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竹塘鄉公所買地提供民眾服務社建辦公室、宿舍 變更都市計畫將公有機關用地變為住宅區 以便售予國民黨
本件史料故事揭露的是1980年代末,彰化縣竹塘鄉民眾服務社以及民眾服務社宿舍取得土地所有權過程中,由彰化縣政府發出的兩紙公文。
本案系爭兩處建物基地先是在1971年由竹塘鄉公所向民眾買入土地,提供竹塘鄉民眾服務社興建宿舍無償使用。到了1982年,竹塘鄉公所再次買入警察局旁的私有土地,供該鄉民眾服務社作為辦公處所無償使用。
到了1987年,竹塘鄉公所表示為充裕地方財源,欲將竹塘鄉民眾服務社使用房地,以早期買入價格「讓售」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然而,彰化縣政府審核發現,警察局旁民眾服務社用的鄉有地是都市計畫「機關用地」,也就是只能給政府機關持有及使用的土地,不得賣給私人。因此,1987年1月27日彰化縣政府回復竹塘鄉公所表示:「都市計畫內之機關用地,應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使用。貴所(編按:竹塘鄉公所)擬出售與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委員會核與使用分區規定不符。」所以當時國民黨沒有取得竹塘鄉民眾服務社用地的所有權。另外,宿舍坐落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所以彰化縣政府核准出售,國民黨於是先取得宿舍坐落基地的所有權。
1988年時,竹塘鄉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將前述尚未能順利售予國民黨之土地從「機關用地」變更成「住宅區」。原本不得出售予私人的「機關用地」,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改成「住宅區」後,得以出售給私人。
因此,1989年1月,國民黨才和竹塘鄉公所簽訂鄉有地租賃契約,承租警察局旁民眾服務社辦公處所土地。同年6月,竹塘鄉公所再次提案讓售本地。2008年,國民黨再將土地賣給該黨經營事業昱華開發公司。
本案亦可見於「政黨不動產查詢系統」網站,「顯著個案」之「【彰化縣竹塘鄉民眾服務社與宿舍】變更土地分區後申購」
彰化縣政府函
郵區:彰化市50007
地址:中山路二段四一六號
受文者:竹塘鄉公所
副本受文者:本府財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一月廿七日
發文字號:七六彰府財產字第1300號
批示:本案擬函竹塘民眾服務分社知照本件擬存查
主旨:
貴所函為經管竹塘段五三一、五三二、七二二之一等三筆鄉有基地,擬出售予中國國民黨台灣省委員會,報請核示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所76.1.16竹塘財字第四二二號函。
二、 查本案竹塘段五三一、五三二等二筆土地係都市計畫內之機關用地,為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使用,貴所擬出售與中國國民黨台灣省委員會核與使用分區規定不符。
三、 至於上開地段七二二之一基地之出售,既經貴鄉鄉民代表會第十二屆第八次大會議決通過,同意備查。請即依照行政院71.2.5七十一會財字第一八00號函「各級地方政府於出售公有房地時,其計價標準一律應比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暨國有財產局擬訂之區段加成計算評定標準之規定辦理」及省有財產管理規則暨有關法令規定妥慎處理。
縣長 黃石城
彰化縣政府函
郵區:彰化市50007
地址:中山路二段四一六號
受文者:竹塘鄉公所
行文單位副本:本府財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七八彰府財產字第123236號
批示:同意依規定辦理
本案竹塘段531、532-3二筆鄉有地所有權狀交民眾服務分社辦理產權移轉手續可否
主旨:
貴所函擬出售竹塘段531、532-3地號等二筆鄉有基地,報請備核一案,既經貴鄉鄉民代表會第十三屆第七次臨時大會審議通過,同意備查。請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則暨有關法令規定妥慎處理,請查照。
說明:
復貴所78.7.6竹鄉財字第四五一三號函。
縣長 黃石城出國
民政局長 吳漢彬代行
資料來源:彰化縣竹塘鄉鄉公所提供
分類:民眾服務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