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中常會聽取「海外對匪鬥爭統一指導委員會」報告並議決多項議案 為爭取留學生海外僑胞向心力由教育部、僑委會、國民黨中央第三組共同出資邀請有號召力且同情國民黨之台大等校學者赴日「短期工作」(1962.6.2)
1962年6月2日,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召開第8屆第378次中央常務委員(下稱中常委)會議(下稱中常會),在本次的中常會,中常委們聽取了國民黨中央所轄「海外對匪鬥爭統一指導委員會」(下稱對匪鬥爭委員會)的報告,並且議決了多項議案。
這份報告之由來,主要是由於國民黨為加強「對日留學生之聯繫輔導工作」,中常會事先通過「日本地區留學生輔導工作實施方案」與「加強留日學生黨務工作實施意見」。並派身兼對匪鬥爭委員會成員的國民黨中央副秘書長徐慶鐘與幹部邱創壽前往日本,會同國民黨在日本工作小組推動前述方案。
徐慶鐘等人在日本工作兩個月後,向中常會檢送「留日學生與所謂『台灣獨立』問題之分析及輔導方法之研究」、「組織日本留學生黨部及輔導留學生工作報告」與「留日學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等三份報告。
同時,徐慶鐘等人的報告,也在國民黨轄下的「應正本專案小組第19次會議」與對匪鬥爭委員會第129次會議,由徐慶鐘會同教育部次長鄧傳楷報告並得出許多結論。
對於這些結論,中常委經討論後,由國民黨副總裁陳誠作出指示後議決第1到第11項建議同意辦理。其中包括因應包括黨營在內的財經金融事業機關之需,必須派員赴日工作,則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物色「優秀台籍人士賦予特定任務商請協助工作,其在工作上必需之費用,由中央予以支助」。
此外選派「對青年有影響力之台籍人士赴日作短期活動」,與「邀請在日之台籍前輩學者專家回國考察或講學」等兩項問題,前者「由本會選聘台大等校有號召作用同情本黨之台籍教授或其他台籍適當人士每次一至二人輪流赴日作短期工作,其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僑委會、第三組等共同分擔」,并請徐慶鐘就人選與作法上再提供具體意見以便辦理;後者則「由教育部負責籌畫并分請徐副祕書長暨日本工作小組提供具體人事資料與意見」。
從這些建議的議決過程,我們可以發現,在威權時期黨國不分以黨領政的統治下,國家的留學生政策與國家的統獨走向,由不具民意基礎的執政黨中常會議決所有重要方向。而為增強留學生對黨國的向心力,由國民黨中常會物色同情國民黨之台籍名校學者「赴日工作短期工作」。其經費由政府與國民黨共同出資。
另外,由於包括黨營事業在內的金融經濟事業需要派員赴日協助工作,也由國民黨中常會物色「優秀台籍人士賦予特定任務」赴日工作。經費雖決議由國民黨中央出資,然當時國民黨黨費等正當收入尚不夠黨務日常開銷,其真實經費之由來,耐人尋味。
在該次會議中,中常委還議決許多重要事項,如省議員郭雨新建議將省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任期,比照省主席、縣市長等行政官員任期改為四年。又如聽取對匪鬥爭委員會關於「加強輔導留美學生綱要」中,爭取港澳留美學生之「向心力」等事務之報告。同時,中常會也討論了日本政府對於中華民國政府的外交方針,以及討論相應措施。
從這些中常會議決事項,可以清楚見到國民黨中常會,實際上取代行政院會議,甚至於總統府的相關外交決策會議,對於國家的外交方針與具體的應對措施,做出指導性的決議。
說明:
上述資料茲摘錄如下:
中國國民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78次會議紀錄
時間:51年6月2日(星期六)上午十點
地點:台北市中央黨部第一會議室
