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救濟九龍雙十暴動死傷者 國民黨中常會修正通過救總所擬「救濟辦法草案」 由行政院撥20萬港幣 中央第三組洽商救總按照比例支付(1956.10.29、1956.11.05、1956.11.07)
在蔣中正總統兼任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總裁期間,未能出席主持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常會)時,會由總統府機要室將該次會議紀錄以楷體端正毛筆謄錄,呈蔣中正總裁閱覽。本篇史料故事揭露的,是國民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一一、三一二、三一三等三次中常會的合併摘錄。
在這三次會議中,中常會聽取了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二組、第三組、第五組、第六組(以下簡稱第二組、第三組、第五組、第六組)關於該年度發生於香港九龍「雙十暴動」中死傷者後續救濟方案的報告。1956年居住於香港九龍親國民黨人士與香港三合會人士為支持中華民國而向港警示威,後來演變成警民衝突,稱為「九龍雙十暴動」。在該次事件中,被國民黨視為「我愛國份子」受到「匪諜與附匪份子」毆打和香港警方鎮壓,死傷者眾,包括該黨在香港的工作人員。
因此,在中常會上,由第二組、第三組、第五組、第六組共同報告,呈上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即今日之中華救助總會,以下簡稱救總)經與有關單位會商後所擬定的「救濟辦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根據救總所擬草案,救濟資金請黨中央專案撥款港幣20萬元,交由救總轉發「港九救濟委員會」辦理。救濟辦法要點如下:一、因此次事件而致死傷,及一時生活困難而申請救助者,概予接受,并為實施救助之對象。二、救助標準為:死亡而遺有眷屬者港幣300元、重傷者150元、輕傷者50元、失業者150元。三、上項救助均以現金一次為限,但得視申請救助人數,及財力情形,由港九救委會及難胞統一領導小組酌予增減。
中常會審議救總所擬定的辦法後修正為:請該黨行政院從政主管黨員,儘速籌撥港幣20萬元,該黨在香港工作黨員之救助費亦一併包括在內,由第三組洽商救總比例支付之。又該案之執行,應力求妥慎,並注意當地環境,避免發生不良影響。
此外,在這三場會議中,也聽取其他案件報告,議決了若干重要事項,其中之一就是攸關人民言論自由的出版法修訂。中常會對此決議:出版法增列「對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為任何評論」之規定,及「撤銷登記的行政處分」之條文。這兩項條文由該黨在行政院之從政黨員主管擬定修正條文,報中常會核議。另外,中常會也決議,刑法有關妨害風化罪及誹謗罪所定刑罰之條文,應加修正,從重議刑。這方面條文的修訂工作,由司法行政部(即現今之法務部)該黨從政主管黨員研議具報中常會。在此,我們依舊可見中常會作出之決議,凌駕於行政院、行政院相關部會、立法院地位之上,顯見當時威權體制、黨國不分的政治型態。
-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總統府機要室
呈件簡摘
案由:中常會第三一一、三一二、三一三次會議(十月廿九日、十一月五、七日)紀錄
呈報者:張厲生 呈報日期:四五年十一月廿二日
摘要:
主席:陳誠(311、313次) 陶希聖(312次)
報告事項
一、秘書處報告:准俞院長鴻鈞函畧以「國防會議所擬『對匪策反工作綱要』業於本年一月由院頒行並呈報 總裁在案,惟查該綱要所定對反正人員採取寬大政策與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未符。為使將來執行時之適法,該懲治叛亂條例第九條,似應予以修正,方可配合實施,茲經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擬具該條文修正意見到院,並經本院第478次院會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等由。謹報請鑒核。
五、第五組報告:為尊奉 總裁「生產與福利并重」之指示,以及本會工作會 議迭次加強勞工福利之決定:經擬定「加強實施職工福利意見」一種,分別函請內政部及台灣省政府從政主管同志辦理在案。謹報請鑒察。(意見要點如下:關於法令方面應修訂各業普遍適用之福利金提撥標準、福利設施標準,明定職工福利機構為法人,並加重違反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科罰等條文。二、關於行政方面,規定事業機構已辦之福利事業,應繼續辦理廠礦企業申請設立,應以職工福利金提撥之規定,為其合格標準之一。)
六、第二、三、五、六組報告:本年雙十國慶,共匪在九龍製造騷動事件,我 愛國反共人士,被匪諜及附匪分子毆打,及警方鎮壓而致死傷者,為數不少。亟應予以濟助,以示撫慰。經有關單位會商,同意大陸救濟總會所擬之「救濟辦法草案」,並擬請中央即行專案籌撥港幣20萬元,交由救濟總會轉發港九救濟委員會辦理,謹報請鑒核(辦法要點如下:一、因此次事件而致死傷,及一時生活困難而申請救助者,概予接受,并為實施救助之對象。二、救助標準為:死亡而遺有眷屬者港幣300元、重傷者150元、輕傷者50元、失業者150元。三、上項救助均以現金一次為限,但得視申請救助人數,及財力情形,由港九救委會及難胞統一領導小組酌予增減)。
決定:修正偹案,並請行政院從政主管同志,儘速籌撥港幣20萬元,本黨工作 同志之救助費亦一併包括在內,由第三組洽商大陸救總比例支付之。又本案之執行,應力求妥慎,並注意當地環境,避免發生不良影響。(以上見312次紀錄)
討論事項
一、第一組提:台灣生臨時省議會黨團建議,將「台灣省臨時省議會」改為「台灣省議會」一節,究應如何核復之處,謹提請核議案。
決議:一、在反攻大陸勝利以前,仍以沿用臨時省議會之名稱為宜。二、黃議 長朝琴同志建議:對省臨時議會決議之台灣省單行規章,省府如不完全同意,應先送省臨時議會覆議,不宜逕呈中央核定修改一節,應准照辦,並請台灣省政府從政主管同志注意。又所建議對台灣省各級地方民意機關審核決算之權,應明確規定其限度一節,因地方審計問題,尚在立法院研議中,應再繼續研究。(見311次記錄)
二、秘書處提:關於修正出版法問題應如何決定,謹提請核議案。
決議:一、為保障言論出版之正當自由,並為維護法庭尊嚴,應將出版法酌予 修訂,其要點為:規定出版法之中央主管官署為教育部(原為內政部),與行政院新聞局,增列「對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與該事件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為任何評論」之規定,及「撤銷登記的行政處分」之條文,由行政院從政主管同志,擬訂修正條文,報會核議。二、刑法有關妨害風化罪及誹謗罪所定刑罰之條文,應加修正,從重議刑,司法行政部長從政主管同志研議具報(見312次紀錄)
資料來源:國史館,〈一般資料—中央常務委員會會議記錄 (一)〉,《蔣中正總統文物》,國史館藏,數位典藏號:002-080200-0060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