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購入高樹鄉民眾服務社土地案:先占公有地自建房舍 待道路擴寬後移將預計使用之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購入 再「爭取上級補助」興建大樓(1983.5.4、1983.12.5)
本篇史料故事揭露的,是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購入屏東縣高樹鄉民眾服務分社(以下簡稱高樹鄉民眾服務社)建物所在土地過程中之兩份公文。
高樹鄉民眾服務社位於高樹鄉興中路323號(地段號:豐源段8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機關用地),面對高樹鄉公所、高樹鄉圖書館,緊鄰高樹鄉鄉民代表會。依據相關資料顯示,高樹鄉民眾服務社所在土地原為鄉有土地,1955年已興建高樹鄉民眾服務社。1983年2月,連接著茂林─屏東市的185縣道(現為台27線)正要拓寬,在這條路上的高樹鄉民眾服務社需要將位置後移,並想藉此進行建物改建。高樹鄉民眾服務社向高樹鄉公所表示將在後移的土地上「爭取上級補助」,興建新大樓。而要爭取上級補助,則需要該建物所在土地,所以請鄉公所無償贈與或讓售。本篇史料故事揭露的第一份文件,即是高樹鄉民眾服務社行文高樹鄉公所,表達希望高樹鄉公所「無償贈與」或讓售土地予高樹鄉民眾服務社之意願,後以讓售方式售予國民黨。
之後,高樹鄉公所將賣地案件提請屏東縣政府審核,縣府提醒,如土地現列為「公用財產」,其全部或部分不須用,應依照當時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始得處分」。而鄉公所收到回復後,在公文上註明,擬先依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通知承購人辦理繳款。而高樹鄉公所在屏東縣政府審核之後決議以「讓售」方式移轉土地所有權,售價為當期公告土地現值。
從這兩件公文我們可以得知,本件高樹鄉有地原為「公用土地」,因為有公務或公益使用的需求,所以不得賣給私人,以免損及公共利益,唯有「非公用土地」才能依法定程序出售。然而,從相關資料可以得知,儘管本件所涉土地原為不可出售的公用土地,然當時國民黨卻可以在1955年即已占用相關土地,興建第一棟民眾服務社。等到拓寬道路必須後移,再藉執政優勢,直接違規購買。直到完成相關處分程序後,才變更成可以出售的「非公用土地」。
於是1984年8月,國民黨台灣省委員會取得土地所有權,拆除舊屋後興建現地上房屋,由高樹鄉民眾服務社使用。至2008年,國民黨將土地及房屋賣給黨營事業光華投資公司。
本件史料故事相關黨產紀錄,亦可見於「政黨不動產查詢系統」之「顯著個案」之「【屏東縣高樹鄉民眾服務社】占用公用財產鄉有地在先、改非公用後讓售變黨產」。
說明:
上述函文資料茲摘錄如下:
屏東縣高樹鄉民眾服務分社(函)
受文者:高樹鄉公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四日
發文字號:七二屏高總字第一四二號
擬辦:本件擬依法提請本十二屆二次民眾代表大會議決同意報請縣府核准請以公告地價讓售之。面積以約購面積計算。
主旨:
本鄉縣道一八五綫即將拓寬,本分社現有辦公廳必須改建,請貴所同意將現有建地高樹段一六0之四號部分土地無償贈予或以公告地價售予本分社,以便向上級爭取專款補助,早日興建辦公大樓,擴大為民服務,請惠予協助辦理。
說明:
一、 本分社現址面臨縣道一八五綫,即將拓寬改善,辦公廳將拆除後移,因此改建辦公大樓,實屬刻不容緩。
二、 本分社現有辦公廳,為一老式建築,於民國四十四年建造,因年久失修,破爛不堪,早已超過使用年限,且過於狹窄,影響市容及服務工作至鉅。
三、 據悉,如要爭取上級專款補助,必先由地方協助取得建地,始可專案報請省委會,興建辦公大樓。
四、 本分社計畫原地改建辦公大樓,將可提供婦女會、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及鄉內民眾團體理想會議及活動場所,所需建地,請貴所惠予協助辦理無償贈予或轉售手續,則不勝感荷。
理事長 劉康錦
主任 樊守傑
屏東縣政府函
受文者:高樹鄉公所
副本收文者:本府財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二月五日
字號:二屏府財政字第12124號
主旨:貴所函擬將高樹段一六0-二九號鄉有地讓售與高樹鄉民眾服務分社案,核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所72.11.21七二屏高鄉財字第九六六四號函。
二、 本案擬出售土地既經貴鄉鄉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准予備查。惟讓售對象仍應比照省政府69.4.7府財三字第三一六三三號函核示屏東市民眾服務分社承購縣有地做為遷建辦公廳舍用地案,以中國國民黨屏東縣委員會為宜。至於讓售價格及其他事宜應由貴所自行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省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及作業要點(71年夏字四七期省公報)等規定辦理。
三、 前項擬出售土地,如現列為公用財產,其全部或部分不需用,應請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第廿七條之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始得處分。
縣長 邱連輝
資料來源:屏東縣高樹鄉公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