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日報向鐵路局合建樓房後以該建物作為印刷廠房不適居住為由請台灣省交通處取消興建上層鐵路局宿舍 鐵路局提供兩方案請中央日報選擇以解決員工在外賃居問題 兩年後問題依舊無解(1969.1.6~1970.4.3)
本篇史料故事為先前發表之〈中央日報租鐵路局土地合建樓房共同使用 工程中要求台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鐵路局)中止興建並改變用途另覓他處設置宿舍(1968.10.28)〉故事之後續發展,亦為中央日報社(以下簡稱中央日報)取得現今台北市車站附近C1土地發展過程中之一環。
在前篇〈中央日報租鐵路局土地合建樓房共同使用 工程中要求鐵路局中止興建並改變用途另覓他處設置宿舍(1968.10.28)〉故事中提及,中央日報與鐵路局合建樓房,原本雙方協議由中央日報社向鐵路局承租土地,興建之樓房一、二層由中央日報社使用,三到五層由鐵路局作為該土地上原有使用人之新宿舍。
依照當時「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該土地屬於鐵路局業務用地,不得出租給中央日報,惟經該報表示非用該基地不可,便於雙方協商後,決議以合建樓房之方式處理。詎料中央日報社以該社報務日漸興隆,引進之美國高斯印刷機運作聲響過大,該樓房不適人居為由,希望取消原本作為鐵路局員工宿舍之三至五樓工程。
本篇史料故事所揭載的,卽為前篇史料故事中提及鐵路局在台灣省交通處同意中央日報之提議後,為處理後續事宜解決員工問題之兩份公文,以及拆除原地宿舍兩年後鐵路局在外賃居員工依然苦等不到宿舍,向鐵路局局長呈上之簽呈。
1969年1月6日,鐵路局向中央日報社曹聖芬社長發出一則公文。公文中提及中央日報社向鐵路局承租興建廠房之土地,原為該局員工宿舍所在地,由鐵路局拆除供中央日報使用。但鐵路局在台北區並無適當空地可另行建築宿舍,因此商定三至五層由鐵路局興建作為員工宿舍使用。該項工程已經設計完成,即可發包,然中央日報後以該廠房上方不適居住,請鐵路局取消工程,鐵路局勉可同意。
因此,在公文後段,鐵路局提出幾項意見。關於土地使用之相關費用,鐵路局表示該局已經付出之違章建築補償費48,643.55元,房屋設計費34,225元,遷移電桿費23,590元,共計新台幣106,456.55元,應請中央日報撥還。此外該局應攤付房屋基礎建築費150,000元,應予免付。
至於該地本為鐵路局預定興建十五戶宿舍,其居住職員之安置,鐵路局提出兩處理方案:
方案(一):由中央日報在台北市區內購置現成房屋十五戶(建址及房屋面積,應先徵得鐵路局同意)交鐵路局使用,其產權仍屬中央日報所有,參照中央日報借用鐵路局土地協議書第四條之協議,免費使用九年十個月,迨借用期滿,中央日報將借用鐵路局土地連同建築無條件交還鐵路局,鐵路局亦同時將中央日報撥用之房屋十五戶,無條件交還中央日報。借用期間內,由鐵路局負擔保養費及稅捐暨水、電、等費用,並以中央日報名義投保火險,如發生火災,中央日報負責修復,保險受益費以外之不足金額由鐵路局負擔。
方案(二):中央日報在台北市區內購置等值(以市價為準)之土地一方與鐵路局互易使用(土地座落地點,應先徵得鐵路局同意)互惠條款,參照中央日報使用鐵路局土地協議書辦理,或經雙方同意,將交換使用之土地,聯名報請台灣省政府核准將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即鐵路局將台北市北門段鐵七-六號內土地四七二‧六○平房公尺,過戶為中央日報所有,中央日報亦將已經鐵路局同意之等值土地過戶為鐵路局所有)。
同年1月8日,鐵路局總務處呈上簽呈予鐵路局長,報告事件處理的幾項意見與前述兩項處理方案。鐵路局局長批示:「可逕函曹社長徵詢意見並派員持函與該社易總經理一商」。
嗣後,雖然中央日報同意方案二,然直到拆除原地宿舍兩年後,本案尚未辦妥結案,中央日報新建廠房基地之原有鐵路局住戶員工,依舊在外賃居。1970年4月3日,這些原住戶員工聯名呈上簽呈給鐵路局局長。簽呈中提及,自從本案動工後兩年餘,該地原有住戶員工依舊在外賃居。而中央日報提供給鐵路局之兩塊土地,一塊一百坪土地位於天母,距離市中心區過遠,對於員工上班、搶修不利,且該地並非中央日報所有,因此不宜遷建宿舍於該處。中央日報另一塊提供興建宿舍之五十餘坪土地位於華山審計部附近,這些員工認為,該地位置恰當,且五十餘坪可供興建宿舍安置這些員工以及五十餘名眷屬。
