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教電影公司董事長蔣經國 動用外交部駐外使館在美國尋找該公司前總經理與其經手短少經費九十餘萬美元(1952.7.30、1952.8.2、1952.8.5、1952.12.9、1952.12.17、1953.1.29、1953.2.7)
1950年9月,時任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以下簡稱中常委)兼國防部政治部(編按:即現今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主任蔣經國,接替陳果夫擔任台灣農業教育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編按:即現今之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之一,一般通稱之農業教育電影公司、農教電影公司,以下簡稱農教電影公司)董事長。在陳果夫擔任農教電影董事長期間,以李吉辰為該公司總經理,並委託李吉辰在美國購置價值兩百萬美元之器材設備。
然而在蔣經國接任農教電影公司董事長後,李吉辰滯留美國行蹤不明,而花費兩百萬美元購置之器材,經清查後發現短少九十餘萬美金。
本篇史料故事所揭露的是外交部美洲司所存,農教電影公司董事長蔣經國透過外交部向駐美使館等單位,追查李吉辰下落以及九十餘萬美元貨款下落的相關來往公文。另外,本案在真相未明之前,也造成中國農民銀行(以下簡稱農民銀行)投資農教電影公司之資金被農教電影公司前高層吞沒之可能,因此由監察院立案調查。本篇史料故事亦揭露監察院調查本案之相關公文。
1952年7月30日,農教電影公司對外交部發出一紙公文,公文指稱自1950年9月陳果夫因病辭去農教電影公司董事長,由蔣經國接任之後,李吉辰即滯美未歸,蔣經國先後任命戴安國與李葉兩人擔任該公司總經理。李吉辰則一直未回覆農教催促辦理移交之通知,行蹤秘密。
1946年間,該公司曾經匯款兩百萬美元到美國,由李吉辰以該公司名義存於美國大通銀行(Chase National Bank,以下簡稱大通銀行)帳戶,該帳戶之提取是以陳果夫與李吉辰兩人共同簽名。然經核對董事會帳冊,發現李吉辰經手之款項尚欠九十萬五千餘美元。
因此,蔣經國向外交部提供在美國有可能知曉李吉辰下落人事名單與其聯絡方式,要外交部轉請駐美大使館協助追查李吉辰下落,以及大通銀行該公司帳戶動支情形以及追查辦法。
外交部接到農教電影公司這份公文後,由美洲司擬了一份內簽,呈給外交部部長(以下簡稱外交部長)葉公超。在內簽中美洲司首先報告農教電影公司要外交部請駐美大使館查明該公司在大通銀行之帳戶存款動支情形。
其次,美洲司報告在美國各銀行對於存戶帳目素來保持秘密。非得法院判決書,不准其他任何個人或法人查詢。因此,美洲司建議請外交部向農教電影公司按照公司印鑑署名,向大通銀行要求提供帳戶往來明細。
但若李吉辰將印鑑帶走,美洲司認為該公司如欲主張對該帳戶之權利(編按:內簽上之用語為「主權」),必須經過法律手續。而此事一旦曝光,則會給予美國若干對國民黨政權無好感人士如Drew Pearson攻擊中華民國政府,主張中華民國政府「官員或半官方」對於公款之管理,「毫無佈置」,極易為私人吞沒,因此「美援華僅能使一二不法之徒中飽而於援助中華民國中華民族毫無所補」。
在內簽後段,美洲司報告,鑒於當時已經發生的「毛邦初案」以及當時美國財政部駐在紐約中國銀行之監理官要求中華民國政府澄清「公款存戶印鑑案」之發展,若台灣方面正式提出農教電影公司存戶問題,勢必引發美國對於台灣不具好感之報章宣傳之機會。
因此,在這份內簽最後,美洲司提出三種處理方式之建議:一、由外交部長或次長口頭通知蔣經國外交部之意見,商定辦法後再辦。二、將外交部意見書面答覆農教電影公司。三、允許農教電影公司所請,轉飭駐美大使館辦理。
8月5日外交部長葉公超在內簽最後,針對美洲司所擬這三項建議,批示採取第三種做法,由外交部轉飭駐美大使館辦理。
同日,外交部對駐美大使館與農教電影公司發出公文,令駐美大使館與農教電影公司駐美代表俞國華洽商,「試向美國紐約大通銀行查詢該款動支情形及追查辦法」,同時向農教電影公司轉達已轉飭駐美大使館辦理會同俞國華辦理此案。
到了該年12月9日,駐美大使館拍回一則代電,向外交部報告在8月5日外交部發出公文令駐美大使館追查此案之後,已請駐紐約總領事館就近向大通銀行調查該帳戶狀況,並依照名單探詢李吉辰下落。依據名單上一位消息來源表示,李吉辰似乎已搬遷至美國西部,但不知其確切地址。
過五日,12月14日,駐美大使館又拍發一則代電予外交部。代電中報告,農教電影公司開立於大通銀行該帳戶,僅剩餘額八千多美元。而李吉辰之確切住址依然不可得知。駐美大使館詢問外交部,是否要凍結帳戶剩餘之八千餘元?有無必要雇用偵探繼續追查李吉辰下落?