出席者:陳副總裁 蔣經國 谷正綱 張道藩 周至柔 張其昀 陶希聖 袁守謙 煌季陸 丘念台 谷鳳翔 胡建中
列席者:唐縱 郭驥 徐慶鐘 倪文亞(梁興義代) 葉翔之 鄭彥棻 謝然之 張寶樹 陳建中 李壽雍 馬超俊 徐柏園 錢劍秋 張炎元 阮毅成 王任遠 曾虛白 曹聖芬 汪錫鈞
請假者:彭孟緝 黃朝琴 王叔銘 沈昌煥
主席:陳副總裁
秘書長:唐縱
副秘書長:郭驥 徐慶鐘 秦孝儀(公假)
紀錄:黃紹祖 劉兆田
主席宣告開會恭讀 總理遺囑-全體肅立
報告事項
一、海外對匪鬥爭工作統一指導委員會報告
(一)查為加強對日留學生之聯繫輔導工作,前經本會先後通過「日本地區留學生輔導工作實施方案」暨「加強留日學生黨務工作實施意見」。並邀集請徐副祕書長慶鐘偕同邱創壽同志於二月二十二日前往日本商同日本工作小組策劃推進。徐副祕書長在日工作兩個月,已於四月二十一日返抵台北,并准檢送「留日學生與所謂「台灣獨立」問題之分析及輔導方法之研究」、「組織日本留學生黨部及輔導留學生工作報告」暨「留日學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等件到會。
(二)本案業經應正本專案小組第十九次會議暨本會第129次會議邀同徐副祕書長及教育部鄧次長傳楷詳加研商處理,謹將徐副祕書長建議暨研商處理意見報陳如次:
1.徐副祕書長對留日學生與所謂「台灣獨立」問題之分析暨疏導留日青年之觀點與說法,均至屬正確,應作為黨政各有關單位今後處理本問題之依據。
2.徐副祕書長所提輔導留日學生之基本原則在加強對匪鬥爭,透過外交途徑阻止廖逆偽黨之活動,孤立「台灣青年」集團少數極端份子,進而轉變該集團之思想、觀念、激發一般留日學生之國家民族意識,并積極改進國內有關之措施,以適應留日學生工作之需要,均屬切當,核與本會通過「加強日美地區工作方案」之基本方針亦屬吻合,應予切實策劃執行。
3.關於留日學生黨部組織,先建立東京留學生分部,其常委採輪流值月制,并以王義郎同志擔任書記,大阪轄區擬編大阪、京都、名古屋三個小組,神戶、橫濱、仙台、長崎轄區各擬編一個小組,核與「關於加強留日學生黨務工作實施意見」規定相符,應予同意辦理,并由第三組繼續指示駐日黨務督導員暨日本各地直屬支部注意積極推進,依限完成。
4.關於擬在日創辦有學術性權威性之日文刊物一節,本會亦曾決定以留日學生或第三者之姿態,在日創辦刊物一種,其所需人員經費暨詳細計畫正着由日本工作小組研擬具體意見報核,徐副祕書長所提創辦日文刊物意見,應予併案考慮,為適應當地實際情況,并以創辦日文雜誌為原則,除着日本工作小組迅即跟案研復外,其有關經費之籌措與詳細計劃,仍請徐副祕書長提供具體意見,以憑商辦。
5.關於設法解決留日學生住宿問題,查在關西京都方面原有舊學生寮乙棟,向被左傾華僑佔住,多年來一直為有完成納稅及取得所有權手續,最近經我大使館設法補納欠稅及當地政府交涉結果,已取得所有權證,大使館近有出售京都舊學生寮,將所得款項在東京興建新學生寮之擬議,應予同意辦理,擬即着日本工作小組商同大使館積極策劃進行,如尚有困難需中央予以支援者,擬着詳報核辦。
6.關於放寬留日學生在台家屬寄匯生活費問題經商得外匯貿易審議委員會同意留日學生每月匯寄生活費准由現行每月掉匯(自備外匯)美金四十元改為掉匯美金六十元,另准其在出國前一次過以台幣申請結匯美金七百二十元(比51年之生活費數額)由外貿會修改現行法令後施行。
7.關於選派有聲譽有號召作用之先進台籍適當人士駐日長期工作乙節,擬分別作如下處理:
(1)目前駐日文化參事尚屬虛懸,各方均曾建議請教育部迅即遴派文化參事駐日工作,惟駐日大使館另有不同意見,當經先請教育部就兩種不同意見暨實際情況重加考慮再行研商決定現教育部認為仍有派遣文化參事駐日工作之必要,擬予同意辦理,其人選仍以上述條件為優先考慮遴派之標準,所需經費預算暨其他有關問題仍請由教育部與張大使妥商處理。
(2)目前財經金融事業機關因其業務上之需要經常派員赴日工作,應由本會物色其中適當之優秀台籍人士賦予特定任務商請協助工作,其在工作上必需之費用,由中央予以支助。
