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以律師函「催請」省進出口公會繳交先前已由銀行逕收之三億餘元勞軍捐(1991.6.26~1991.8.7)
在解除戒嚴、逐漸走向民主化的1980年代後期,台灣各階層及各行業爭取民主自由的行動,在社會上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出現,「自力救濟」的現象,亦時有所聞。其中在進口業方面,各地公會也隨著民主自由化的浪潮,紛紛出現拒繳、自行決議停止繳納或要求檢討威權時期長年隨外匯附徵的「勞軍捐款」(以下簡稱勞軍捐或進口結匯勞軍捐)的聲浪。
雖然勞軍捐最終於1989年7月1日起停止徵收,然在這期間,中華婦女反共抗俄聯合會(即現今之中華婦女聯合會,以下簡稱婦聯會)與各地公會,就1987年已逕由銀行於結匯時先收取收款之款項,應如何處理之問題,仍舊爭執不下。前則史料故事揭露由婦聯會和中華民國軍人之友社(以下簡稱軍友社)共同發出兩篇公文,也意在「催收」這兩年度的勞軍捐。
經前述婦聯會與軍友社共同發文,而台灣省進出口公會仍毫無回應之情況下,婦聯會進一步委託律師對其發出律師函,本篇即在揭露該三封律師函及其中一封之底稿。對照先前揭露的「催收」勞軍捐公文,兩者均可看見文中瀰漫著「捐贈者有實現捐贈之義務,而受贈者有催收捐贈之權力」之氛圍,一再違反一般社會常識對於自由捐贈與受贈者間關係的認知;唯獨婦聯會與軍友社先前主張因進出口公會不繳納而經費斷絕之說詞,此次並未出現在這三封律師函中。
在1991年6月26日起草的第一封發函台灣省進出口公會的律師函手寫底稿提及,婦聯會派員至該事務所,宣稱該會「歷年來每逢節令,均組團分赴金門等戰地及各軍醫院勞軍並慰問傷患,以鼓舞士氣。平時亦積極從事社會公益事務之參與,並照顧軍眷慰問遺族」,亦表示這些勞軍及社會公益活動所需費用,「除平時自行撙節外,國內各社團多願認捐現款或實物共襄盛舉。」
同時,函件中無視先前本會史料所揭露有關「於各次勞軍捐協調小組會議決議後,台灣省進出口公會理事長每每帶回決議,並說服公會理事會接受及照辦」之情形,而逕稱「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每年度均踴躍認捐向不後人」,惟未繳交1987與1988兩年度之勞軍捐,因此委託律師發函催繳。
翌日,該函件以打字方式完成,寄出予台灣省進出口公會。這封正式的律師函內容與前述手寫底稿相差不大,僅在婦聯會派員至律師事務所宣稱之事項中,加上婦聯會歷年來興建了軍眷住宅與軍人職務官舍先後十七期共51,196戶,且稱婦聯會所從事之此類勞軍活動,均仍繼續進行中等情。
到了該年7月9日,婦聯會又委託律師對台灣省進出口公會理事長與總幹事,各發出一封律師函。有趣的是,在這兩封律師函中,提到催收原因,竟是因為台灣省進出口公會理事長任期屆滿,交接在即,為免造成「移交時之困難」,或者移交後「更生枝節」,希望台灣省進出口公會儘速將這兩年度的勞軍捐撥付清楚。彷彿若干拒絕撥付的自願捐款,必定會對捐贈單位理事長交接乙事,造成偌大的影響,必須儘速支付,始得解決問題。
-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務實法律事務所
受文者 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茲據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派員來所委稱:「本會歷年來每逢節令,均組團分赴金門等戰地及各軍醫院勞軍並慰問傷患,以鼓舞士氣。平時亦積極從事社會公益事務之參與,並照顧軍眷慰問遺族,所需費用,除平時自行撙節外,國內各社團多願認捐現款或實物共襄盛舉。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每年度均踴躍認捐向不後。茲者,上述聯合會所捐之七十六年度及七十七年度捐款,迄未撥付本會,另勞軍活動仍賡續進行中為此煩代函告上述聯合會將應撥付本會之七十六年度及七十七年度捐款即日通知本會具領,實所深盼」等情,前來。經核屬實,特耑函奉達,尚請即日撥付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有關七十六年度及七十七年度之勞軍捐款為荷。
律師 許婉清 (印)
八十、六、廿六
務實法律事務所用箋
受文者 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茲據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派員來所委稱:「本會歷年來興建軍眷住宅及軍人職務官舍先後十七期計共五一、一九六戶,鼓勵將士建立幸福家庭,減少後顧之憂,以堅定其忠誠報國之情操,亦照顧軍眷慰問遺屬。每逢節令,均組團分赴本島各處及馬祖烏坵、東引等外島,並高山海濱、偏遠地區及各軍醫院慰勞將士並慰問傷患官兵及殘障榮民,以激勵士氣。平時亦積極從事社會公益事務,並辦理一般貧病、傷殘,孤苦及特殊災害之救濟,推行友邦及國際間有災害發生時之援助,所需費用,除平時自行撙節外,國內各社團多願認捐現款或實物共襄盛舉。台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每年度均踴躍認捐,向不後人。茲者,上述聯合會所捐之七十六年度及七十七年度捐款,迄未撥付本會,而勞軍活動,仍賡續進行中,為此,煩請代為函告上述聯合會,將應撥付本會之七十六年度及七十七年度捐款即日通知本會具領,實所深盼」等情,前來。經核屬實,特耑函奉達,尚請即日撥付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有關七十六年度及七十七年度之勞軍捐款為荷。
律師 許婉清 (印)
八十、六、廿七
務實法律事務所用箋
資清理事長大鑒:本所受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委託催請貴會撥付勞軍經費之函件計達(80.6.27送達),未蒙覆示。查七十六年份及七十七年份應撥款數額為若干?請即通知並請於閣下任期內撥清,以免移交後更生枝節。實所深盼。 敬祝暑安
律師許婉清 (印)
八十年七月九日
務實法律事務所用箋
盛烽總幹事大鑒:
本律師前受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委託函請貴會儘早撥付勞軍經費一事,諒已鑒及,茲以貴會理事長任期將屆,凡在任期內應收應付款項均應一併清結,是以函請貴會將應撥付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七十六年份及七十七年份勞軍經費,於函到之日逕行通知中華婦女反共聯合會具據領取,以免增加貴會移交時之困難,實所深盼,敬祝 暑安
律師許婉清 (印)
八十年七月九日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