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累積方程式(2):厚生大樓 國民黨產業黨部違規購地 「問題端在大院」 特准出售後重建大樓陸續賣出(1970.3.28~1970.11.10)
本件史料故事揭露的是台北市厚生大樓出賣予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過程的若干史料。本案相關片段史料,曾於本史料故事之「臺灣電力公司董事長請示經濟部 可否違反「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議價出售房地予中國國民黨產業黨部(1970.6.16)」一篇中予以揭露。因後續發現更多相關史料,因此重新將相關始末重要史料予以揭露,將故事完整公開。
厚生大樓位於台北市中正區仁愛路二段1號(地段號:中正段一小段219地號),其相隔杭州南路一段之斜對面即為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周遭鄰近交通通訊傳播大樓、臺灣大學醫學院暨醫院、市長官邸藝文沙龍等政府機關、醫療及文教設施。
本地原為日產房地,1950年11月11日登記為國省共有,至1958年5月16日登記為國營事業台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所有,地上建有房屋。1970年3月國民黨臺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下稱產業黨部)向台電公司要求購買此處房地,並預定於該年4月1日起要跟台電公司簽訂房地租賃新約,但為了早日開始興建大樓工程,打算把原有房屋拆除,並且依協議購買房地(土地價格:每坪2萬元,合計土地238萬8,280元;房屋48萬7,439元)。
以下之公文,即為產業黨部於1970年3月28日發予台電公司表明承租及購買意願及意欲購買價格之公文。公文中表明要價購仁愛路二段1號之土地房屋,然為早日拆除原有舊房屋早日興建新大樓,可否依照上述價格讓售予產業黨部。
租約簽訂一個多月後,當年5月16日,產業黨部再度向台電公司發函表明,承租房地是為了「黨務之推展」,但房屋使用面積不多希望重建,並再次要求以原議定價格購買。
值得注意的是,產業黨部向台電公司價購台電公司所屬房地,原不符合相關規定(詳後述)。因此產業黨部主張,台灣經濟高度發展之主要關鍵,在於「經濟發展方向之正確、經濟管理之進步,以及員工之努力有以致之」,簡單說,「亦全繫於黨在政策上之正確領導」。產業黨部主張,台灣經濟的高度發展,主要關鍵在於國民黨在政策上的正確領導。因此,產業黨部本著這樣的宗旨,「成立後之主要任務,即在使各事業員工同志瞭解黨的政策,協助產業發展,防止產業危機,消除生産事業之障礙促進勞資及勞工與技術人員之密切合作,並溝通其思想,齊一其意志觀念,團結力量,朝向增產救國之途邁進」。產業黨部自陳責任如此重大,若仍無固定辦公處所,分支機構衆多,連絡指揮,諸多不便,自必減低工作效率,甚至,影響經濟開發之進展。因此,必須向台電公司價購此處房地。
1970年6月,台電公司財務處起草一份內簽,內簽中首先報告該處房地與產業黨部之租約在該年3月31日到期。其次,新的租約於4月1日起生效。至於產業黨部邀約要購買該處房地,擬將上報行政院呈請裁決是否准予出售。
這份內簽上有台電公司主管批示準備照內簽所擬意見處理。這項價購案已經由國民黨王書記長召集各相關單位會商,「問題端在大院」。
到了6月16日,台電公司發出一紙公文呈經濟部,公文中首先轉達產業黨部在之前行文台電公司公函所述,台灣經濟之成長重要關鍵在於國民黨在政策上的正確領導,而該黨部責任重大,為因應黨務需求,需要向台電公司價購該處房地等等事由。
接著在公文第二段表明,依照《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下稱《土地交換辦法》),公營事業出售房地應以標售辦理,另有特殊情形者才得以讓售為之。考量產業黨部領導各級公會,可否特准以議價讓售?因而函請經濟部裁示辦理。換言之,公營事業房地出售不得私下與個人或團體議價,必須公開標售,讓有意者來投標購買。但考量產業黨部的特殊情形,所以台電公司將案件報經濟部決定。
