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產累積方程式:中國國民黨文化工作會舊址(續) 從違規借地到借地不還 從占有到訂定租約 從不准售予到暫准出售(1957.9.27~1991.11.9)
本篇史料故事揭露之文件,為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為取得其文化工作會(以下簡稱文工會)之舊址基地過程中,相關之公文函件。此案標的位於台北市中正區林森北路5巷7號,近捷運善導寺站1號出口及內政部警政署東側。然原地上木造房屋及文工會辦公廳舍已拆除,現址為住宅大樓。先前之史料故事(中國國民黨文化工作會舊址 借地不還、先佔後租、租後申購 ),曾經揭露其中兩份文件。本會相關網站「政黨不動產查詢系統」亦曾揭露於「顯著個案」之列。本則史料故事,將揭露其他相關關鍵文件,將國民黨取得這筆不動產的過程關鍵轉折,揭露在世人面前。
本案土地以及地上原有三層木造建物,皆為台北市所有。當時由於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尚設置於台北市,因此原先由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借給省政府建設廳,作為省政府員工宿舍。然而,國民黨以需要該地辦公為由,與省政府互換房屋使用,另行租用其他房屋,供省政府作為員工宿舍之用。原先的三層木造房屋,則被國民黨使用。其後,由於省政府遷移至南投縣中興新村,省政府向市政府借用房屋作為員工宿舍之需要消失。
以下第一件史料,即為1957年9月27日,省政府建設廳向國民黨中央黨部秘書處發出之公文,希望該黨將宿舍還給市政府。可是,國民黨在接獲這通公文之後,並未將房地還給市政府,而是繼續占用原有三層木造房屋。
1968年1月22日,國民黨為了重新興建文工會建物,國民黨向北市府申請土地使用權證明書。市政府也發給國民黨土地使用證明書,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張證明書上蓋有官章,但卻無發文字號。國民黨取得同意書後,隨即申請建築四層樓永久式建築。迨建物興建完工後,一至三樓為文工會辦公室,四樓則由國防部心戰總隊使用。同時房屋也申請免繳房屋稅。然而,原本地上三棟臺北市有房屋直接被拆掉了,當時也沒有辦理滅失登記。
十餘年後,市政府開始調查此案,1983年12月6日,市政府財政局發出一則公文呈上市政府高層,請示處理方案是否可行?根據當時規定「市有財產不得出借」,國民黨「不宜再行續借」,因此應「另行訂立基地租賃契約」。
這通公文由秘書長簽註「原則擬可,先透過市黨部與中央財委會協調後再去函通知辦理。」當時的市長楊金欉批示:「如擬」。
接獲市政府這項決定後,1983年12月19日,國民黨文工會專委、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總務總幹事,到財政局討論這個案子,財政局簽註,可以請市長協調,「擬請准以特案處理」。
(
另外,在隔年(1984年)7月10日財政局一份內簽紀載:「中央委員會財務委員會馬鎮方總幹事曾告知,將以國防部名義辦理撥用,惟地上已興建建物,無辦理撥用可能」、「馬總幹事告知,如不收過去使用費,或可考慮價購本案市地。」雖然歷經上述討論,但是到該年都還沒有解決,國民黨還是繼續使用土地。
又過了3年,1987年4月27日,國民黨發文給當時的台北市市長許水德,表示「土地為貴府所有,茲擬承購,請告知有關手續。
同一日,北市府財政局則以「從政黨員專用稿紙」回復,要求國民黨提供早期借用契約,也請國民黨繳納使用費後訂立租約。
然而,根據財政局發於1987年6月23日的一份請示辦理方向的內簽顯示,財政局認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係屬社團,似不合借用土地要件」。所以,應該「追收使用費後,另行訂立基地租賃契約後,再行通知承購。」
對於使用費計收的期間,國民黨不願繳交長達十數年間之使用費,在1987年8月4日行文市政府表示「本會申請承租之土地,其補繳使用費,請依照行政院等規定改為五年」。
8月17日,財政局要求行文國民黨中央黨部,要求「仍請依現行規定辦理,適用長期時效」、「檢附原期限之繳款書,請依限繳納後訂立租賃契約」。到了10月,雙方簽訂土地租賃契約。
隔年(1988年),市政府將這件土地買賣案送到台北市議會審議,2月時議會認為應先現勘,7月30日議會議決:『除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以及不可單獨使用之畸零地同意出售外,其餘土地不予出售。』也就是系爭土地不可出售!