說明: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主旨:中央日報社使用本局台北市建七-六土地興建廠房辦理經過節略
時間:民國五十七年二月一日
內文:
一、中央日報社於五十六年十二月廿三日函請本局拆除台北火車站中央日報社後之本局員工宿舍六棟,將該基地約一百四十餘坪,租與該報興建廠房,因該地係本局業務用地,依照台灣省省有財產管理規則之規定,不能出租。同時本局亦無空餘宿舍供現住員工八戶搬遷。但該社又非用本局宿舍基地不可,嗣經屢次洽商勉予同意,由中央日報社出資就本局該處宿舍基地改建廠房二層(基礎爲六樓)產權歸屬本局,無償使用九年十個月,另甶中央日報社給付地上物補償費六十萬元作爲本局宿舍建造及員工八戶搬遷之用。
二、案經本局呈奉 交通處56.12.27.交五字第四四六七三號令轉財政廳56.12.19財產字第九〇三〇九號函復原則同意並將新建廠房二層産權歸省有協議書呈報省府核定後辦理。
三、本局當卽擬訂產權歸省有協議書草約函送中央日報社,該社尚有修改意見現正洽議中。
四、目前待解決問題:
1.本局宿舍員工搬遷:現己積極覓屋俟租妥後卽可遷出。
2.宿舍房屋拆除報廢手續,依照規定未奉省府核准前,不得逕行拆除。本局現正趕辦報廢手續。
3.違章建築拆除事宜:在宿舍圍墙內者由本局負責拆除,春節後卽可進行。在宿舍圍墻外者經與中央日報及該管第五分局初步交換意見,據五分局代表稱:「因係四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前之舊佔建,按玫府處埋違章之規定,應先建後拆,本案情形特殊亦須協議補償後方能拆除。」現本局正邀請中央日報社及有關單位會同處理。
台灣鐵路管理局稿
受文者:中央日報社曹社長聖芬
時間: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六日
字號:58.2.6鐵總益字第26035號
事由:奉 交通處令轉貴社函為借用本局處市北門段鐵七-六號內土地請緩建三至五樓一案覆請,查照見覆由。
內文:
一、奉 交通處(57)10.28交五字第三九七七一號令:「原文照錄」。
二、查 貴社新建印刷廠用地,係本局將原有職員宿舍拆除後,供 貴社建廠使用,本局台北市區無適當空地可供遷建,故在協議書內訂明在該廠房上三至五層由本局自建職員宿舍使用有案,現該項建築宿舍工程,已委託名城建築師事務所設計完成,即可辦理發包,而本局原住職員均迄仍居住租賃房屋,亟待遷回居住,茲 貴社既認為該廠房三至五層確不適於本局建築職員宿舍使用,在互惠原則下,本局勉可同意。
三、茲將本局意見說明於後:
(一) 本局已付違章建築補償費四八,六四三‧五五元,房屋設計費三四,二二五元整,遷移電桿費二三,五九○元正,共計新台幣一○六,四五六,五五元。應請 貴社撥還歸墊,此外本局應攤付房屋基礎建築費一五萬元正,應予免付。
(二) 對於本局擬建房屋十五戶,居住職員之安置,處理辦法於後:
方案(一)
請 貴社在本市市區內購置現成房屋十五戶(建址及房屋面積,應先徵得本局同意)交本局使用,其產權仍屬 貴社所有,茲參照 貴社借用本局土地協議書第四條之協議免費使用九年十個月,至借用期滿, 貴社將借用本局土地連同建築物無條件交還本局,本局亦同時將 貴社撥用之房屋十五戶,無條件交還 貴社。並參照協議書第七/九條之協議,在借用期間內,由本局負擔保養費及稅捐暨水、電、等費用,並以 貴社名義投保火險,如發生火災,由 貴社負責修復,保險受益費以外之不足金額由本局負擔。
方案(二)
貴社在台北市區內購置等值(以市價為準)之土地一方與本局互易使用,(土地座落地點,應先徵得本局同意。)互惠條款,參照 貴社使用本局土地協議書辦理,或經雙方同意,將交換使用之土地,聯名報請省府核准將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即本局將台北市北門段鐵七-六號內土地四七二‧六○平房公尺,過戶為 貴社所有, 貴社亦將已經本局同意之等值土地過戶為本局所有。)以期雙方使用便利。
四、以上本局意見兩點,其中有關本局職員宿舍之安置辦法,方案兩種,請 貴社擇一辦理,並於達成協議後,將本局墊付款撥還歸墊,如 貴社對於本局所提意見不予同意,而又無其他更妥善之解決辦法,本局基於員工生活迫切需要,惟仍依照原定借用本局土地協議書辦理,並在便利貴社業務需要之原則下,攷慮建築設計,以求兩全。
