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時期的黨政不分訓政威權統治(三):國民黨中改會初期修訂、議決政府重大政策案 包括造成萬年國會濫觴之立法委員延任案(1950.9.26~1951.3.21)
本系列史料故事揭露了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在憲政時期依然使用訓政時期黨國不分、以黨領政的威權統治史實記載,如前所述。本篇史料故事揭載的是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以下簡稱中改會)初期,從第一次會議到一〇一次會議中,對於政府重大政策案的修訂、議決等紀錄。從這些紀錄中,我們可以見到,國民黨中改會,實際上取代了憲政體制中所有憲政機關如總統、行政院,甚至是立法院和國民大會,對於憲政高度或法律高度的決策功能。
首先,1950年9月26日,中改會召開第26次會議。在該次會議中,針對中改會委員兼行政院院長(以下簡稱行政院長)陳誠所提,195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及中央政府特別預算案,中改會決議:一、原則上接受,此兩案在立法院審議時,中改會應透過組織予以支持。二、行政院1950年度施政報告與1951年度施政計畫,必須要在送立法院之前,由陳誠送交中改會作原則上之審議。
到了同年10月1日,中改會委員兼行政院長陳誠,將行政院1951年度施政計畫綱要,提交中改會第32次會議核議。對此,中改會決議:一、此項施政計畫大致上符合國民黨政治主張,應由中改會接受。二、對於若干字句必須修正。三、施政計畫送交立法院時,應由中改會透過組織予以支持。
同年12月4日,陳誠又將已經著手實施年餘的「三七五減租」政策進一步予以法制化之「三七五減租條例」草案,函送中改會第57次會議核議。對於此項條例草案,中改會議決該政策為有效之政策,應予貫徹,且此條例草案吻合該黨政治主張,立法院該黨黨籍委員,應在原則上予以贊同,特別是對於其中七項原則,更應予以維持。
過三日,12月7日,中改會召開第59次會議,該次會議由國民黨總裁蔣中正主持。由於中國大陸戰局失利,立法委員任期又即將屆滿,在該次會議中議決由中改會約同王寵惠、劉健羣、張羣、謝冠生、黃國書、張知本、林彬、余井塘、王世杰、黄少谷、田炯錦、史尙寬、邱昌渭、端木愷、洪蘭友等十五位國民黨黨員舉行談話會,研擬解決方案,並決議此項談話會由袁守謙主持。
約十日後,12月16日,中改會召開第62次會議。會中修正通過為解決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的改選問題,由第59次會議授權召開的談話會所研擬出來的處理意見。依據會議附件顯示,該次談話會在12月13日召開,因為茲事體大,又由談話會推舉小組研議。該小組決議「在現狀之下立法委員之改選事實上無法舉辦,為免立法權中斷惟有由現任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期限暫定一年」。附件同時顯示,這項原則在國民黨向「友黨」(編按:中國青年黨與中國民主社會黨)取得同意後,由「行政院負責同志」提請總統「轉咨」立法院同意。
此外該次會議中,中改會還議決通知立法院國民黨籍委員,暫緩議決正在審議中的「省縣自治通則草案」。
到了1951年2月22日,中改會召開第89次會議。在該次會議中,針對陳誠函送之「反共抗戰俄戰士授田條例法案」,中改會決議原則上通過,中改會委員之意見,送交陳誠予以參考,斟酌修改。並由中改會第五組,透過「直屬立法委員黨部同志」,在立法院討論時予以支持。在此我們可以注意到,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尚且要聽命於中改會第五組之指令,可見中改會之決議,高於立法院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之意志。
同日,中改會又召開第90次會議,在該次會議中處理先前有「正當理由」滯留中國大陸,輾轉到香港請求來台灣之「忠貞同志」的入境限制,是否予以放寬的問題。對於該問題,中改會決議對於這些「忠貞同志」與反共文化界人士,其入境限制應酌予放寬。至於其審核與聯繫問題,則交國民黨「大陸地區工作指導委員會」切實研究辦法後,提交中改會核議。
到了3月21日,中改會召開第101次會議。該次會議中決議「省縣自治通則」不宜於當時完成立法程序,應交由立法院國民黨黨部本此原則研議具體處理辦法。
再者,針對先前已經決議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後延任一年,因此所生是否停止遞補缺額立法委員的問題,會議亦決議停止遞補。
此外,會議中同時研商,為使國民黨審查各院部會之施政報告,決議由各院部會「負責同志」送第五組、設計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共同負責審理。在此我們可以注意到,憲政體制中的各院部會,其施政報告,竟需送交國民黨中改會第五組、設計委員會、紀律委員會會同審理。
說明: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第二六次會議 三十九年九月廿六日