到了1953年1月29日,監察院因調查農民銀行投資農教電影公司一案,行文外交部,將監察院財政委員會趙季勳、王竹祺兩位監察委員提案討論本案之調查報告書與第六十一次會議結論,依照調查報告書建議,請監察院寄送外交部並請外交部採取外交途徑追查李吉辰。
為回應監察院之公文,外交部美洲司內部起草一份內簽予美洲司司長。內簽中表示,先前駐美大使館已經將駐紐約領事館調查結果與相關問題,亦即該帳戶是否需以法律程序予以凍結,是否有必要雇用偵探追查李吉辰之下落,等兩問題請外交部轉給農教電影公司,正等待農教電影公司之回覆。
內簽表示,追查帳戶一事,似乎可以告一段落。因李吉辰在美「行蹤詭譎」,追查有極度困難,而駐紐約總領事館業務繁重,不可能有專員調查此案,故而駐美大使館建議是否請偵探追查。
內簽也表示,檢視監察院公文與附件,似乎要請外交部轉飭駐美大使館追查李吉辰之責任。而駐美大使館辦理本案已有一過程。因此內簽建議本案似宜等待農教電影公司對外表示態度後再行併案核辦。
對於這份內簽,美洲司司長批示「可為擬」。
1953年2月10日,外交部以一則公文回覆監察院。公文中照著內簽建議,復述駐紐約總領事館與駐美大使館之調查結果與建議,並說明本案如何辦理,正等待農教電影公司之答覆。
從這件農教電影公司併入中央電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現今之中影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影)之前發生的事件與其相關公文我們可以發現,即令蔣經國董事長追查此案時,已經進入憲政時代,理當黨政分離,然而黨營事業董事長,儘管該事業已派有駐美代表,外交部依然轉飭駐美大使館幫助追查本案。外交部長在部內同仁擬定的三項建議中,選擇了對黨營事業最為便利的方式令公務機關對黨營事業「提供服務」。
而外交部部內同仁在內簽中表示本案不宜宣揚,謂一旦公開則會給予對國民黨政權不友善之人士攻擊政府,所謂「『官員或半官方』對於公款之管理,毫無佈置」。在此,我們可以見到,即令是憲政時代,黨政要員,黨營事業主管或外交部官員對於黨政分際依舊毫無概念,將黨營事業之經營階層當作「官員或半官方」。可見轉型正義認識推廣與追討不當黨產之高度必要性。
說明:
- 上述資料茲摘錄如下:
外交部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七月廿九日起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二月止
農業教育電影公司存美款項卷 美洲司
IV檔D期第5號
農業教育電影公司(代電)
中華民國四壹年七月卅日
受文者:外交部
發文 文號:農業教〇〇〇255 中華民國四一年七月廿九日
一、 查本公司于卅五年創辦之初係陳果夫先生任董事長,李吉辰任總經理。至卅九年九月陳董事長因病辭職,本公司改組,由本人當選繼任董事長。當時因李總經理吉辰滯美未返,公司主持乏人,乃予免職,改聘戴安國君繼任總經理。至本年四月間戴總經理辭職,復改聘李葉君繼任,曾迭經電催李吉辰君返國辦理移交,迄未得復,且在美行踪秘密,難獲詳確住地。
二、 本公司前於卅五年,先後由中央銀行匯往美國紐約中國銀行美金二百萬元,交李吉辰君收着以本公司名義轉存美國大通銀行(Chase National Bank),該款之提取係由陳前董事長與李吉辰共同簽章。茲查本公司第一屆董事會帳冊,李吉辰經手之款項尚欠美金九十萬0五千二百卅八元,此項存款支付情形亟待查明,以免影響公司業務。
三、 經查,李吉辰在美交往密切人士計有前中信局購料處經理劉宗法君(與李往來頗密,對李購買器材協助甚多),李之紐約住處房東吳曼太太(Mrs. Ullmer),貝尔好而公司(Bell Howell Co.),遠東代理人翁慶興(本公司前購器材多屬該公司出品),及前本公司紐約辦事處書記巴頓太太(Mrs. G. G. Paton李之帳目均經伊手)等四人(各人住地抄附另紙),渠等對李之過去經辦事項及目前行蹤當有知悉,似可設法探詢之。