8.關於選派對青年有影響力之台籍人士赴日作短期活動暨邀請在日之台籍前輩學者專家回國考察或講學問題,前者擬由本會選聘台大等校有號召作用同情本黨之台籍教授或其他台籍適當人士每次一至二人輪流赴日作短期工作,其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僑委會、第三組等共同分擔,并請徐副祕書長就人選與作法上再提供具體意見以便辦理;後者擬即請由教育部負責籌畫并分請徐副祕書長暨日本工作小組提供具體人事資料與意見。
9.關於安插學成回國留日學生,現即有林學、農學、工學博士各一人擬回國就業乙節,擬請由教育部負責聯繫預為策劃安插,仍將辦理情形報會。
10.關於委託留日學生對國家建設有關之若干問題作專門研究并予以稿費補助一節,擬轉請台灣省政府及企業從業同志參照辦理。
11.關於政府派赴日本參加各種會議(國際會議、貿易協定、中日合作策進會等)應遴選對留日青年與日本朝野有影響力之台籍人士參加一節,就加強對日台籍青年之號召與影響方面,確有需要,擬轉請行政院主管同志注意參辦。
12.關於設法起用培植國內台籍人才,暨推展留日學生宣傳聯繫工作所需經費之籌措,事關至要,為使此一工作能作長期性之統籌策劃進行,以及必需經費能開闢財源,擬建議中央成立專案小組負責協同黨政各機關注意進行,小組人選仍請中央常會考慮決定。
(三)以上處理意見,是否有當?謹檢陳上述附件報請 鑒核。(附件附印)
「附記」
(一)徐副祕書長慶鐘經就本案作補充說明。
(二)陶委員希聖、丘委員念台、谷委員正綱、胡委員健中、黃委員季陸、張委員其昀相繼發表意見。
副總裁指示:余意本報告所列各種情況,雖均屬事實,但係少數台籍人士之不良傾向,不必過予重視。而應一切求之在我,在各種建設工作上力求進步,自能爭取多數人民之擁戴支持。尤其青年每有不滿現狀之習性,吾人能不斷進步,則終必能與青年結合,至於日本大使館文化參事之派遣,自屬需要,惟應選擇真正有愛國心及對青年有影響力之人員任之,絕不可再在號為日本通而富媚外心理之流中物色。同時,今後留學政策,亦當配合注意,出國青年必須確屬優秀而有服務國家之誠意者,學成後始能真正有所貢獻也。
決定:
(一)本案所提處理意見一至十一項准予照辦,由海外對匪鬥爭工作統一指導委員會洽有關單位辦理,並遵照 副總裁指示,分別研究實施另通知行政院從政同志備查。
(二)處理意見第十二項所提經費籌措問題,仍由海外對匪鬥爭工作統一指導委員會研議具體辦法報會。
(三)增邀教育部從政主管同志參加海外對匪鬥爭工作統一指導委員會,以利有關工作之聯繫協調。
(四)關於海外少數台籍人士進行獨立運動陰謀,是否應在台以公開方式處理或提出檢討駁斥,以增進教育作用,併由海外對匪鬥爭工作統一指導委員會研議報會。
二、海外對匪鬥爭統一指導委員會報告:
(一)奉中央常務委員會第360次會議決定:「關於日本方面最近若干對我不友好之言行及其陰謀,由本會先行研討後,專案報會」等因,當即綜合各方資料,彙編「日本方面最近若干對我不友好之言行及其陰謀研析」乙種,經應正本專案小組第二十次會議詳加研討,並就出席人員發言意見,重加整理,擬具研判意見如次:
1.以前日本人發表對我不友好之言論,原來多屬左傾黨派及熱心於擴展對匪貿易之財閥政客,但自去年聯合國討論中國代表權問題,國際間激盪著一股對我不利的逆流,逐漸刺激起日人對台灣潛在要求慾望;其發展趨勢,已與前迥異,過去日方對我不友好之言論,多基於與匪建立正常關係的要求,也就是根源於所謂的「兩個中國」的論調,而目前的轉變是基於造成「一個中國,一個台灣」的要求,其間包藏著日本人對台灣的重大禍心。
2.基於當前的國際形勢,由於日本人在政治上之短視與現實,日本官方對匪我關係最近已充分表現其曖昧態度,日本輿論復受官方不良態度之影響,因此其對我不友好之言論,在輿論上表現出一窩蜂現象,今後更可能變本加厲,繼續發展,而一向被視為親華人士之言論態度亦有轉變,尤值重視。