再過一年,國民黨又一次發函,表示「本會承租之土地,擬予承購。」就此,財政局本擬回覆,重申議會議決內容,並表示:「本案市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使用,依上開議決目前不予出售」,但後來公文呈上之後,「不予」二字被市政府高層刪除,改成「暫准」出售。至此,市政府違背先前市議會決議,二度同意出售這一筆土地,其後再由市議會通過,讓國民黨取得這筆土地所有權。
說明:
上述函文資料茲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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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
受文者:中央黨部秘書處
抄送副本基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46.9.27 建總字第33119號
事由:
貴部前借台北市瀋陽路一巷一號宿舍請即交廳轉還至貴部,另租交與本廳職員使用之宿舍請即截止免予續租,函請查照辦理見復。
一、准本府秘書處(46)9.17秘事字第90326號箋:「一、奉交下北市府黃市長本年六月廿八日簽呈,以本府業已疏遷中部,請將原借台北市產房舍撥還該府使用,檢呈房屋清冊,請鑒核賜准等情。二、查台北市政府所送房屋清冊內瀋陽路一巷一號宿舍一幢,係由貴廳使用,並分配職員徐秋英居住,現徐員已疏遷中部,應由貴廳將該宿舍收回,交還台北市政府接管。三、特函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二、案查該號房屋本廳前應貴部需要,協議由貴部另租房屋交與本廳,原配該號宿舍職員徐秋英互換使用,為期兩年自四十三年二月至四十五年二月止,迄今已逾協議有效期限,請即將該號宿舍交廳轉還市府,至由貴部另租交由本廳職員徐秋英所住房屋,請自本年底旨免予續租。
三、函請查照辦理見復。
四、副本抄送本府秘書處台北市政府抄知本廳職員徐秋英。
廳長 朱江准
土地使用證明書
茲有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六組擬本府所有之本市東橋段32之3、4、5、10地號之內面積294坪8合6勺7才之土地改築永久貳樓房
業經本府完全認可為申請營造執照特予證明
基地主 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事長高玉樹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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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年十二月六日
簽於 財政局
主旨:本市東橋段32-3、-4、-5、-10地號市有土地(重測後為成功段247、248地號)目前為中國國民黨中央文化工作會作辦公廳舍使用,謹擬具處理意見,簽請核示。
說明:
一、查本案市地面積合計984平方公尺(294坪867),依本府工務局建管處建照執照檔案資料記載,為本府於民國五十七年一月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提供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六組興建辦公廳舍使用,地上建物為四層樓合法鋼筋混凝土建築,門牌為本市林森北路七號,目前大部分為國民黨文工會使用,四樓部分為國防部心戰總隊使用。為依本市稅捐處城中分處查復,並未設定房屋稅籍,另依建成地政事務所所送建物登記簿謄本顯示本案市地上仍有市有木造平房三棟(整編前門牌分別為瀋陽路一巷一、三、五號)尚未辦理滅失登記。
二、依稅捐處城中分處所送工程受益費繳納通知書,本案市地尚積欠忠孝東路拓寬工程受益費合計新台幣47,106元仍未繳納。
三、本府於五十七年元月間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興建永久建築,究竟是否曾訂立「借用」或「出租」契約,因已逾十五年,檔案散失無從判斷。惟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市有財產不得出借」,故縱原係屬借用關係,現亦不宜再行續借,似應比照國民黨台北市委員會案例,另行訂定「基地租賃契約」,已確定雙方法律關係。
四、自五十七年元月起至七十二年十二月份止,依歷年適用公告地價、年息率,核計應收使用費新台幣四七七萬四五九八元。(詳列如附表)
擬辦:
一、擬援國民黨台北市委員會使用公園段三小段二、三地號市有土地案例,通知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繳納使用本案市地使用費新台幣四七七萬四五八九元後與本府訂立基地租賃契約,至應繳工程受益費47,106元則由本局預算「稅捐支出」項下支應。
二、地上舊有木造平房三棟既已不存在,另依規定向地政事務所辦理滅失登記。
右擬是否有當?敬請核示。
謹陳
秘書長
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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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秘書處簽
查72財收29875號(文工會使用市地案),須查對地籍資料,實地勘查,研參有關法令規章,簽會有關單位,調閱有關原案,陳請市長核判需時協調有關單位,預計十二月卅一日前可辦出擬請准以特案處理。謹陳 局長。
(本文貼有文工會陳明卿專門委員、中央委員會秘書處劉漢洤總務總幹事之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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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府財政局便簽