然而,面對產業黨部這項違背《土地交換辦法》的要求,經濟部也不敢決定,於是再往上報到行政院。行政院收受此函後,另以「從政黨員函」要求內政部、經濟部、財政部研商處理方式。
後來,跨部會會議結論指出,台電公司已將該等房地出租國民黨產業黨部,現已無業務上保留必要,故擬讓售承租人。可是,「讓售予產業黨部與相關規定稍有未符」,台電公司將本案房地收回標售「事實上亦有困難」,且依國產法第49條非公用不動產已有租賃關係得予讓售,本案房地得否比照之,請行政院核奪,之後行政院回復准辦。
總之,儘管台電公司認為與規定稍有未符,但仍照前述會議結論將房地賣給國民黨產業黨部。
1978年厚生大樓興建完竣,國民黨於2000年前後陸續出售房地給第三人,而當時有許多媒體報導相關交易過程。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相關資料,1966年經濟部國營會遷至仁愛路二段1號,至1969年時地圖上仍顯示此處為國營會,而同年產業黨部申請購買此處房地。
本件故事亦可見於「政黨不動產查詢系統」網站之「顯著個案」之「【厚生大樓】(國民黨產業黨部舊址) 沒資格買、照樣買到」
說明:
上述函文資料茲摘錄如下:
中國國民黨台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函)
受文者:台電公司
時間:五十九年三月廿八日
文號:(59)區產財069
內文:
一、 本會擬價購貴公司本市仁愛路二段一號之土地房屋,曾以(58)區產財字第一八七、一九九號及經濟部發文(五十八)黨聲營字第一九○號函請照辦在案。
二、 茲已訂於五十九年四月一日起先與貴公司成立租賃契約,但為早日興建此項大樓工程,擬將原有房屋拆除,可否按本會與貴公司議定之地價照公告現值每坪二○、○○○元合計二、三八八、二八○元、房屋四八七、四三九元售予本會。
三、 敬請查照惠辦見復為荷。
台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 主任委員楊家麟
中國國民黨台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函)
受文者:台電公司
發文時間:五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文號:(59)區產財090
內文:
一、 本會自民國四十三年三月成立以來,迄無固定辦工處所,幸蒙貴公司准予租用仁愛路二段一號之土地房屋,以利黨務,至紉公誼,惟該處建築面積不多,年久逾齡,已不能適用,茲予重建,仍請照前議定之價格土地二、三八八、二八○元、房屋四八七、四三九元讓售。
二、 查我國為經濟開發中之國家,歷年經濟成長率較高,常為國際間所重視,其主要關鍵,則為經濟發展方向之正確、經濟管理之進步,以及員工之努力有以致之,要言之,亦全繫於黨在政策上之正確領導。本會向本此旨,成立後之主要任務,即在使各事業員工同志瞭解黨的政策,協助產業發展,防止產業危機,消除生産事業之障礙促進勞資及勞工與技術人員之密切合作,並溝通其思想,齊一其意志觀念,團結力量,朝向增產救國之途邁進。十餘年來組織功能之發揮確具進展,所屬區級已達三百餘單位,相關員工已二十餘萬,若仍無固定辦公處所,分支機構衆多,連絡指揮,諸多不便,自必減低工作效率,甚至,影響經濟開發之進展。爲期因應此項特殊需要,爰特函陳緣委,務祈准照前項議價讓售,實深公感。
三、 敬函請查照惠允見復為荷。
台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 主任委員楊家麟
台灣電力公司簽
簽辦單位:財務處
一、 本公司所有台北市大安區東門段99號土地一筆,面積一一九.四一四坪及其地上房屋一棟,坐落仁愛路二段一號,建築面積二五七.二四一坪,現由中國國民黨台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租用,租期至六十年三月卅一日止。
二、 查本案土地房屋于本(59)年四月一日訂約生效,該會要求照土地照公告現值每坪20,000元,合計2,388,280元,房屋照487,439元讓售一節,擬就實情況為理由,專案層呈行政院可否特准議價讓售予該會,俟 核准後再辦出售手續。
