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申請整修擴建舊中央黨部 財政部國產局回應將來不需使用當歸還國家(1967.8~9)
1967年間,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為整修、添建舊中央黨部原有建築,向當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於2013年1月1日改制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局)北區辦事處申請訂立借用契約與修改同意書、土地使用權證明等文件。
本案系爭土地及原地上建物,位於台北市中山南路與信義路、仁愛路路口,現今之財團法人張榮發基金會所在地。此地在日治時代為日本赤十字社,國民政府遷台後改由國民黨中央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黨部)佔用,作為國民黨中央黨部辦公廳使用。
以下函件即為當時國民黨中央黨部秘書處於1967年8月29日發出之函件。
到了9月間,由當時國產局長李立柏附條件批准,條件約定倘將來不需使用時,其使用時整修或添建部分連同原使用房地,應無償一併交還於國產局。嗣後,國民黨於10月間在國產局同意的情況下,取得系爭土地之使用權證明書並訂立借用契約。
以下是當時國產局局長李立柏先生的回覆公文稿,稿件內表明該處房地「既係原日本赤十字社所有」,所以「應予一併辦理國有囑託登記」,並且載明應「由原使用機關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補辦借用手續」,而該項房產如有年久失修情形必須整修,或不敷使用必須整建,「將來不需使用時其整修或添建部分連同原使用房地無償一併交由本局接管處理」。
說明:
壹、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祕書處函予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1967.8.29) 茲摘錄如下: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
一、本會在台北市中山南路十一號之一辦公房地係前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列冊移交使用該產權聞已登記為國有應請訂立借約
二、茲層奉 指示
(一)原有遠年建築樓房一座亟應整修以策安全
(二)拆除附近自建木造舊房興建樓房容納較多工作人員以應辦公之需
三、特函請 發照惠予出具修改同意書土地使用權証明書以便即日請照施工并請見復為荷 此致
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中央委員會祕書處 五十六年八月廿九日
貳、國有財產局為國民黨申請改建舊中央黨部建物回覆公文稿(1967.09)茲摘錄如下:
受文者:本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承辦單位:第三科
文別:令
事由:據呈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申請整建原使用臺北市中山南路
一一-一號國有房地乙事,核復知照由。
局長:李立柏 五六.九.廿六
副局長:邦 九廿五
主任秘書:戴逢白
台財產(三)字第7427號
一、(56)(9)(19)台財產北(三)字第八一六六號呈志
二、本案座落臺北市中山南路一一-一號二層樓房屋及其所屬東門段2.2-3.2-4地號墓地,既係原日本赤十字社所有,應予一併辦理國有囑託登記,並由原使用機關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補辦借用手續,至該項房產如中央委員會認為年久損壞必須整修,或不敷應用,必須整建,應由該處查明核發土地房產使用權証明書以利整建。其所需費用應由使用機關負擔不得請求補助並將整修及添建情形通知該處登記備查,將來不需使用時其整修或添建部分連同原使用房地無償一併交由本局接管處理,又該項房產另使用東門段一地號原國庫地,既經臺北使政府接管登記有案,應由該會逕洽台北市政府辦理據中央委員會所送土地登記簿謄本記載該地於五十三年一月登記為台灣省政府所有,依照行政院規定應更正為國有。該會辦理借用乙節,俟本部函請台灣省政府更正後再行辦理。
三、合希知照。
四、副本檢送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及台北市政府。
局長 李○○
資料來源: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祕書處函予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1967.8.29)、國有財產局為國民黨申請改建舊中央黨部建物回覆公文稿(196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