四、 擬請 貴部轉請我駐美大使館,設法代向紐約大通銀行查詢該款動支情形及追查辦法以便清查。
五、 敬希 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六、 副本抄送本公司駐美代表俞國華
抄附劉宗法等四人住地一紙
董事長 蔣經國
簽呈
(一) 農教公司蔣董事長經國函請本部飭我駐美大使館向大通銀行查詢該公司存款動支情形。
(二) 查美國各銀行對於存戶帳目素來保持秘密。非得法院判決書,不准其他任何人(個人或法人)查詢。
(三) 甲、農教公司既有存戶(即存該銀行專戶)必有印鑑;可致函該行要求存戶細帳,惟必須按照該印鑑署名。
乙、倘因李吉辰違反命令,拐帶印鑑,而致農教公司無法向大通銀行去函查詢,則又發生下列重要問題:
(a) 該公司欲確立其主權,必須經過法律手續。
(b) 此案一旦外傳,則又給DREW PEARSON之流極好材料,攻擊
我政府,謂我官員或半官方對於公款之管理,毫無佈置,極易
為私人吞沒,美援華僅能使一二不法之徒中飽而於援助中華民
國中華民族毫無所補。
(C) 鑑於毛邦初案及最近紐約中國銀行駐行監理官(美財部人員)要
求我方澄清公款存戶印鑑案等之發展,我方正式提出農教公司
存款問題時,美方對我不存好感之報章,必將又有一番宣傳。
此項情形發生後,即對我懷有好感之人士,亦將引起疑竇。
(四) 本部處理本案,可採取有下列辦法:
甲、 由部長或次長口頭通知蔣董事長本部意見,商定辦法後再辦。
乙、 將本部意見書答覆農教公司。
丙、 允許農教公司函請轉飭駐美大使館辦理。
(五) 究應如何辦理之處採取何一辦法,理合呈請
鑒核
美洲司
如(丙)項所擬辦理
(葉公超印)八、二
外交部稿
送達機關:駐美大使館、農業教育電影公司
文別:代電-航部專發,駐美大使館代電
附件:如文
承辦單位:美一
事由:關於農業教育電影公司存美國紐約大通銀行款項事
部長:(葉公超印)八、五
中華民國四壹年八月五日
(一) 駐美大使館:頃准農業教育電影公司本年七月廿九日農教業字第二五五號代電聞:「查本公司於三十五年創辦之初係陳果夫先生任董事長,李吉辰任總經理。至卅九年九月陳董事長因病辭職,本公司改組由蔣經國當選繼任董事長…照抄原代電…抄附劉宗法等四人住地一紙」等由;并檢附該劉宗法等四人之住址,希即就近與該公司駐美代表俞國華洽商後,除設法試向美國紐約大通銀行查詢該款動支情形並籌商及追查辦法,後希遵照辦理具報為要。外交部(美)附件
(二) 外交部代電
受文者:農業教育電影公司
一、 貴公司本年七月二十九日農教業字第二五五號代電敬悉。
二、 已電飭駐美大使館就近與貴公司駐美代表俞國華洽商後,設法試向美國紐約大通銀行查詢該款項動支情形並籌商及追查辦法矣。除俟據報再行奉達外,相應先行復請查照。
中華民國駐美利堅合眾國大使館代電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外交部鈞鑒:關於農業教育電影公司存美國紐約大通銀行款項事,本年八月五日第七0三0號代電敬悉適經電飭駐紐約總領事館就近向該銀行詢問該款動支經過情形並調查李吉辰君現址行蹤,茲據復稱已向劉宗法等五人探詢並得劉宗法翁慶興及巴頓太太三人回信,劉謂李君目前似在美國西部惟不知其確實住址,及巴頓太太均云不知李之行踪,MRS, ULLMER及DR, NALSON尚無回信。另,於查詢該款動支經過情形,本館現正與該銀行商洽,一有結果當即奉告詳情,謹先行奉复容再續陳駐美大使館叩。
中華民國駐美利堅合眾國大使館代電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外交部鈞鑒:關於農業教育電影公司存美國紐約大通銀行款項事,本年十二月九日第四一 – 一0四號代電計蒙詧即頃,又據駐紐約總領事館來電略稱本館曾向該銀行密查,據告謂該項存款現僅餘八千餘元,至於李吉辰君住址今尚未探悉,仍在繼續調查中,如有結果當再奉告詳情。至餘款八千餘元是否應聘請律師申請法院予以凍結,又李君行址是否應僱用偵探密查,統祈轉達賜示駐美大使館。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監察院公函)
