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產戲院的波紋:省電劇公會為省府接收日產移由省黨部接管並消租或重訂苛刻新約條件 發表聲明希望改正後一日爆發二二八事件 省電劇公會理事長林茂生博士隨後失蹤至今(1947.2.27)
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投降後,日本遺留在台灣以及中國戰區之財產,由政府各單位接收。依據當時訂定的相關訓令規章,由於接收的「敵偽財產」所有權屬於國家,因此接收保管者,多為中央或地方政府各機關。其中,地方政府為舉辦文化、經濟、慈善等事業而有所需要,可請地方政府轉請行政院撥用。在此我們可以注意到,所謂的「敵偽財產」,亦即日本撤退後遺留之財產,其接收者應為(中央或地方)政府,其所有權屬於國家,而可撥用者僅限於政府單位。
其中,在台灣接收日產電影院(以下簡稱戲院)的狀況,初期有由地方政府如台中、高雄、屏東等地政府接收當地日產戲院,後由台灣省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以下簡稱宣委會)統籌接管事宜。然而此後卻由長官公署宣委會,改由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以下簡稱省黨部)接收。
本篇史料故事揭露的,是1947年2月27日刊登於民報之〈日產戲院之波紋:省電劇公會發表聲明〉報導影本。根據該聲明指陳,在「光復初期」台灣所有日產戲院皆陷於停頓狀況。各戲院內部機件器具散失者多。當時是電影劇院公會成員,與日人洽商承租,並用盡方法整頓戲院,使得這些戲院面目一新。到了宣委會接收日產戲院之後,准許原先保管日產戲院之公會成員擁有承租優先權。然其後改由省黨部接管後,「似乎不顧承租同業過去之勞績,被消租者消租,而無消租者欲契約而條件過重,苟依其所訂契約履行,則該戲院全部收入純利,不但不敷院內員工之薪給,且應虧空吃本」,該聲明直言「似此誠非民主國家的作風」。
有鑑於此,台灣省電影劇院公會(報導與本文以下簡稱電劇公會)發表這份聲明,上書省黨部、台灣省參議會、長官公署陳情,希望改變契約條件,延長承租期限。
在這份聲明刊登於報章之後一日,爆發了驚動世人的「二二八事件」。事件爆發後,電劇公會理事長,也是刊登這一則聲明的民報社長林茂生博士隨後失蹤,至今依舊未曾尋獲。
說明:
上述資料茲摘錄如下:
民報1947.02.27
日產戲院的波紋:省電劇公會發表聲明
【本報訊】自長官公署公布台灣省各地之日產劇場,此後皆由省黨部接收一節,頗引起省內各劇場業者動搖,對此省電劇公會有發表如左聲明;光復之初,本省所有日產戲院,皆陷於停頓,在此混亂期中,各日產戲院內部之機件器具,因而散失者多,斯時本會各同業,因有鑑於本省影業前途計,始與日人接洽承租保管,用盡方法,不特保持各戲院之安全,而且銳意整頓,面目一新,及後日產戲院歸由省宣委會接收,特准各原保管同業,取得承租優先權,以為激勵,各同業皆秉戲劇宣傳責職,對各該戲院,一切機件器具不全之修理與添置,費盡精神物質,保持全現在,始得有今日之完整戲劇宣傳機構其對各該戲院之歷史與貢獻,不謂不大,為本省影業復原盡最大之努力,秉公而論,依理依法,本會各承租同業,自應享有以同等的租金,取得優先承租權,方為合理的處置,此次本省日產戲院,移由省部接管,似乎不顧舊承租同業過去之勞績,被消租者消租,而無消租者欲契約而條件過重,苟依其所訂契約履行,則各戲院全部收入純利,不但不敷院內員工之薪給,且應虧空吃本,似此誠非民主國家的作風,本公會有鑑於此,爰向省黨部,省參議會,長官公署上書陳情,判其採業主照業務〇兼顧之原則,改寫契約條件。及延長承租期限,以安定本省電影界,是所厚望焉。
資料來源:〈日產戲院之波紋:省電劇公會發表聲明〉,民報,36年2月27日,版次3,發刊號597,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數位典藏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