三、 所擬是否有當,謹請 核示。
(批示:)擬如擬 因事先王書記長曾邀集有關方面會商,問題端在大院 6/6
台電公司函
受文者:經濟部
時間:五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文號:電財5905-0649
內文:
一、 准中國國民黨臺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59)區產財○九○號函:「一、本會自民國四十三年三月成立以來,迄無固定辦公處所,幸蒙貴公司准予租用仁愛路二段一號之土地房屋,以利黨務,至紉公誼。惟該處建築面積不多,年久逾齡,已不能適用,茲予重建,仍請照前議定之價格土地二、三八八、二八○元、房屋四八七、四三九元讓售。二、查我國為經濟開發中之國家,歷年經濟成長率較高,常為國際間所重視,其主要關鍵,則為經濟發展方向之正確、經濟管理之進步,以及員工之努力有以致之,要言之,亦全繫於黨在政策上之正確領導。本會向本此旨,成立後之主要任務,即在使各事業員工同志瞭解黨的政策,協助產業發展,防止產業危機,消除生産事業之障礙促進勞資及勞工與技術人員之密切合作,並溝通其思想,齊一其意志觀念,團結力量,朝向增產救國之途邁進。十餘年來組織功能之發揮確具進展,所屬區級已達三百餘單位,相關員工已二十餘萬,若仍無固定辦公處所,分支機構衆多,連絡指揮,諸多不便,自必減低工作效率,甚至,影響經濟開發之進展。爲期因應此項特殊需要,爰特函陳緣委,務祈准照前項議價讓售,實深公感。三、敬函請查照惠允見復為荷。」等由。
二、 查依照「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規定,本公司出售房地,原不得與私人或人民團體議價。惟該會領導各級工會,協助產業發展•情形特殊,可否特准與之議價讓售之處謹附呈擬出售土地明細表,房屋明細表及土地位置圖各乙份,敬祈 核示祇遵。
台灣電力公司董事長 楊家瑜(公出)
董事長兼總經理 陳蘭皋(代理)
行政院從政黨員函
受文者:經濟部長孫運璿同志
副本:中央委員會第一組
時間:五十九年六月(無法辨識)日
文號:台五十九中(無法辨識)
內文:
一、 准中央委員會第一組本年六月十三日(59)…肆字第15305號代電以讓售台灣區產業黨部委員會……因業務擴充,原租用本市仁愛路二段一號台灣電力公司土地房屋已不敷使用……土地照公告現值二、三八八、二八O元,房屋四八七四三九元讓售予本會重建……裁示:『先交內政部徐部長慶鐘同志約集經濟部孫部長運璿同志、財政部李部長國鼎同志……具覆』等語。(詳細全文無法辨識)
二、 除分函外,相應函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蔣彥士(用印)
部長批示:國營會簽辦。
經濟部令
受文者:台電公司
時間:五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文號:經(59)國營第52204號令
內文:
一、 該公司電財字第五九○五-○六四九號呈為該公司所有台北市仁愛路二段一號之土地房屋,擬准以議價方式讓售予台灣區產業黨部乙案。
二、 經呈奉 行政院台五十九經九○八八號令:「二、案經交據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議復:『查台灣電力公司呈以所有台北市仁愛路二段一號房地出租與中國國民黨台灣區產業黨部使用,現已無業務上保留必要,擬讓售與承租人一案,經核與國營事業土地買賣交換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出租土地經承租人建有房屋,其房屋價值超過地價百分之二十者」之規定稍有未符,惟台電公司如將本案房地收回標售事實上亦有困難,且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對於非公用財產不動產之出售,其已有租賃關係者有得予禳售之規定。本案房地可否比照辦理讓售之處,擬請由院核奪』等語。三、准照內政部議復意見辦理。」
三、 轉希知照。
部長 孫運璿
資料來源:經濟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