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營正中書局轉帳撥用日產辦公大樓數間辦公室 得隴望蜀要求政府將全棟大樓撥交使用 行政院長請國民政府主席撤銷正中書局之轉帳撥用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戰敗撤出中國東北地區。其遺留產業依照當時「敵偽產業處理辦法」之規定,由「資源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資委會)統一管理。當時尚處於訓政時期,黨國不分,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各級黨部之預算掛列在政府預算之中。國民黨之各機構,比照政府機關一般,可以向政府申請以「轉帳撥用」之方式,向政府申請房產使用,據以辦公。而戰後政府接收日本遺留之財產,所謂的「敵偽資產」,也在轉帳撥用之範圍內。
本件簽呈事出國民黨黨營「正中書局」在日本戰敗後,與資委會東北辦事處等機關,共同使用原日產「滿洲實業振興株式會社」三層大樓及附屬建築。其中正中書局借用數間房間。而後正中書局轉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以下簡稱中宣部),向政府申請轉帳撥用全棟大樓,欲排除資委會等政府機關使用該棟大樓。
此事由行政院長張羣向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上簽呈,除申明該棟大樓位於瀋陽市商業中心區,地點方便,正由各政府機關單位共用,而各機關單位並無其他合適之房產可供辦公之外,抨擊正中書局「得隴望蜀」,不該要求將全棟大樓以轉帳撥用方式交其使用。行政院除不同意正中書局透過國民黨中宣部申請整棟大樓之轉帳撥用之外,並呈請撤銷正中書局對於這棟大樓的原轉帳撥用數間房間的使用許可。
對於行政院長張羣所請,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發出訓令批示同意行政院所請,除撤銷正中書局透過國民黨中宣部所申請的轉帳撥用全棟大樓之申請,將該棟大樓轉帳撥用予資源委員會之外,並撤銷原先轉帳撥用給正中書局該棟大樓一部分使用權之原案。
說明:
壹、行政院呈(中華民國卅七年五月拾九日發函)茲摘錄如下:
府字第10128號
事由:據資源委員會呈請撥用原滿洲實業振興株式會社辦公大廈一案擬准轉帳撥用並撤銷正中書局轉帳原案請鑒核示遵由
擬辦:擬准予照辦 行
前據資源委員會呈略稱查瀋陽原滿洲實業振興株式會社辦公大廈依敵偽產業處理辦法之規定,應由本會接收,並曾經統一接收委員會通過,撥交前經濟部東北區特派員辦公處,該處結束後移交本會東北辦事處接管,乃正中書局因借用其中房屋數間,竟得隴望蜀,聞已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宣傳部轉請轉帳撥用全幢大廈,按本會東北各事業聯合辦公及營業僅此一處事實需要,殊難退讓,請仍維持原案准予接管等語,經轉行東北行轅准查復略稱該項房屋位於瀋陽商業中心區,建築規模宏大,除全部鐵筋洋灰三層大廈外,尚有附屬建築物,現資源委員會交通部正中書局及東北房地產管理局皆爭請撥用,不願放棄,但以敵偽事業性質及處理成案而論,核由資源委員會接管利用尚無不合,惟正中書局業已直接在中央估價轉帳,究應歸何單位接管請核示等語,查此項房屋又名貿易會館,前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列入東北區接收敵產清單內,經本院核定照原估價130,000,000元轉帳,並奉前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定在案,惟未經由東北行轅先行查明其產權價值暨其現況,該正中書局以使用少數房屋,遽請全部轉帳撥用,實不免矇蔽之嫌,所有本院核定轉帳原案似應予以撤銷,仍按該項敵產事業性質交資源委員會追加預算轉帳撥用,是否有當理合備文呈請鑒核示遵,謹呈 國民政府蔣
行政院長張羣
貳、國民政府稿(訓令 處字 五三六)茲摘錄如下:
送達機關:行政院、監察院、主計處
文別:訓令 處字 五三六
事由:該院(行政院)呈為據資源委員會呈請撥用原滿洲實業振興株式會社辦公大廈一案,擬准交資源委員會追加預算轉帳撥用并撤消正中書局轉帳原案,請核示等情,應准照辦,令仰 分別特飭遵照 特飭查照 知照。
訓令
令 行政院、監察院、本府主計處
據該院(行政院)(卅七)七外字第二五三九七號呈稱:「前據資源委員會呈略稱,查瀋陽原滿洲實業振興株式會社辦公大廈云云呈請鑒核示遵」等情,應准照辦,除分令外,合行令仰該院分別特飭遵照、該院特飭審計部查照、該處知照。(?)令。
資料來源: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