併(72)財四字第88941號
一、本件文工會使用成功段一小段247、248地號市有土地案,前簽奉市長批示:「先透過市黨部與中央財委會協調後再去函通知辦理。」經透過市委會荊副主委多次協調中央委員會財務委員會馬總幹事,曾告知將以國防部名義辦理撥用,惟經查該市地上已由中央黨部第六組申請建照興四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物,當告知土地辦理撥用似無可能。本(七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市委會再會晤馬總幹事,承告如不追收過去使用費,可考慮價購本案市地案。
二、截至目前經多次協調仍無具體結果,七二財收29875號係城中分處函補辦地上房屋稅籍文,擬先暫存,俟有具體結果,再依原簽辦理。當否?乞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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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民國76年4月27日
七十六秘總字第085號
收文者:台北市政府許市長水德同志
主旨:台北市城中區成功段一小段247、248兩地號土地(及林森南路七號基地)為貴府所有,茲擬申請承購,請告知有關手續,以便辦理,敬函惠辦見覆。
中央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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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從政黨員專用稿紙
受文者: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副本受文者:副本陳馬秘書長鎮方同志(兼復76.4.30政弘字104號)
收文:76年4月27日 七十六秘字總字第085號
發文:(76)陽明財字081號
主旨:奉交下貴會申請承購本市城中區成功段一小段247、248地號二筆市有土地乙案,請檢送貴會前第六組與本府所訂原訂借用契約(56年7月間)影本,以憑辦理,復請查照。
從政黨員財政局長傅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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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76年6月23日
於財政局
主旨:有關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擬申購本市城中區成功段一小段247、248地號等二筆市有土地乙案,簽請核示。
說明:
一、依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76.4.27秘總字第085號暨76.5.22秘總字第095號函辦理。
二、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46.9.27建總字第33119號函中央黨部秘書處略以「貴部前借臺北市瀋陽路一巷1號宿舍,請即交廳轉還…」及「奉交下台北市政府…請將原借台北市產房舍撥還該府使用」,「查該房屋本廳前應貴部需要協議由貴部另租房屋交與本廳…互換使用為期兩年,自43年2月至45年2月止迄今已逾協議有效期限…」(如附件一),足證該房屋(嗣後改編為林森北路七號)早期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使用。
三、又本市改制後,於56年7月底,曾辦妥借用本市瀋陽路一巷1、3、5號三棟房屋合約(含屬基地),本局亦曾於57.7.3北市財維四字第10973號函請中央黨部第六組繳納借用林森北路(即改編前瀋陽路)房屋之房屋稅,該組於57.7.23函請免繳房屋稅,本局於57.7.30北市財維四字第12809號函復,惟該房屋借用合約及往來公文因檔案散佚,無法調卷(如附件二,見原承辦人陳以卿承辦登記簿影本),該秘書處總務亦稱查無該借用契約。
四、復查本府曾於57年1月22日發給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六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如附件三),同意借用瀋陽路市有房屋原址,即東橋段32-3、-4、-5、-10地號四筆市有土地,面積294坪867(重測後為成功段一小段247、248地號面積984平方公尺)改建為四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作為辦公廳舍使用,目前大部分為中國國民黨文工會使用,四樓為國防部心戰總隊使用,迄未設房屋稅籍;另依建物登記簿記載,該基地仍有整編前瀋陽路一巷1、3、5號木造平房三棟,經查改建時已拆除,尚未辦理原有建物滅失登記,致改建後四層樓之辦公廳亦未能辦建物第一次登記,目前該市有基地尚未依法完成出售程序,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擬辦:
