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日報續申請讓售鐵路局車站附近土地建物 經協調後陸續登記車站附近地段土地(1976.9.20~1978.3.1)
1960年代末,中央日報社(以下簡稱中央日報)為在台北車站附近的總社旁設置印刷廠,向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鐵路局)承租土地,因違反省有財產管理規則不得承租,轉與鐵路局合建樓房,約定地下室到二樓由中央日報承建使用,三到五樓由鐵路局承建作為原基地上鐵路局員工宿舍住戶之新宿舍。
詎料,中央日報在興建途中,以該報業務日漸興隆,預定安置之印刷機器功率龐大,以致該建物不適合居住,要求鐵路局停止興建計畫另覓他處興建宿舍安置原基地住戶。鐵路局為安置宿舍因中央日報興建廠房遭到拆除,而在外賃居之員工,提議與中央日報交換土地,事經兩年依舊懸而未決。
這段故事,已如之前發表之兩則史料故事《中央日報租鐵路局土地合建樓房共同使用 工程中要求鐵路局中止興建並改變用途另覓他處設置宿舍(1968.10.28)》與《中央日報向鐵路局合建樓房後以該建物作為印刷廠房不適居住為由請台灣省交通處取消興建上層鐵路局宿舍 鐵路局提供兩方案請中央日報選擇以解決員工在外賃居問題 兩年後問題依舊無解(1969.1.6~1970.4.3)》所提。
本篇史料故事揭露的是這段故事之後續。到了1976年,原有的土地交換方案,後來並未進行交換進行相關登記。而後在1976年9月20日,中央日報與鐵路局、省政府財政廳等相關單位共同召開協調會議,決定本案房地依照「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讓售原則辦理。(編按:然事實上,依據該條規則:「非公用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就寄事業所必須且已依法設立財團法人者,得申請讓售。但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名架款來原報由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後辦理」,中央日報並非財團法人,似乎不擁有讓售主體之資格。)
依據該協調會之決議,鐵路局即刻進行分割土地,並將房地變更為非公用房地,報請處分,預計在一年內辦畢處分程序。而關於本案土地之原有住戶安置,由中央日報購贈實坪廿四坪之宿舍一棟贈與鐵路局,分配現住人遷住。其房屋地點以公車一張票可達車站為原則,中央日報按台北市政府標準並應另給付現住人搬遷費。此外,本案土地上之(其他)佔用人由中央日報自行洽請市政府協調處理,必要時鐵路局得予以協助。最後決議亦提及,中央日報前租鐵路局土地與本案土地分別分割,以利該社分年承購。
到了同年12月6日,北門段7-6號土地分割,其中7-38、7-37、7-28土地由鐵路局變更為非公用土地,並將這三筆土地依照相關規則辦理出售。1978年3月1日以最速件行文中央日報,公文提及中央日報承購鐵路局所管台北市北門段7-38號等三筆土地,已經由省政府財政廳發給省政府交通處函副本核准照辦。而鐵路局請中央日報依照協調會議紀錄,購置宿舍一戶,以省政府為所有權人、管理機關為鐵路局之名義購贈鐵路局,以便安置現住人。另外關於違建戶部分,請中央日報於協議同意後,檢送協議書交鐵路局,以辦理出售手續。
事件發生至此,鐵路局得省政府轉知依法辦理出售這批土地,中央日報陸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說明: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中央日報社申請租購鐵路土地協商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廿日上午九時卅分
地點:鐵路局會議室
出席人員: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 宋法欽
台灣省政府交通處 劉以淇(?)
中央日報社 盛治寬 俞人英 陳明卿
鐵路局總務處 王興鑑
工務處 陳葆襄 張中興 丁兆祐 劉香谷 唐關榮 曾煥海
台北站 劉長明
宿舍現住人 李永火
紀錄 張中興
主持人 陳葆襄
(?)議:
一、本案房地按省有財產管理規則第四十六條讓受原則辦理。
二、中央日報社應即報請其主管機關新聞局函請台灣省政府予以按四十六條讓售(包括前租用等鐵路局用地)以資適法
三、鐵路局即刻進行分割土地,並將房地變更為非公用房地報請處分,預計在一年內辦畢處分程序
四、本案土地上現住人安置之方法,為由中央日報社購贈使用實坪廿四坪之宿舍乙宅贈予鐵路局分配現住人遷住,其房屋地點以公車一張票可達車站為原則,中央日報社按台北市政府標準並應另給付現住人搬遷費。
五、本案土地上之佔用人由中央日報社自行洽請市政府協調處理,必要時鐵路局得予以協助。
六、中央日報前租路局土地與本案土地分別分割,以利該社分年承購。
台灣鐵路管理局稿
速別:最速
受文者:中央日報社
副本收受者:財政廳交通處、本局工務處產業課、台北營繕科(請選送查估資料調查表)
發文日期及字號: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三月一日 六七鐵工產字第04091號
主旨:
貴社擬承購本局管有座落台北市北門段7-38地號等三筆省有土地及地上房屋,經奉核准,除依照規定查估地價外,有關該地內本局員工宿舍、現住人及違建戶之安置問題,請依照六五年九月廿日協商會議紀錄決議事項第四、五項規定辦理并見复。
說明:
一、貴社請承購本局經管台北市北門段7-38號等三筆土地,台灣省政府67.2.14府財五字第10101號,致交通處函副本核准照辦。
二、該地內本局員工宿舍一戶,請照協調紀錄規定,購贈本局,以便安置現住人,房地產權請以所有權人臺灣省政府、管理機關台灣鐵路管理局申請所有權登記。
三、關於違建戶部份,請於協議同意後,檢送協議書過局,以憑辦理出售手續。
局長 范OO
資料來源: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