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實踐研究院委請國營工程公司興建禮堂 屢次變更設計卻未照價付款 追加興建升旗台不欲付款要營造公司捐贈(1958.10.3~11.4)
1958年10月3日,行政院交通部(以下簡稱交通部)為所管國營新中國工程打撈公司(以下簡稱新中國公司)追加興建革命實踐研究院(以下簡稱革實院)升旗台,革實院卻無力付款,希望新中國公司捐贈升旗台一座,行文行政院請求准許本案。
本案起因於革實院委請新中國公司承建禮堂,卻於工程中追加興建升旗台一座,工程款新台幣五萬餘元。等到升旗台完工之後,卻以經費無著為由,要新中國公司捐贈此升旗台或在原興建禮堂工程費用中勻支。然新中國公司報告交通部,本來承建革實院禮堂就是服務性質,興建禮堂過程中又屢次改變設計,革實院從未照價付款,因此並無盈餘。但礙於革實院之經費「無確切來源」,因此請求交通部准許以捐贈列帳。
交通部收到新中國公司這項請求之後,於10月3日行文行政院,將新中國公司報告此案之情形略述於公文第一段。公文第二段則交代該公司所陳為事實,請行政院准許所請。
行政院在收到這紙公文之後,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呈上簽呈。簽呈中言明,依據行政院法令,各公營事業機關不得對外捐款,然本案「情形特殊」,請示院長、副院長可否准許。
對於主計總處這份簽呈,行政院副院長王雲五在11月4日批示「可予核准」。於是革實院追加興建升旗台之工程款,由國營新中國公司以捐贈名義列帳。
說明:
前述函文茲摘錄如下:
壹、交通部(主計處) (呈)
受文者:行政院
抄送副本機關:新中國工程打撈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四拾七年拾月参日
字號:交計(四七)字第07802號
事由:本部新中國工程打撈公司捐贈革命實踐研究院升旗台乙座計新台幣51,765元擬懇賜准由
一、據本部新中國工程打撈公司本年九月廿四日營(47)字第1020號呈:「查本公司於承辦陽明山革命實踐研究院大禮堂工程期間,曾應院方要求,在大禮堂工程之外,另建升旗台乙座,工資材料費用共為新台幣51,765元正,並經該大禮堂工程原設計基泰工程司簽證在案,嗣因院方經費無著,矚由本公司捐贈或在原工程費用內勻支,查本公司當時承辦該大禮堂工程,純本服務立場未從盈利著眼,施工期間該工程又屢次變更設計,亦均未照付價款,以致收支兩比,並無盈餘,再查承辦該大禮堂工程,原無是項升旗台項目,自屬無法勻支,惟該院乃係學術研究機構,其經費因無確切來源,無款可付亦屬事實,擬請准以捐贈列帳。」
二、查該公司所稱確屬實情,所請承辦陽明山革命實踐研究院升旗台乙座計工料費新台幣51,765元,擬以捐贈出帳乙節,懇請賜准照辦。
三、茲附呈該公司原送升旗台決算表及施工圖各乙份,敬祈鑒核示遵。
交通部部長 袁守謙
貳、主計長簽呈
事由:為新中國工程打撈股份有限公司捐贈革命實踐研究院升旗台乙座。計新台幣51,765元一案,鑒請核示由。
內容要點:奉交下交通部交計(47)字第07802號呈為:新中國工程打撈股份有限公司於承辦陽明山革命實踐研究院大禮堂工程期間,應院方要求,另建升旗台乙座,工料費新台幣51,765元,因院方以經費無著,囑該公司捐贈,擬請賜准等情。
核擬意見:查各公營事業機關不得對外捐款,曾經本院台(四二)會字第011號令禁止有案。本案新中國工程打撈股份有限公司於承辦陽明山革命實踐研究院大禮堂工程期間,應院方要求,另建升旗台乙座捐贈,因情形特殊,可否照交通部原擬特准之處,理合簽請核示!
謹呈院長 副院長
附交通部交計(47)字07802號呈及附件
主計長 陳慶瑜
批示:可予特准(雲五 十一、四)
中華民國四拾七年拾壹月壹日
資料來源:交通部交計(四七)字第07802號呈、主計長中華民國47年11月1日簽呈,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