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要員於國民黨中央黨部商討救總成立及運作之有關問題(1950.03.28、1950.04.07、1950.04.10、1950.05.10、1953.04.04)
1950年4月4日,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即現今之中華救助總會,以下簡稱救總)於當時台灣省諮議會召開發起人大會(即後來之台灣省臨時省議會、台灣省議會)。表面上看來,這是當時在國共對立下,為響應蔣中正總統號召救濟中國(大陸)災胞,由各黨各派兼容民間人士而成立之人道救濟組織。在救總成立三年後(1953年4月4日)首度發行的該總會機關刊物《救濟年報(三週年)》中,由長年擔任救總理事長的谷正綱所撰〈我們當前的任務〉與長年擔任救總秘書長兼總幹事的方治所撰〈三年一般工作概述〉等兩篇文章,也皆如此描述救總成立之緣由。
然而,依據方治回憶錄所載,救總的成立卻起於「蔣公」於該年三月,在陽明山一場黨政會議中,對黨內數位高層所做指示。當時負責成立救總的黨政要員,除在國民黨中央黨部討論救總成立之事宜及發展方向外,連同救總成立前納入哪些黨內外之黨政要員或社會名流擔任理監事之籌備會議,也均事先於該黨中央黨部商討後,始付諸實現。
本篇史料故事即以救總成立前後之會議紀錄、內政部發出之救總立案證書及相關公文,揭露上述方治回憶錄所載有關救總成立之實情。
首先,依據救總所提供之公文檔案卷顯示,1950年3月28日下午3時,於國民黨中央黨部會議廳(會議記錄上記載為「本部會議廳」),為救總之成立舉行了第一次的籌備會議,並由谷正綱(時為3月15日甫卸任之國民黨總裁辦公室第一組組長,不久後獲任命為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負責主持。
會議中,國民黨秘書長鄭彥棻首先報告,國民黨蔣中正總裁指示,應就當時中共宣傳其境內饑荒嚴重乃由於台灣之封鎖及轟炸,並將責任推諸台灣、國民黨及中華民國政府之行為,做出所表示與行動。其後,時任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部長,後為國民黨秘書長的張其昀也報告,國民黨總裁室當晚將發表呼籲救濟大陸災胞文告。並於同次會議中決議成立「大陸災胞救濟委員會台灣總會」,亦將發起人會議定於3月31日下午3時舉行,其地點則經國民黨台灣省黨部接洽後,認為台北市中山堂光復廳或台灣省參議會禮堂最為適宜。
另外,該次會議同時決議:1.關於救總之發起人名單由國民黨中央黨部秘書處搜集該黨中央常務委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國大代表名冊,並由該黨台灣省黨部提供地方人士名單,於下次會議擬定之,並同應邀請青年黨、民社黨人士;2.關於救總之組織章程由谷正綱草擬;3.關於救總成立之時機,則擇定於為蔣中正總裁文告發表後,立即發布響應發起組織救總之消息。
該第一次籌備會決議之發起人會議期日,隨即於二日後(即3月30日),遭於國民黨中央黨部會議廳所舉行之第三次會議救總籌備會,決議改訂為4月4日;同時第一次籌備會議決議由谷正綱草擬之救總章程,後也於其中第15條規定該會「事務費用另請政府撥助,不在救濟款項內動支」。
救總成立後,1950年4月7日上午,由谷正綱、陳雪屏(時任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廳長,旋即接任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第一組組長、中央改造委員)、鄭彥棻共同具名,以抬頭標有「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文稿」之國民黨公文紙,對十六位黨政要員發出邀約,在當年4月8日下午3時,於國民黨中央黨部會議廳召開會議,預計商討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相關問題。
4月10日谷正綱、陳雪屏、鄭彥棻等三人,又邀集若干黨政要員,訂於隔(11)日在中山南路11號原「凱歌歸」舊址,亦即當時之國民黨中央黨部,再次召開商談救濟中國大陸災胞之會議。以下揭露的,即為此一場會議發給張其昀的邀請函。我們可以見到張其昀在邀請函抬頭處以毛筆向該黨秘書長鄭彥棻,而非向救總請假,似可推知國民黨在救總成立前後所扮演的角色及地位。
以下兩份史料之影印檔案,即為4月11日會議邀請函之毛筆草稿與備忘便牋,我們可以注意到,便牋使用印有「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字樣之便箋紙書寫。內容則為討論(救總之)初步工作要點、分會組織分則,選舉救總常務理監事,以及由常務理監事提出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組組長人選。
最後,我們在此呈顯的,是內政部於1950年5月10日發出核准救總成立之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和相關公文。
雖由上述史料所顯,救總之成立乃經內政部核准,並發有人民團立案證書等相關公文,吾人仍得一窺國民黨於救總成立前後,隱而未現的重要地位,細細品茗救總成立之緣由,或果如方治回憶錄所言。
-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案卷
01101 人事室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39年3月28日起
組織「大陸災胞救濟委員會台灣總會」籌備會議紀錄
第一次會議
時間:三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星期三)下午三時
地點:本部會議廳
出席者:李友邦(仲琳代)、沈遵晦、鍾自若、谷正綱、張其昀、鄭彥棻、陳雪屏、倪文亞、鄭品聰、沈昌煥
主席:谷正綱
紀錄:陳以今
報告事項:
(一) 鄭秘書長彥棻報告畧謂:奉 總裁指示,最近大陸饑荒嚴重,共匪發動宣傳係由於我方之封鎖及轟炸所造成,將責任推諸我方本黨及政府,應有所表示與行動。
(二)張部長其昀報告:總裁室本晚發表呼籲救濟大陸災胞文告之內容,并說明為何發動徵集慰問信及有效的空投糧食之意見。
決定事項:
(一) 成立「大陸災胞救濟委員會台灣總會」
(二)定於三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舉行發起人會議
(三) 發起人會議地點由台灣省黨部負責接洽,以中山堂光復廳或省參議會禮堂最為適宜。
(四)關於發起人名單:由中央黨部秘書處搜集本黨中央常務委員、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國大代表名冊,並由台灣省黨部提供地方人士名單於下次會議擬定之。
(五) 應邀請青年黨、民社黨人士參加為發起人。
(六)慰問信之徵集,由台灣省黨部及台灣省教育廳負責分別辦理。