3.基於上述因素,日本人為達成其「一個中國,一個台灣」的要求,在日搞「台灣獨立」的偽黨份子,認為有重大的利用價值,故對於所謂「台灣獨立運動」,不僅不限於曾在台灣居留的少數日本野心份子暗中予以支持,即在各政黨及文化界中亦漸發出同情支持的論調,甚至一向親華人士也公開予以鼓勵。
4.日本人公開鼓勵所謂「台灣獨立運動」言論,綜合各方資料分析,是基於(1)所謂台灣的歸屬未定(2)台灣人對現狀的不滿而產生「獨立」願望(3)台灣人的習性與日本人相似(4)日人曾統治台灣,對台灣人的願望有道義的責任,統屬狂妄的論調充分表露其野心無遺。
5.為配合其對台灣的潛在要求慾望,日本現正一面設法影響輿論,以期造成時勢,一面有計劃的在經濟予文化方面,對台灣大量滲透,以加深其影響力,尤值得重視的是日本人對旅日台籍僑胞與留學生之挑撥利用,及其企圖繼續建立與加強在台本省同胞的關係與感情。
6.總括言之,日本人不願台灣永遠歸還中國,也不願台灣人淪入共產鐵幕,而是希望以「一個中國,一個台灣」為過渡,或藉住民投票之方式,來遂行其陰謀。
7.基於上述,日本人對台灣的野心,已昭然若揭,今後我方除對日外交策略與經濟文化措施,似應針對其潛在陰謀作整個性的檢討,已資應付外,目前亟應採取下列措施:
(1)對日方不友好之言行與陰謀,應予繼續蒐集研判。
(2)對日方不友好言行,應設法透過民間團體以自發性方式,予以駁斥。
(3)今後中日文化交流工作,如日方電影書刊之輸入,日方文藝,影劇團體之訪問活動應即予適度的防阻,以免對本省發生不良之影響。
(4)有關新聞政策方面今後應以避免加深日人對本省籍同胞影響為原則作應有之改進。
(二)上開研判意見經提報本會第130次會議決定照處理意見辦理,并提報中央長會等語,當否謹檢附「日本方面最近若干對我不友好言行及其陰謀分析」乙種,報請 鑒核。(附件印附)
「附記」谷委員正綱、唐秘書長縱相繼發表意見。
決定:准予備案。所提四項措施,由海外對匪鬥爭工作統一指導委員會會同第四組注意掌握推動,其三、四兩項并轉由行政院從政同志研究辦理。另將本案分送各種黨部知照。
三、海外對匪鬥爭工作統一指導委員會報告:
(一)本會前訂「加強輔導留美學生工作綱要」,其中關於加強今後赴美留學生出國前之聯繫輔導工作方面規定:「對港澳地區赴美留學生應由僑委會設法策動與協助其來台觀光,以加強其對祖國之了解與信心」,當經洽准僑委會同意港澳地區赴美留學生啟程來台觀光,在兩週內由該會負責接待與安排參觀,省警備總部亦同意其申請入境時如未及附驗美使領館核准赴美之有效簽證影本,可先行辦理,俟抵台後再行繳驗,惟年來港澳留學生順道來台觀光者仍極少數,綜合各方反應,其主要原因仍以來台入出境手續麻煩且費時日,致未能發生預期效果。
(二)本案爰經應正本專案小組約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處理意見,並經提報本會第128次會議修正通過如次:
1.鑒於港澳地區每年赴美、加、日等地留學之僑生為數眾多,其對祖國進步實情多乏瞭解,在啟程前爭取過台作短期觀光,以加深其對祖國之認識,實有必要,其入出境手續,應設法盡量予以簡化。
2.為使當地爭取工作易於推展,抵台後便於接待安排與保防安全問題,港澳留學生來台觀光,以集體回國(三人以上)為原則,至來台觀光之留學生其須重回港澳在起程前往留學國者,亦所不限。
3.關於港澳留學生來台觀光事宜:香港方面由張鑑年與僑委會香港聯絡處(華僑旅運社)成立專案小組,負責調查審核聯絡有關工作;以張鑑年為中心,由華僑旅運社出面辦理,在台灣方面,仍由僑委會出面負責接待與安排參觀,由教育部第三組協助配合,並由應正本小組負責協調。
4.凡由僑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專案小組負責核轉之留學生入出境申請書送請警備總部填發入出境證者,得免辦保證手續,除申請人已有涉嫌資料者外概不再經調查成續,並於二十四小時內發出入境證,此間輪船或航空公司即憑入境證電知港方售與機船票,不須再將入境證寄往港澳後買票,以爭取時間。
5.對於港澳留學生之調查聯繫與服務工作仍應責成張鑑年加強原有青運組織,適應當地情況,積極策劃推進,列為重要工作,至爭取留學生來台觀光,僅屬其中工作之ㄧ。