事由:准本院財政委員會簽報中國農民銀行投資農教電影公司一案,經議決函外交部追查該公司前總經理李吉辰等由,請查照辦理見復由
監察院公函
中華民國四貳年壹月廿九日
准本院財政委員會簽報,以本會第六十一次會議討論趙委員季勳、王委員竹祺,中國農民銀行投資農教電影公司一案調查報告書,經決議照調查意見處理。至應採取外交途徑追查該公司前總經理李吉辰,請由本院函外交部辦理等語記錄在卷,應予照辦相應檢同附件函請
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此致
外交部
附趙委員等調查報告書乙份、原附農民銀行總管理處箴函貳件、外匯器械概況、投資經過暨股權代表人變動概況各一份,又中國影業教育電影公司概況、農民銀行投資概況各乙份、教育電影公司代電乙份、董事會接收備忘錄一冊(復時請附還)
院長 于右任
(外交部內簽)
(一) 查本案本部於四十一年七月間,即已請農教電影公司電請轉飭駐美大使館設法代向紐約大通銀行查詢該公司存款動支情形,並追查李吉辰君之行踪。當經本部飭據駐美大使館先後於同年十二月九日及十七日代電,以該案經飭據駐紐約總領事館報稱:關於存款一事,經向大通銀行密查,據告稱:該項存款現僅餘八千餘元。至李吉辰君現址,經查悉渠目前似在美國西部,惟其確實住址至今尚未探悉。致該向餘款八千餘元是否應聘請律師予以凍結?李君住址是否應僱用偵探密查?祈轉達賜示等語。當均經本部轉飭農教電影公司核復,現待復中。
(二) 就上敘事實而觀,查詢存款事,似可告一段落。至追查李吉辰君住址一節,鑒於李君目前在美之行蹤詭祕,查訪極度困難,而我駐紐約總領事館本身業務繁重,勢不能專員從事調查,爰駐美大使館始有僱用偵探密查之擬議。
(三) 復查監察院來文所附各附,均為農民銀行投資農教電影公司之經過情形,其主要目的,在乎請本部轉飭追查李吉辰君之責任。今我駐美大使館辦理本案已有一過程。本件似宜待農教電影公司核復外部後再行併案核辦,為應將本案已往辦理經過情形先行函復監察院查核。所擬是否有當,敬乞 核示
謹呈
司長
幫辦
可為擬。即擬復文稿送核
外交部簽條紙
外交部稿
送達機關:監察院
文別:函
附件:如文
承辦單位:美一
事由:關於農教電影公司存美款項案函復查照
部長 (葉公超印 二、十)
擬稿:中華民國四十二年二月七日
受文者:監察院
(一) 關於追查農業教育電影公司前總經理李吉辰事存美款項案,貴院本年一月廿九日(42)監台秘四字第99號公函暨附件均敬悉。
(二) 查本案本部前准農教電影該公司四十一年七月廿九日代電,畧以該公司前總經理李吉辰,於卅九年九月經免職,因渠當時滯留在美,曾經該公司催告返國辦理移交,惟未據復;且李君在美行踪秘密,難詳確住址,又該公司前於卅五年先後匯美李吉辰美金貳百萬元,着以該公司名譽轉存紐約大通銀行,該款提取係由該公司陳前董事長與李吉辰共同蓋章。經查第一屆董事會帳冊,李吉辰經手之款項,尚欠美金九十萬0五千二百卅八元,該項存款支付情形,亟待查明,並抄附李吉辰在美交往密切人士等名單乙份,請本部轉飭駐美大使館設法向紐約大通銀行查詢該款動支情形及追查並探詢該公司前總經理李吉辰之行踪,等由到部
(三) 當經本部於同年八月五日電飭我駐美大使館遵辦據報去復,旋據該館先後於同年十二月九日暨十七日代電,畧以經飭據駐紐約總領事館報稱:畧以存款一節,經向大通銀行密查,據告謂獲悉該項存款現僅餘八千餘元;至李吉辰君行蹤僅知渠目前似在美國西部,確實住址至今尚未探悉等情。查該項餘款八千餘元,是否應聘請律師予以凍結?又李吉辰君住址是否應僱用偵探密查,請轉達賜示各等情。當均經本部先後於同年十二月廿六日及本年一月十七日轉請農教電影公司查照,並核復現待復中各在案。
(四) 准函前由,相應將本案處理經過情形函復並檢還原附各件,函復查照惟荷。
(五) 本件副本送農業教育電影公司
附件
資料來源:國家檔案資訊網,檔號A303000000B/0039/430.71/2
分類:三中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