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時期的訓政統治:國民黨第七屆中常會決議成立郵電兩部門黨部、1954年1月起由省政府補助青年黨每月一萬元、援助留韓反共義士委員會結束、另組擴大反共自由運動團體由未來成立之亞盟接手、農教電影與台灣電影合併為中影公司(1954.7.12、1954.7.21)
1954年7月12日與21日,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舉行了第七屆中央常務委員會(下稱中常會)第124與第127次會議。在這兩次會議中,國民黨中常會議決了若干重要事項。
首先,國民黨秘書處報告,郵政電訊(編按:「電訊」一詞指稱即今日通稱之「電信」)部門是否設置專業黨部一事,經該黨掌管社運團體工作之第五組移送掌管組織工作之第一組研議。第一組原先認為郵政電訊黨籍從業員因工作分佈極廣,在小城鎮之從業人員不過十人,因此傾向不設置專業黨部。該部門黨員就併入地方黨部。並且在郵政方面,已經在全國和省級工會建立黨團,未來電訊部門工會也可比照辦理,因此傾向不建議設置黨部。然而在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核定期間,該黨總裁蔣中正批示:「郵電兩部門重要應速即設立黨部為要。」因此,中常會決議在郵政電訊兩部門設置黨部。
其次,當時地方選舉公職之任期規定紊亂,中常會決議在第三屆地方民意代表改為三年。第二屆縣市議員任期不予以延長。
第三,青年黨原領有國民黨補助之宣傳費用每月一萬元。然自1952年4月起至1953年底止,都未領到,故而向國民黨申請補發。中常會決議,自1954年1月起,改由台灣省政府以政黨補助費用為名,發給青年黨每月一萬元之費用。至於1952年4月至1953年12月共21萬元之宣傳費,國民黨應予補發。
第四,鑑於當時援助韓戰中被俘的中國「反共義士」來台之工作已經告一段落,原本負責該工作,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五、六組,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即現今之中華救助總會,下稱救總)參與主導運作之「中華民國各界援助留韓反共義士委員會」建議另行組織一擴大反共自由運動團體。此一建議為中常會否決,建議將此一業務交給未來即將成立之「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下稱亞盟)運作。
第五,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三組(下稱第三組)報告越南撤僑經過,經費由僑委會造冊會同外交部呈請行政院核撥。
第六,國民黨財務委員會報告,該黨中常委蔣經國報告,擬將農業教育電影公司與台灣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這兩個黨營電影公司,合併為中國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從以上中常會議決的重要事項我們可以得知,即使時代已經進入憲政時期,國民黨的統治方式依舊是將黨置於國家憲政機關之上,以黨領政。比如說,郵政電訊部門,當時皆為公務部門,然而國民黨原本就在公務部門的工會之中設置黨團,該黨總裁蔣中正更以郵政電訊兩部門重要,故應設置黨部,將國民黨的影響力滲透至國家公權力機關、部門的每一個角落。
其次,政黨之公平競爭,政黨與國家機關之分際這兩件事,在一國的憲政中都至為重要,然國民黨在威權統治時期一方面實質禁止人民自由組織政黨,另一方面則扶植部份政黨。依據這份會議紀錄,青年黨長期領有國民黨發出的宣傳費。迨國民黨停止發出這筆宣傳費,只能向國民黨申請補發。而國民黨又將訓政時期黨政不分的統治模式帶進憲政時期,竟由中常會議決要台灣省政府每月發給青年黨一萬元之政黨補助費用。
第三,地方自治原亦為憲政機制中重要之一環。然而在這份會議紀錄中我們可以看到,國民黨中常會實質取代國會與地方議會,對於地方公職之任期,隨意予以議決。
第四,黨國不分的威權統治,並非止於執政黨凌駕於國家機關之上,對於人民團體,依舊牢牢控制。例如會議資料顯示,當時表面上包括社會各界與各級政府、民意機關都參與其間,援助韓戰中被盟軍俘虜的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來台組織,因階段性任務完成,建議另行組織擴大反共自由運動團體,竟要國民黨中常會依據該黨「國際反共組織指導小組」意見,由中常會否決提議,並將該業務交給將於未來成立之亞盟運作。