6.本案提報中央常會核備。
(三)上述意見,是否有當?謹報請鑒核。
「附記」
(ㄧ)張秘書長炎元經就本案作補充說明。
(二)張委員道藩發表有關意見
決定:本案所提處理意見准予備案。原訂協助赴美學生來臺觀光辦法,對赴遺他國家留學生同樣適用。
四、秘書處報告:准行政院陳祕書長雪屏同志本年六月一日函開:『(一)台灣省政府呈院,為准台灣省議會函送該會第二屆第四次大會郭議員雨新提案:「請將省縣市議員暨鄉鎮市民代表任期改為四年」,及姚議員冬聲提案:「請迅予修正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暨有關法令,對省縣市議員任期延長為四年,對縣市議員開會期間均宜延長為一個月,以符實際需要」。經大會決議:「送請政府辦理,並轉請中央採納」等由過甫。上開提案,除縣市議員及鄉鎮民代表延長任期及開會期間部份,業經提交本省地方自治法規修改委員會參考外,有關省議員延長任期部份請核示一案。(二)經奉交內政部研復:「關於台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法規修正草案,目前正由台灣省政府整理之中,容俟轉報到部時,即行研辦。至省議員任期,依照台灣省議會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為三年,任期屆滿應予改選,如延期辦理改選,必須遇有重大事故時,始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此在台灣省議會選舉罷免規程第六十五條中已有明文規定,而目前台灣省並無此項之事實,自屬不合,所請延長任期一節,亦無必要,擬請不予置議」等語。(三)查內政部研復意見尚無不合,奉 命函達,敬請查照轉陳備查。』等由;謹報請鑒察。
「附記」周委員至柔發表有關意見。
決定:准予備查。
五、第一組報告:
(一)本組前經根據「本黨推行革新作業綱領」革新工作要項之五「促進廉能政治風氣,健全各級政治(綜合)小組,策進政治革新,督促從政主管同至,先就工商登記,工程發包,物料採購等手續辦法澈底研究改革,杜絕作弊的基會與空隙」之規定,擬訂「各級政治(綜合)小組促進政治革新要點草案」一種,提報中央工作會議第201次會議決議:「本案由第一組加以修訂後,報請常會核備」等語:紀錄在卷。
(二)本組業經遵照中央工作會議之決議將本草案加以修正,並分送行政院陳祕書長雪屏同志暨台灣省政府郭秘書長鏡秋同志分別提供意見如次:
(1)行政院陳秘書長意見:本草案內容各項規定,似偏重在省縣級組織之動員,其名稱可否改為「省(市)縣(市)政治(綜合)小組促進政治革新要點」至中央級對政治革新運動之促進予推行,似宜依照黨政關係大綱透過中央黨政關係各種組織(包括中央政策委員會及五院從政黨員政治小組或黨部)另定實施要點,俾資因應,是否有當,應請核酌。
(2)台灣省政府郭秘書長意見:本草案第一條第(二)點「檢討從政黨員推行政治及社會革新的成效並針對缺失督導改進」之「檢討」二字,可否改為「研議」二字,仍請察核。
(三)究應如何決定?謹檢附「各級政治(綜合)小組促進政治革新要點草案」一種,併請 鑒核。
「附記」徐主任委員柏園、張委員道藩、胡委員健中相繼發表意見。
決定:
(一)照行政院陳秘書長雪屏同志及台灣省政府郭秘書長鏡秋同志所提意見修定備案。(修定要點附印)
(二)中央級對政治革新運動之促進與推行,另由第一組參照行政院陳秘書長雪屏同志所提意見研究辦理。
資料來源:國史館,〈中國國民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十六)〉,《陳誠副總統文物》,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8-011002-0004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