一、委員兼行政院院長陳誠同志提,玆擬訂中華民國四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華民國四十年度中央政府特別預算案,提請 核議案。
決議:
一、本案原則予以接受,在提付立法院討論時,本會應透過組織予以支持。
二、行政院三十九年度施政報吿,及四十年度施政計劃,在向立法院報告前,請陳誠同志送由本會作原則上之審議。
第三二次會議 三十九年十月一日
一、委員兼行政院院長陳誠同志提:兹擬訂行政院四十年度施政計劃綱要, 提請 核議案。
決議:
一、行政院四十年度施政計劃綱要,在精神與實質上均大體與本黨政治主張吻合,應由本會予以接受。
二、惟下列二點應請補充修正:
1.計劃綱要前言中應加列「確守憲法精祌,厲行法治」字句。
2.反攻後對共匪之處置及對土地問題,應依據本黨政治主張原文規定加以修正。
三、本案併預算案於送交立法院時,應由本會透過組織,予以支持。
第五七次會議 三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一、行政院院長陳誠同志函送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草案,提請 核議案。
決議:
一、三七五減租爲本黨土地政策重要之初步措施,且在臺行之有效,應繼續貫徹實施。
二、本條例草案不特與本黨土地政策深爲吻合,且足視爲本黨現階段政治主張中對解决土地問题所提供諾言具體表現之一部份,應令立法委員黨部轉知立法委員同志,在原則上予以赞同。其中重要原則,如:(1)租佃會佃農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地主與自耕農之總和;(2)租期不得少於六年;(3)歉收免租;(4)不得預收地租及收受押租;(5)土地變賣出典佃農應有優先承受之權;(6)限制撤佃轉租;(7)第二十條之處刑等項尤應特予支持。 (條例草案及咨文印附)
第五九次會議 三十九年十二月七曰
主席:蔣總裁
一、關於立法委任期屆滿問题,本黨應如何處理案。
決議:由本委員會於一星期內約同王寵惠、劉健羣、張羣、謝冠生、黃國書、張知本、林彬、余井塘、王世杰、黄少谷、田炯錦、史尙寬、邱昌渭、端木愷、洪蘭友等十五同志擧行談話會,共同硏擬 具體辦法,再行提會討論。並由袁守謙同志召集。
第六二次會議 三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關於立法委於任期屆滿問題處理意見,提請 核議案。
決議:修正通過。(處理意見印附)
二、立法院現正討論省縣地方自治通則草案,中央應否立法委員本黨同志有所指示,提請核議案。
決議:本案應通知立法委員本黨同志在立法院本會期內暫緩決議。
附件: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問題處理意見
查本案經第五十九次會議決議:「由本會委員於一星期內約同王寵惠等十五位同志擧行談話會切實研擬具體辦法」。當經於本月十三日舉行談話會切實研商,惟以茲事體大,復經慎重推定小組負責研擬處理意見,茲小組會議建議:「在現狀之下立法委員之改選事實上無法擧辦,為免立法權中斷惟有由現任立法委員繼續行使職權,期限暫定一年,此項原則本黨於取得友黨於同意後。即由行政院負責同志提請總統轉咨立法院贊同為之。
第八九次會議 四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一、行政院長陳誠同志函送反共抗戰俄戰士授田條例法案,提請 核議案。
決議:本案原則通過。各委員意見,付諸紀錄,送行政院負責同志參考,斟酌修改。並由第五組透過直屬立法委員黨部同志,於立法院提付討論時,原則上予以支持。(條例印附)
第九○次會議 四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一、前此有正當理由滯留大陸,最近始輾轉至港請求來臺之忠貞同志入境限制,應否予以考慮案。
決議:前此有正當理由,滯留大陸,最近始輾轉至港請求來臺之忠貞同志,及反共文化界人士,其入境限制,應酌予救濟。至審核及聯繫問題交由大陸地區工作指導委員會,切實研究,擬具具體辦法再行提會核議。
第一○一次會議 四十年三月二十一日
一、擬具對省縣自治通則意見,提請 核議案。
決議:省縣地方自治通則不宜於此時完成立法程序,交由直屬立法委員黨部即本此原則研議處理辦法。
二、擬具對立法委員缺額應否停補問題意見,提請 核議案。
決議:通過。(意見印附)
五、為審查各院部會負責同志施政工作報告,應如何辦理,提請 核議案。
決議:各院部會負責同志施政工作報告第五組、設計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共同負責審議。(名單印附)
附件:立法委員缺額應否停補意見
立法委員法定任期至本年五月七日已屆滿,為免立法權中斷故繼續行使職權一年,所有立法委員缺額自本年五月七日起應停止遞補,由政府負責同志即本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彙編,中華民國41年12月,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