從以上數案可以得知,即使表面上國家已經行使憲法,依據憲法成立各憲政機關政府組織,然而在威權統治時期,執政的國民黨依舊以其黨國不分的模式,由中常會取代憲政機關或各級政府機構,成為實際的決策者。
說明:
上述資料茲摘錄如下:
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二四、一二七次會議(七月十二日、七月廿一日)記錄摘要
主席:谷正綱(第一二四次)陳誠(第一二七次)
報告事項:
一、 秘書處報告:關於郵政電訊部門,應否設專業性職業黨部一案,前經第五組移送第一組研究,認為郵電員分布地區極廣,較小城鎮均在十人以下,倘設置專業性黨部問題諸多,仍以納入所在地地方黨部為宜。並認郵務方面已分就全國及省郵務工會建立黨團、電訊部門,如能成立工會,亦可循此辦理。正核辦間復奉總裁批示:「郵電兩部門重要應速即設立黨部為要。」等因。已報經第87次工作會議決定:「擬遵照 總裁指示辦理并報請中常會鑒核。」謹報請鑒核。
決定:准予俻案。
二、 秘書處報告:關於台灣省縣、鄉級民意代表任期問題(三年或二年),前經召開選舉指導小組第13次會議(六月卅日),邀約有關主管同志研議,結論如下:「一、台省各縣市第二屆縣市議員任期(將於本年十二月屆滿)不予延長,如期舉行改選。二、第三屆民意代表任期似可改為三年,於修訂選舉法時,予以修正,並於第二屆任期屆滿前完成修訂程序。三、報請中常會鑒核。」謹報請鑒核。
決定:准予俻案。
三、 秘書處報告:關於青年黨台灣省黨部41年四月份至四十二年底止,每月補助之宣傳費10,000元應否予以補發,及今後是否繼續補助一事,前經中央商定:四十一、四十二年宣傳費不再補撥,至43年元月份起,每月10,000元由台省府在人民團體補助費項下繼續補助,并函復有關單位查照辦理在案。茲准陳秘書長慶瑜同志轉據青年黨李不韙等來函,仍請將本年一月份以前未發之款照數補發。本年一月份以後,並請予以增加,等語,究應如何處理?謹報請鑒核。
決定:41年四月至十二月共21萬(每月一萬元)應予補發,至43年元月份起,每月一萬元由台省府繼續補助。
四、 秘書處報告:查關於中華民國各界援助留韓反共義士委員會工作結束。另組擴大反共自由運動團體一案,茲准第四、五、六組會函畧稱:「經約集有關單位舉行座談會,獲得結論四點:一、同意擴大組織。二、此組織以人民團體姿態在黨政領導下,從事援助大陸反共義士工作。其在工作上應與有關單位配合進行。三、在中央委員會內,設一對大陸工作綜合性之指導小組。四、其名稱修改為『中華民國各界援助大陸反共志士委員會』等由,經報第87次工作會議決定:『一、擴大反共自由運動組織,定名為中華民國各界援助大陸反共志士委員會,其性質為人民團體歸第六組指導。二、本案報請中常會鑒核。』等語。謹報請鑒核。」(附註)國際反共組織指導小組意見,該組織擬不成立,其業務可歸併行將成立之「亞洲人民反共聯盟中華民國總會」辦理。
決定:照國際反共組織指導小組意見辦理。
八、第三組報告:擬具處理越南應變及撤僑問題經過報告,請鑒核。(該報告內容除指示應變步驟外,關於撤僑部分畧為:一、撤退地點決定由海防撤至西貢。二、準備飛機兩架在河內或海防接運領館人員、中央機關派駐人員及重要僑領。並派輪兩艘至西貢候命調遣。三、其經費由僑委會造冊預算會同外部,呈請政院核撥。)
決定:准予俻案。
十一、財務委員會報告:蔣委員經國呈為擬請將農教與台灣兩電影公司合組中國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一案業奉 總裁批:「可」交會,自應遵照辦理,當將有關之技術問題三項提請第86次工作會議核議:一、兩公司合併應注意釐清股權,先成立籌委會負責辦理。二、台影公司由中央接管後核定該公司仍按月負擔省黨部經費七萬元,繳由本會轉撥。該項經費並繼續由合併後之新公司負擔。三、台影公司本年核定預算盈餘全年240萬2,760元,除負擔省黨部經費及撥補該公司資本外,規定每月另應繳解中央黨費八萬元,列入中央收入預算。此問題可於新公司成立後,視其財務情形另定,經決議:「通過由財務委員會商征蔣經國、戴安國(台影董事長)兩同志意見後,提出籌委名單成立籌委會負責辦理等語。經蔣戴兩董事長提出籌委候選人名單到會,擬以蔣經國、戴安國、謝東閔等九同志為籌委,并指定蔣經國同志為主委,提經第88次工作會議決議:『通過,并報中常會鑒核。』等語。謹報請鑒核。」
決定:准予俻案(以上見第124次記錄)。
資料來源:國史館,〈一般資料—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 (二)〉,《蔣中正總統文物》,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2-080200-0060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