(七) 關於救濟委員會之組織章程推請谷委員正綱草擬。
(八) 總裁文告發表後,即發佈響應發起組織救濟委員會之消息。
(九) 定於明(廿九)日下午五時於中央黨部會議廳舉行第二次會議(不另書面通知)。
第三次會議
時間:三十九年三月三十日(星期四)下午七時
地點:本部會議廳
出席者:鄭品聰、鄭彥棻、谷正綱、李友邦、萬鴻圖、楊毓滋、傅斯年、丘念台、陳啟天、陳雪屏
決定事項:
(一)本會名稱改為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
(二)修正總會組織規程草案
(三)籌組期間應擴大宣傳
(四)加推黃朝琴、李萬居、劉泗英三先生為發起人具函發起。
(五)定四月四日下午三時舉行發起人會議。
(六)關於發起人之推派
1.台灣工商關係人士派黃朝琴、丘念台、李萬居、李友邦、鄭品聰五先生提出。
2.教育界人士推傅斯年、陳雪屏二先生提出。
(七) 推谷正綱、鄭彥棻、陳雪屏三先生起草救濟工作計劃。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組織章程草案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激發社會同情,捐集財力物力,並配合國際救助,採取有效方式,期能直接救濟中國大陸災胞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由有關團體代表及熱心救濟人士組織之
第四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國際救濟機關、宗教團體及國際人士,經本會通過後得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臺北
第六條 本會設理事會,置理事五十五人至九十九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由理事互推九人至十五人為常務理事主持會務
第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十五人至五十五人,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由監事互推五人至九人為常務監事
所有本會救濟款物,募集、存儲、發放等事宜,監事會有監察稽核之責。
第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二人,承常務理事之命處理日常事務
第九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勸募組 辦理救濟款物勸募事項
(二)發放組 辦理救濟款物發放事項
(三)聯絡組 辦理國內外有關救濟團體之聯絡事項
(四)會計組 辦理有關會計事項
(五)總務組 辦理文書、庶務、出納、保管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人,並得視事務之繁簡各設幹事、助理幹事若干人
第十條 本會總幹事副總幹事及組長由常務理事遴選提經理事會議通過聘任之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常務理事會議每二星期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本會監事會議每兩個月舉行一次,常務監事會議每一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本會除接受社會及國際救助外,並得受政府之委託辦理救濟事宜
第十四條 所有救濟款物均由本會委託有關機關、銀行代收,並定期公佈捐助人姓名及數額,本會不直接經收款物
第十五條 本會事務費用另請政府撥助,不在救濟款項內動支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常務理監事及職員均為義務職,惟經理事會之決議得酌用少數專任職員
第十七條 本會籌募辦法及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得在各地及海外設立分會,其組織章程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 內政部備案後施行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文稿
文別:箋函 送達機關:如文
事由:另發
(內文)
茲定于四月八日(星期六)下午三時,中央黨部會議廳商談中國大陸災胞救濟有關問題
查照蒞臨為荷
此致
鄭彥棻 鄭傑民
張春賢 黃仁霖
洪蘭友 蔣渭川
張肇元 饒餘威
方希孔 黃伯度
陸京士 謝徴孚
王 克 周一夔
劉修為 谷正綱
谷正綱
鄭彥棻 謹約 四、七
陳雪屏
茲定于四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八時假中山南路十一號(原凱謌歸舊址)商談中國大陸災胞救濟有關問題即請
詧照蒞臨為荷
此致
張其昀先生
谷正綱
陳雪屏 謹約 卅九年四月十日
鄭彥棻
彥棻吾兄
弟因事不克出席煩代請假
弟其昀承上 四、十
(便牋)
② 討論初步工作要點
②討論分會組織通則
③選舉常務理監事
④由常務理監事提出總幹事副總幹事及各組組長人選
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便牋
箋函
茲訂於四月十一日(星期二)下午八時假中山南路十一號(原凱歌歸舊址)商談中國大陸災胞救濟有關問題即請
發照蒞臨為荷
此致
〇〇〇先生(照名單加謝徵孚、周一夔、劉修為)
谷正綱
陳雪屏 謹約 四月十日
鄭彥棻
發文大字第175號 中華民國卅九年五月拾日收到
事由:據呈報成立經過請准予立案一案令仰遵照由
擬辦:閱呈 圖記不另頒即本會已刊者不再報啟用日期
有 五、十
孚 五、十一
決定:存
內政部指令 發文中華民國叁九年五月十日台內社字第1416號
令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
卅九年四月廿四日第62號成乙件,為呈報成立經過,請准予立案由
呈件均悉准予立案並頒發台內社字第貳號立案證書壹紙及圖記壹顆押印,遵照收執啟用具報。
此令 附立案證書及圖記乙顆
部長 余井塘
人民團體立案證書 台內社字第貳號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業已依法組織完成應
准立案此證
計 開
團體名稱 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
設立地址 台灣省台北市
負責人姓名 常務理事谷正綱等
內政部 部長余井塘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五月十日
資料來源:寫中華救助總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