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委託革命實踐研究院辦理行政管理研究班 由各級政府支出經費為革實院興建研究大樓一棟 院長嚴家淦副院長蔣經國同意追加經費列行政院第二預備金項下 以研考會人事行政業務科目支出(1970.7.22~1970.9.24)
1970年7月22日,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革命實踐研究院(以下簡稱革實院)發出一則公文予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要求就增建研究大樓一案追加預算。公文的第一段記載了此案的由來:由於行政院研考會委託國民黨革實院代辦「行政管理研究班」,革實院以辦理代訓需要,商定興建研究大樓一棟,預算議定為新台幣三百三十七萬餘元。待工程進行至申請建築執照階段,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核,需要增建防空避難室以及增強結構,連同紗門紗窗等工程,變更設計費用共需追加工程費用三十三萬餘元。
公文第二段則繼續陳列設計費、監工費,新築、修補馬路,以及環境佈置等全部費用,加計首段全數費用,共需四百零三萬餘元。總計第二段所列費用共有三十二萬七千八百餘元。
公文第三段陳述本工程已經於該年6月16日開工,工程順利,請核備公文所請並回覆。
最後一段申明本公文副本送「本黨(編按:即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編按:即中央黨部)」(含附件:合同及費用表)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編按:即今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不含附件)。
為處理此預算追加案,行政院主計處(編按:即今之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在行政院內部呈上一份內簽研議處理辦法。在內簽中可以看到,原先行政院委託革實院辦理各級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計畫,並為其興建研究大樓,議定之工程款為三百零八萬。其中行政院(中央)負擔一百五十八萬,台灣省政府分擔一百萬,台北市(政府)負擔五十萬,並已分別辦理撥款。
內簽的第二段表示,因為本案追加預算已在預算執行中期,由各級政府分擔追加預算「似有困難」,因此贊同研考會原簽意見,追加之預算共九十五萬餘元,全數由中央(編按:即行政院)列在1971年度第二預備金項下動支,撥交人事行政局轉發。今後有關革實院辦理中央地方共同訓練之經費,仍應維持由各級政府共同分擔之原則。
主計總處這份內簽,在該年9月12日,分別得到行政院院長嚴家淦、副院長蔣經國批准。
到了同年9月24日,行政院針對此案發出一則公文稿予人事行政局、台北市政府、財政部、台灣省政府,以及審計部,副本發予研考會與革實院。在公文第一段,行政院將革實院前項公文內容複述一次。第二段則複述主計總處內簽之內容,同時表明批准所請內容,並表示這次預算追加九十五萬餘元,由中央負擔,列為1971年度第二預備金項下,以人事行政局「人事行政業務-公務人員考核與訓練」科目支出。但以後革實院有辦理中央與地方共同訓練之經費,仍應依中央與地方政府分擔原則辦理。
說明: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革命實踐研究院函
事由:新建研究大樓工程費用函請 核備並予追加預算由
受文者: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日期:中華民國伍玖年柒月廿貳日發文
內文:
一、本院代辦 貴院行政管理研究班增建研究大樓一案經委由榮民工程管理處承造於本(五九)年四月十四日議定造價為三,三七○,二二四元嗣以本工程申請建築執照時,經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核需增建防空避難室及增強結構連同紗門紗窗等項,復於六月卅日經議定變更設計增加工款三三四,一八二元,共計造價三,七○四,四○六元(附合同二份)。
二、本工程合同造價另加設計監工費,新築及修補馬路並環境佈置等全部費用需款四,○三二,二六○元(詳附表)超出預算頗多敬請准予追加。
三、本工程已於上(六)月十六日開工進行尚屬順利敬函請 核備並祈賜復為荷!
四、本件副本抄送
1.本黨中央委員會(合同已送附費用表)
2.人事行政局(無附件)
革命實踐研究院
簽
內文:
關於本院委託革命實踐研究院辦理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訓練計劃興建研究大樓經費三○八萬元,前經本院核定分由中央負担一五八萬元、台省府負担一○○萬元、台北市負担五○萬元,並經分別辦理撥款。
本案革命實踐研究院追加上項建築大樓不敷經費九五二,二六○元,應在預算執行中期各級政府分担似有困難、此次擬同意研考會原簽,全部由中央負担,該款在六○年度第二預備金項下動支撥交人事行政局轉發。為以後有關該院因辦理中央地方共同訓練之經費,仍應維持各級政府分担原則辦理。
附本敬請 詧核。
如擬 淦 九、一二
經國 59. 9. 12
行政院 稿
受文者:本院人事行政局、台北市政府、財政部、台灣省政府、審計部
副本: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革命實踐研究院
事由:核撥本院委託革命實踐研究院辦理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行政管理訓練增建研究大樓不敷建築及環境佈置等費新台幣九五二,二六○元由庫在六○第二預備金項下動支一案轉令知/函查照由。
擬稿:五九,九月廿二日十二時
字號:台(五九)忠授三字第5239號
發文:中華民國伍拾玖年玖月廿肆日
本文:
一、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案呈革命實踐研究院函,關於本院代辦貴院行政管理研究院班增建研究大樓一案,經委由榮民工程處承造,議定造價三,三七○,二二四元,連用增建防空避難室及增強結構暨紗門紗窗等項增加工款三三四,一八二元,共計造價三,七○四,四○六元。此外另加設計監工費、新築及修補馬路並環境佈置等費用三二七,八五四元,總共新台幣四,○三二,二六○元,較核定原預算三,○八○,○○○元計不敷九五二,二六○元請准予追加並祈賜復一案。
二、查本院委託革命實踐研究院辦理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行政管理訓練增建研究大樓所需建築經費三○八萬元,前經本院核定分由中央負担一五八萬元、台灣省政府負担一○○萬元、台北市政府負担五○萬元,於五十九年二月十九日以台(五九)忠授三字第○八九三號令飭分別辦理撥款在案。本案革命實踐研究院辦理行政管理訓練增建研究大樓不敷建築及環境佈置等費新台幣玖拾伍萬貳仟貳百陸拾元准予追加,惟在預算執行中期,各級政府分担似有困難。此次全部由中央負担,該款由庫在六○年度第二預備金項下以該/人事行政局「人事行政業務-公務人員訓練考核與訓練」科目如數簽撥該局領持。惟以後有關革命實踐研究院因辦理中央地方共同訓練之經費,仍應依照各級政府分担之原則辦理。
三、特令知/函查照。
四、本件分行審計部、財政部、本院人事行政局、台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副本抄送革命實踐研究院、本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院長 嚴〇〇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