來源,且監委應否向新聞記者供給上述消息,應為監察院本身之事,似不宜從中華日報記者追溯及於該院,因此職組在此點上對該報亦不能過事苛責,據職組調查所得概畧如下:
1.監察院於十六日晚間以油印分送各報發佈兼職糾正案文,提及兼職人員名單,但未將名單列入油印發佈。
2.中華日報採訪組於接到上項油印後,即指派張魯琳採訪上項名單。該報專訪監察院新聞之記者為陳驥彤該晚陳已回家故臨時由張前往
3.張魯琳之夫與監察監察委員趙光宸為同鄉,其夫已於太平輪沉沒,而張魯琳仍與趙夫婦保持友誼,故張由該委處得此名單及所謂交際費之消息。
4.張魯琳為三個孤兒之寡母,依記者職業為生,其服務誠懇而努力。
5.趙光宸在監察院中為盡職之忠實黨員,迄無其他政治關係之任何跡象。
依職組織判斷此一事件之前後原委,並無任何徵象足以證明有關人員有思想或政治上問題。
(乙)袁主任守謙關於趙光宸監委之調查
趙光宸,天津人,留法里昂大學,專習紡織,返國後任天津私立工商學院教職。抗戰初期,張厲生舉辦文化教育座談會,會務即由時子周趙光宸共同負責,一切聽命於張,此時趙並兼任津市黨部委員。抗戰期中,任地下工作,名義為天津市文化運動委員會委員。趙為本黨老同志,能刻苦,品格亦佳,一時尚難發現其有思想問題,與監委郝遇林過從最密,交誼甚深。
擬辦意見:綜合陶袁兩主任之報告,足證中華日報之派遣張魯琳採訪此項消息,以及張魯琳之訪問趙光宸,均係臨時之湊合,而非有計畫之陰謀,而監委趙光宸實係本黨忠實同志,其洩露是項消息,亦非別有作用,因而蓄意誹謗政府,此種錯誤,實係缺乏政治警覺之所致。謹擬處理辦法如下:
(一)應由本會第四組督責中華日報不得再有此類足以毀損國家信譽之消息或資料發表,在未規定新辦法前,所有監察院發表之糾舉書等,一律由該組審慎處理,以摘要發表新聞為原則,不再以原文發表,以節報紙篇幅,而重國家信譽。
(二)應由本會通過決議設法改變監察院糾舉書等之發表方式,運用監察委員黨部妥慎實施並發動監察院秘書處同志,倘不得已而有此類糾舉書等之發布,應盡量與本會第四組連絡。
(三)監委趙光宸既與張厲生同志有密切關係,職願與厲生同志聯絡,予以嚴厲警告。並不得再有此類洩露機密文件之行為。
(四)記者張魯琳等除依照中華日報原有處分外,該記者之言行,擬飭本會第四組督責該報負責人續予注意。
謹呈
總裁蔣
擬辦
批示
如擬
中正
中華民國四十年二月七日
台府機40收626 40.1.31
資料來源:
國家檔案資訊網-檔號: C5060607701/0040/總裁批簽/001/0001/4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