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一個公事」:具獨佔性且應受管制之省營南勢角雷管工廠 未受臨時省議會審議即已賣給國民黨 吳三連要求補足追認程序 省府企業籌備處答覆已提出補辦手續(1955.1.16~1957.6.7)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人撤出台灣所遺留之財產,多由國民政府接收。其中,位於現今新北市南勢角之「台灣窒素工業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台灣窒素)也在接收之列。(編按:「窒素」為日文氮素之意,氮素為製造炸藥、雷管之重要原料。)本篇所揭載為位於南勢角,原為台灣窒素的工廠(以下簡稱南勢角工廠),從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府)所有之台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礦公司)旗下,在未經台灣省臨時省議會(以下簡稱臨時省議會)審議的情況下,逕自賣給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經營之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齊魯公司),從公營變為黨營耐人尋味過程的若干史料。
依據1955年1月16日發行之《臺灣省政府公報》春字第三十七期刊登,由行政院於同年1月15日核定,行政院經濟部在1月16日公布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案/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移轉民營實施分售辦法」,在工礦公司分售單位劃分表中,並無南勢角工廠。依據劃分表後說明「四、」,係因為南勢角工廠「所製雷管因屬爆炸物,同受管制,且係供全省煤礦之需,有獨佔性,容易操縱,為便於管制,應予保留」,故不在分售之列。
然而,這間被省府認定「有獨佔性,容易操縱」,為便於管制而「應予保留」不出售之南勢角工廠,在1956年4月14日舉行之國民黨黨營齊魯公司第七屆股東大會上,時任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陳漢平致詞中提到:「…南勢角工廠原屬公營事業,用人過多成本偏高,歸屬齊魯後工作人員希能儘量縮減,產品品質尤應提高,切忌因業務獨佔而稍有鬆懈…」,顯見南勢角工廠儘管其業務具獨佔性,仍由省屬轉為黨營齊魯公司經營。
到了1956年5月5日,省府發出一則公文予臨時省議會,公文中指出,在成立省屬「台灣企業公司籌備處」(以下簡稱籌備處),接收省屬工礦公司與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林公司)無保留自營需要者,為數甚多。為節省經營費用與稅務開支等原因,故準備出售。
依據公文附件之「台灣企業公司籌備處概況報告」以及相關表格、統計數據,工礦公司移交台灣企業公司(籌備處)之單位及淨值中記載,南勢角工廠尚在移交之列,其淨值為新台幣1,490,978.90元。
然而在籌備處之財務狀況報告中空白部分有一手寫眉批「南勢角工廠已讓售中央黨部並接收一千五百餘千元」。同份報告中則載明「財務方面,…截至五月底止,…連同出售南勢角工廠等收入共計資金14,161,000元….」。其後之「本處資金收支簡表」則在收入部分記載「2.讓售中央黨部南勢角工廠價款1,505,000元」。
同年6月28日,臨時省議會召開第二屆第五次大會,審議「臺灣企業公司籌備處出售資產處理辦法」一案中之「臺灣企業公司籌備處出售無經營價值之資產處理辦法」時,議員吳三連質詢時質疑,他贊成處分無經營價值之資產,但南勢角工廠尚未受到審議即已售出,「這是什麼意思」。同時吳三連表示,「這是已經過去的事,也沒有辦法追究,事實上也不必追究,不過對於這件事情有沒有提出追認的手續,我想應該提出來追認的」,要求追認此項出售案等補足程序。