依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市有財產不得出借,但機構部隊情形特殊必須使用時,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查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係屬社團,似不合借用要件,本案縱係原已訂立借用契約,依台北市市有房地出售辦法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出借土地已建房屋,曾經本府同意有案,確係自用,比照出租土地限期承購,如未經本府核准出借者,比照佔用土地通知限期承購」,擬自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五十七年一月起至七十六年五月止追收使用費計新台幣6,926,143元(如附件四,使用費計算表),俟繳清或同意分期付款繳納後,另行訂立「基地租賃契約」,俟依法完成出售程序後再行通知承購,另函向本市建成地政事務所辦理原有建物滅失登記,俾使該會五十九年二月改建完成之四層樓辦公廳(如附件五,建物使用執照影本),得以補辦建物第一次登記及房屋稅設籍,謹併續稿陳請核示。
敬陳
祕書長 馬
市長 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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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中華民國76年8月4日
七十六秘總字第133號
收文者:台北市政府
副本: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主旨:
本會向貴府申請承租之城中區成功段一小段247、248地號兩筆土地,其補繳使用費,請依照行政院等規定改為五年,敬復查照同意辦理。
說明:
一、查本案土地使用補繳年限,依照行政院74.9.16台七十四財17288號及國有財產局74.9.26台財產二字第15991號函規定追收使用補償金均已改為五年,送還編號044312繳款單,請惠予更正。
二、檢附行政院74.9.16台七十四財17288號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74.9.26台財產二字第15991號函及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另作業程序第七條、民法第一二六條等影本,敬請參閱。
中央委員會秘書處
台北市政府(函)稿
行文單位
正本: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祕書處
副本:本府財政局
收文日期:中華民國76年8月17日
發文日期字號:76府財四字第183666號
主旨:
有關貴會申請承購本市城中區成功段一小段247、248地號等二筆市有土地應補繳使用費乙案,仍請依76.7.6府財四字第177414號函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76.8.4秘總字第133號函。
二、查租金之請求權,適用五年之短期時效,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有明文,惟上開市地因無租賃關係,自不宜引用。本件超過五年時效部份之請求,系依民法不當得利(按不當得利請求權因無特別規定,但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為十五年)及現行市有財產管理規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或認其規定過長,但在未依法完成修正前,仍應依現行法令之規定,適用長期時效。
三、隨函檢附貴會自57年1月1日起至76年6月30日使用費新台幣6,968,615元之繳款書一份,請依限繳納後訂立租賃契約,俟依法完成出售程序評價後,再通知承購。
市長 許OO
台北市議會(函)
受文者:台北市政府
行文單位
正本:台北市政府
副本:本會議事組會議股、電子處理資料室
日期字號
(77.)7.30 議(財)字第1575號
主旨:貴府函請同意:「本市中山區德惠段一小段109-7地號等七十八筆市有土地及北投區明德路298、300、302、304、308號等五棟房屋,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出售程序」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提本會第五屆第廿二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議決:「(一)除必須與鄰地合併使用,以及不可單獨使用之畸零地同意出售外,其餘土地不予出售。(二)今後市府出售市有土地,均應將各筆土地地價資料一併送會。」
二、復貴府77.4.5 77府財四字第217932號函。
議長 張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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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函)稿
行文單位:
正本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副本 本府財政局
發文字號: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四月廿一日 78府財四字第324292號
主旨:貴會申購本市城中區成功路一小段247地號市有土地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副本府財政局案陳貴會78.4.4 (78)總字第049號函。
二、查本案市有土地之出售乙節,經台北市議會決議以77.7.30議(財)字第157號函復:「本案經提本會第五屆第22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議決:(一)除必需與鄰地合併使用,以及不可單獨使用之畸零地同意出售外,其餘土地不予出售」在案。是故本案市有土地可單獨建築,依上開議決目前不予暫准出售。
市長 吳OO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