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大師擔任國代於國大二次會議期間「未能恪遵黨的指示」、國民黨中常會決議予以警告;行政院副院長奉國民黨總裁令提出「關於軍事司法情報及教育之改革」部分措施、放寬公費留學考試資格予高中畢業生交中常會鑒察(1954.6.25、1954.6.28、1954.7.2)
1954年6月28日,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召開第7屆第120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議(下稱中常會)。由於史尚寬、翟宗濤兩位國民黨籍國民大會代表(下稱國代)在國民大會(下稱國大)第一屆第二次會議期間,違反黨紀,「未能恪遵黨的指示」,由國民大會國民黨黨團予以警告,並將此警告處分提請中常會核議。對此,中常會決議通過。
受到中常會決議警告的兩名國代中之史尚寬,為「中華民國民法五人起草小組」成員之一,曾擔任大學教授、國代、大法官,著作等身,世人譽為法學大師。由司法院編寫之【司法人物誌 NO.2:《民法》起草人-史尚寬】,對之有相當簡要忠實的介紹。(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hotos/a.116678063337330/161326618872474/?type=3 )
在這裡我們可以注意到,即使已經行憲,國大又是國會之一環,身為國代的法學大師,在國大開會期間亦如其他威權政黨一般黨員一般,必須「恪遵黨的指示」,否則就招致黨(團)的警告。
依據孫中山的五權憲法學說,國代在國大會議期間的投票行為,必須強制委任依據各該選區縣民之投票決議而為之。孫中山這種憲政思想,是將國代視為如選舉人團之選舉人一般。這種想法,和西方自由民主憲政思想下的國會議員,依據自身的判斷行使職權,不得受選區人民強制委任的設計相比,實有天壤之別。
然而,在此我們看到史尚寬涉及的案例,國民黨對於黨籍國代要求於國大會議期間,必須「恪遵黨的指示」。不管是以孫中山的強制委任,或西方自由民主憲政思想的自由委任為標準來判斷,都難以認為國民黨這種以黨紀為國代最終依循的行為準則,國代投票必須接受黨的強制委任的做法,能夠合乎憲法所規範的憲政秩序。
當然,在西方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下,國會黨團有國會黨團寬鬆不一的黨紀要求,但是黨紀的要求,不能違背相關法規規範。更重要的,以此案件為例,黨團予以警告的決議,最後居然送中常會核議由中常會做最後決定,這無異於以中常會代替有民意基礎與民主正當性的黨團,違背憲政法理之處,至為明顯。
本次史料故事所揭露的同一份呈給國民黨總裁蔣中正的史料,另外摘錄了國民黨該屆中常會第119與第120次會議紀錄。在這三次會議中,中常委也聽取了若干重要事項的報告,做出若干重要決議。
首先,中常會聽取時任行政院副院長的黃少谷的教育興革報告。該次的改革,是由國民黨總裁蔣中正,對行政院副院長下達手令,要求提出包括改善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校園團務改善方案、專科學校黨務改善方案之「關於軍事司法情報及教育之改革」方案。根據此次會議記錄,教育改革之內容有:
「(一)關於放寬留學攷試資格及改進出國留學規定之意見;(二)關於放寬設立私立學校限制之意見;(三)其他改進意見三項(1.反共救國團學校團務之改進;2.專科以上學校黨部組織之改進;3.課程與教材之改進)」。黃少谷在本次會議提出的改革措施,是關於第(一)項,除大專畢業生外,放寬規定使高中畢業生得應考公費留學考試及國外獎學金留學考試。
根據會議記錄,此項專案簽呈蔣中正總統批示:「核屬可行」,因此關於留學辦法之放寬已告確定,行政院也令飭有關部會「遵照重行擬具國外留學規程草案」,準備核定施行,並報請中常會鑒察。
其次,關於「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之訂定,在立法院(下稱立院)審查時,有立法委員(下稱立委)認為該條例名稱與內容不符,「影響審查過程之順利進行」。秘書處報告為解決此一問題,由該草案審查小組與該黨立院黨團常務委員和內政部「主管同志」召開黨政協調會議,提出三點結論。對此,中常會決議「條例實施問題維持原草案第44條『自公布日施行』文字,至名稱及內容修改問題由俞院長鴻鈞同志約集有關同志研討後提會,並約集立院審查會召集委員同志列席審議,並請總裁核示」。
最後,中常會也同意國防組織法修正草案在公布前逕予試行,並要求召開黨政協調會議,使黨籍立委一致支持。
說明:
上述資料茲摘錄如下:
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19(6月25日)、120(6月28日)、122(7月2日)次會議紀錄摘要
主席 倪文亞(119)、陳誠(120次)、陶希聖(122次)
報告事項:
二、祕書處報告:准黃副院長少谷函畧以「奉總裁五月三日手令(關於軍事司法情報及教育之改革)遵經分別進行研擬,關於教育之興革一項經擬就改進意見如次:(一)關於放寬留學攷試資格及改進出國留學規定之意見;(二)關於放寬設立私立學校限制之意見;(三)其他改進意見三項(1.反共救國團學校團務之改進;2.專科以上學校黨部組織之改進;3.課程與教材之改進),其第(一)項要旨在於除大專畢業生外並擬規定高中畢業生得應公費及國外獎學金留學攷試,業經專案簽呈總統奉批:「核屬可行」,因此關於留學辦法之改進原則,已告確定,本院已令飭有關部會遵照重行擬具國外留學規程草案,呈候核定施行」等由謹報請鑒察。
四、秘書處報告:查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草案在立法院審查時立委同志咸認本案名稱與內容不符致影響審查工作之順利進行,經約集本案審查小組立委同志黨部常委書記長及內政部從政主管同志等舉行黨政關係談話會獲致結論三點(1)變更本條例名稱儘量維持原草案內容;(2)維持本案原名稱儘量根據總理平均地權之四大原則修改內容(3)本條例公布後即實施,抑俟行政主管根據公布條例擬訂實施細則,一切準備妥當後,再行定期實施謹報請鑒核。
決定:本條例實施問題維持原草案第44條「自公布日施行」文字,至名稱及內容修改問題由俞院長鴻鈞同志約集有關同志研討後提會,並約集立院審查會召集委員同志列席審議,並請總裁核示(見122次紀錄)
討論事項
一、秘書處提:檢陳「國防組織法草案修正草案」一份提請核議案
說明:准俞院長鴻鈞同志函畧以「現行國防組織事實上亟需調整,對於國防組織法草案之修正草案,擬依過去成例,自本年七月一日起先予試行(暫不公布)茲檢同現在試行之草案請轉陳中常會核定並轉達立委黨部一致支持。」
決議:本案通過,并舉行黨政關係會議,透過立委黨部,使立委本黨同志一致支持(見119次會議)。
三、史尚寬、翟宗濤兩同志在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期間未能恪遵黨的指示,應各予警告提請核議案。
決議:通過(以上見第120次紀錄)
資料來源:國史館,〈一般資料—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 (二)〉,《蔣中正總統文物》,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2-080200-0060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