五、函請 查照見覆為荷。
六、本件副本抄呈 交通處
局長 陳OO
簽呈 五十八年一月九日
案由:奉令中央報社借用本局台北市北門段鐵七-六號內土地請緩建三至五層房屋一案報請 核示由。
(手寫批示:可逕函曹社長徵詢意見並派員持函與該社易總經理一商 元、廿)
內文:
一、 奉 交通處(57)10.28交五字第三九七七一號令略以:「奉 主席交下中央日報社曹社長聖芬函略以:『承准租用鐵路局中正路土地一百四十坪興建廠房,現正在趕建中。此項土地原與鐵路局洽定,本報使用二層,餘三層由鐵路局自建宿舍,茲以該屋建成後,本報用作機器房必須裝置高壓電,且由午夜迄清晨為排印操作時間機聲震耳,無論安全及寧靜言,上層作為宿舍均非適宜,擬請通知鐵路局上層暫緩施工,並改變用途不作宿舍,本報受惠良多。』希研議應儘量適應中央日報社需要,幷派員逕洽辦理具報一案。」
二、 經核該社所稱確係事實,既經 大處愷切指示,擬原則同意照辦,惟該址係本局舊有宿舍拆除供該社建廠使用原住同仁必須予以適當之安置,以免長期居住租賃房屋,本局已付三至五層房屋設計費三四,二二五元正,遷移電桿費二三,五九○元正,兩共台幣五七,八一五元正,應請該社撥還歸墊,此外本局應攤付房屋基礎建築費(一五萬元正)亦應免付。
三、 對於本局擬建房屋十五戶,居住同仁之安置,謹擬具互惠辦法於后:
方案(一)
中央報社在本市市區內購置現成房屋十五戶(建址及房屋面積應先徵得本局同意)交本局使用,其產權仍屬該社所有,並參照借用本局土地協議書第四條協議,免費使用九年十個月,至借用期滿,該社將借用本局土地連同建築物無條件交還本局,本局亦同時將該社撥用之房屋十五戶,無條件交還該社。並參照協議書第七/九條之協議,在借用期間內由本局負擔保養費及稅捐暨水、電、等費用,暨以該社名義投保火險,如發生火災由社負責修復,保險受益費以外之不足金額由本局負擔。
方案(二)
該社在台北市區內購置等值(以市價為準)之土地一方與本局互易使用(土地座落地點,應先徵得本局同意)互惠條款,參照該社使用本局土地協議書辦理,或經雙方同意,將交換使用之土地聯名報請省府核准將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即本局將台北市北門段鐵七-六號內土地四七二‧六○平房公尺,過戶為該社所有,該社亦將已經本局同意之等值土地過戶為本局所有)以期雙方使用便利。
四、 以上兩點擬報請 交通部轉函該社擇一辦理,如不能達成協議,擬仍依照原訂借用本局土地協議書辦理,本局當在遵重該社業務需要之原則下考慮建築設計與用途,以求兩全,所擬是否有當恭請 核示 謹呈
局長/副局長
總務處處長 李孟暹
鐵路局員工簽呈
時間:五十九年四月三日
地點:台北機廠
內文:
一、 職等原住台北市一七八九巷中央日報社後面路局宿舍,有十餘年之久,安居樂業,尚稱安適。五十七年元月 大局同中央日報社合建五層大樓名義令職等暫行遷出俟五樓建成後再遷回原住,職等雖知遷出後增加生活叢叢困難,但局令難違仍遵令按期遷出。
二、 職等自五十七年元月遷出後,已時逾兩年餘,且該大樓早已建成二樓不再加建至五樓,據聞中央日報社失信毀約而要變更計劃獨自使用,而以中正路一五○○巷(華山審計部附近)之五十餘坪土地及天母一百坪土地為交換,查天母之土地並非中央日報社所有且距市區遙遠,出勤及應付緊急事故搶修,子女就學等諸多不便,若以中正路一五○○巷五十餘坪之土地建築樓房宿舍,適可安頓原住戶居住路局並早已委託建築師設計完竣,建築執照亦已核發,隨時可以開工建竣,對職等出勤及子女上學均稱相宜,謹請按原設計早日興建以安定員工身心提高工作效率。
三、 職等目遷出後,即租屋而居。不但居無定所,生活不安,子女上學更是不變,又房租不足,每月猶賴自有限之薪給內勻支補貼三、五百元,更使心神勞瘁。
四、 房租金既屬限定,公家無法增給而職等長期補貼實感不支 謹懇 鈞長俯念下情從速將中正路一五○○巷五十餘坪土地,興建宿舍使職等及五十餘口眷屬有棲身之所,既可節省公家額外支出,亦使職等安心工作實為公私德便。
五、 敬請鑒核示遵。
六、 副本分呈工務處、總務處
謹呈
局長 陳
台北機廠:楊尊鈺、邱陳密
北電務段:徐鳳和
北機務段:蔡阿來、魏棹耀
王國興
資料來源: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