對此,籌備處主任委員翁鈐答覆「吳議員提到南勢角工廠出售的問題在手續上是有欠缺的地方,南勢角原來破破爛爛的一個炸藥廠,工礦公司是不預備賣的,在那個時候工礦他公司原則上是已經有一個決定,那一天自從審查會提出來這個問題以後,已經補一個公事(編按:「公事」即公文之意)到省政府辦這個手續,大概省府最近可以提出來…」。至此,已然確認南勢角工廠在臨時省議會未曾審議出售案的狀況下售出。
而根據1957年6月7日召開之臨時省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大會第十次會議紀錄顯示,由農工企業公司總經理阮毅成代理該公司董事長翁鈐的業務報告中表示:「南勢角工廠,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已讓售齊魯公司」。由此可知,原先被省府認定「具獨佔性」、「應予保留」且工礦公司「不預備賣的」的南勢角工廠,卻在不知為何的情況下,未經臨時省議會審議,於公司董事會決議後讓售出去。
根據齊魯公司2000年9月14日召開之第26屆第1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之會議紀錄顯示,該公司「工礦廠(編按:即南勢角工廠)前身為「台灣窒素工業株式會社」於民國三十二年成立,台灣光復後於民國三十五年由台灣工礦公司接收並於民國三十九年改稱為台灣工礦股份公司南勢角工廠,民國四十四年由中央黨部收購並交齊魯公司經營….」。顯見南勢角工廠早在1955年即已出售,而買受人並非齊魯公司而是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說明:
上述史料茲摘錄如下:
(民國44年) 1955.1.16
(1) 臺灣省政府公報 四十四年春字第三十七期
實施耕者有其田案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移轉民營實施分售辦法
行政院四十四年一月十五日核定
經濟部四十四年一月十六日公布
(2) 工礦公司分售單位劃分表
說明:
四、南勢角工廠之固定資產為1,505,555.78元保留。查該廠所製雷管因屬爆炸物,同受管制,且係供全省煤礦之需,有獨佔性,容易操縱,為便於管制,應予保留。
(3) 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屆股東大會紀錄
日期:四十五年四月十四日上午九時
地點:台北市泉州街一號台灣鐵路飯店
…
四、陳副主任委員(財務委員會)訓詞:…南勢角廠原屬公營事業,用人過多成本偏高,歸屬齊魯後工作人員希能儘量縮減,產品品質尤應提高,切忌因業務獨佔而稍有鬆懈。…
(4) 45.05.05
受文者:台灣省臨時省議會
事由:函送企業公司籌備處出售資產處理辦法。請查照審議見復由。
內文:
一、本府為策劃整理工礦農林兩公司移轉民營後剩餘公股企業資產之處理,經設立「台灣省工礦/農林公司公股企業資產整理委員會」專責辦理,同時為顧及該會在整理期間,對兩公司公股企業資產,可能有一部份須即出售,為爭取時間計。前經由府於四十四年八月廿三日以四四府財五字第八六一二八號函請貴會授權駐會委員會,在議會休會期間,對本府所提兩公司公股企業資產處分案件,予以審議,俟下次大會時補報備案,奏准 貴會四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工字第四○三二號函復,經提第二屆第三次大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通過在案。
二、茲據臺灣企業公司籌備處(45)企籌秘字第一五九八號呈,以接收工礦農林兩公司及農業加工場財產中,無保留自營需要者,為數甚多。為節省管理費用及稅捐等開支暨清還債務並充實營運資金起見,擬予出售。並經整理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議「依照省令規定專案報府轉函省議會審議」在案,謹擬具出售資產處理辦法及開列出售財產清單各一份,請核示等情。
三、本案企業公司籌備處所擬出售無經營價值之企業資產,以期節省費用開支,並以變價所得清還債務及充實資金各節,經核尚有必要,其所擬出售資產處理辦法,並經提付本府委員會第四五○次會議決議「修正通過,送請省臨時議會審議」紀錄在卷,相應抄附「台灣企業公司籌備處出售無經營價值之資產處理辦法」及「台灣企業公司籌備處出售財產清單」各一份,函請 查照惠予提前審議見復為荷!
主席 嚴家淦
監印 胡容民
(5) 台灣企業公司籌備處概況報告:
(一) 本處接收工礦、農林兩公司官股資產及農業加工實驗廠概況:
台灣工礦、農林兩公司自實施分售民營以後,其未經掉換之單位,屬于民股選定者,由民股沿用公司舊名自行改組經營,屬于官股之資產,除公法團股可自由選擇外,餘遵照行政院之規定繼續改組經營,為統一營運起見,復經省府之決定將原公司官股資產合併籌組企業公司,並將省農林廳所轄農業加工實驗場劃併本處整理經營,故本處自去年十月廿五日成立以後即著手接收三部分所移交之資產,截至目前為止,工礦公司移交本處之官股資產計54,922,196元,農林公司移交本處之官股資產計47,419,669元,另接收農業加工實驗廠資產1,539,447元合計接收資金103,781,342元,茲將此三部份所移交之資產單位名稱及淨值如後表。
…
(6) 工礦公司移交本公司單位名稱及其淨值
南勢角工廠 1,490,978.90 元
(7) (三)財務狀況:
財務方面,初因本處接收現金機械,存貨亦少,調轉欠靈,自從本年一月承財廳協助實施統收統支以後資金得以靈活調轉,每月現金收支情況亦趨良好,截至五月底止,總計由財廳統收統支專戶透支台幣12,036,000元,連同出售南勢角工廠等收入共計收入資金14,161,000元,支出方面總計新台幣13,940,000元(詳見附表),…
(8) 本處資金收支簡表(自成立日起至五月卅一日止)
甲、收入部分
1. 財廳統收統支專戶透支款 12,036,000元
2.讓售中央黨部南勢角工廠價款 1,505,000元
3.讓售倉庫公司辦公房屋款 400,000元
4.接收農加場現金 220,000元
合計 14,161,000元
(9) 臺灣企業公司籌備處出售無經營價值之資產處理辦法
一、查本處接管工礦、農林、農加廠、三機構之財產無保留經營價值者,為數甚多,每月耗費管理費用稅捐等甚鉅,為撙節開支,清還債務暨充實本處資金起見,上項財產擬予出售(附出售財產清單乙份)。
二、前向資產之出售,依左列程序辦理:
(1)出售資產應照省令規定呈報省府轉函省臨時議會審議。
…
臺灣企業公司籌備處出售財產清單
花蓮磚廠 臺北羽毛廠 銅鑼油漆廠 花蓮牧場 嘉義竹圍子工場 蘇澳罐頭工廠 玻璃第二廠 嘉義機械臺南分廠 花蓮冷凍廠 玻璃第四廠 臺南漁船修造廠 新港冷凍廠 玻璃第五廠 煉鐵廠汐止工場 新竹冷凍廠 九曲堂農場 臺南搾油廠 草屯製革廠 臺南農化廠 臺北市畜產大樓等房地產及各地不需用房屋土地及茶園零屋等資產。
審查意見:通過。
…
吳議員三連:關於財產的處分,大會在討論中間認為企業公司將現在沒有經營價值的東西趕快的處分比較好,這是大家一致的看法。不過在審議的時候,發現到一種事情,就是南勢角的工廠,沒有經過我們的審議就處分了,還有賣給臺灣倉庫公司的土地,也沒有經過我們同意就賣出去,像這樣的事情,是不合法的,公有財產的處分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就處分了,這是什麼意思。不過這是已經過去的事,也沒有辦法追究,事實上也不必追究,不過對於這件事情有沒有提出追認的手續,我想應該提出來追認的,這是第一點。
…
企業公司籌備處翁主委鈐:剛才吳議員提到南勢角工廠出售的問題在手續上是有欠缺的地方,南勢角原來破破爛爛的一個炸藥廠,工礦公司是不預備賣的,在那個時候工礦公司原則上是已經有一個決定,那一天自從審查會提出來這個問題以後,已經補一個公事到省政府辦這個手續,大概(?)省府最近可以提出來,第二關於事業計劃問題…
(10) 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大會第十次會議記錄
時間:民國四十六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
地點:本會大禮堂
甲、報告事項
叁、農工企業公司翁董事長鈐(總經理阮毅成代理)業務報告。
一、本公司成立經過
…本公司所接管之兩公司資產及其現況列表如左:
…
33.南勢角工廠 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已讓售齊魯公司。
(11) 89.09.14
齊魯公司89年9月14日第26屆第11次董事監察人會議記錄
四、案由:本公司所屬工礦廠俟機與國內外有意投資公司合組新公司,以擴大經營案。敬請審議。
說明:
一、本公司工礦廠前身為「台灣窒素工業株式會社」於民國三十二年成立,台灣光復後於民國三十五年由台灣工礦公司接收並於民國三十九年改稱為台灣工礦股份公司南勢角工廠,民國四十四年由中央黨部收購並交齊魯公司經營,民國七十三年遷廠於現址新竹北埔鄉,…
資料來源:《臺灣省政府公報》,44年春第37期、《齊魯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卷》,行政院經濟部提供、國史館台灣文獻館,0022230145010,《臺灣省政府檢送企業公司籌備處出售資產處理辦法案致函臺灣省臨時省議會審議之函件資料》、《台灣省臨時省議會公報》第八卷第六期、《臺灣省臨時省議會第三屆第一次定期大會第十次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