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編史料故事:國民黨要求政府將包括台北市仁愛路帝寶價值數十億元的基地在內之國有財產違法登記為中廣所有 同時以這批財產屬「黨產國用」為由免除稅賦
從1949年起至1952年11月止,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所屬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即中央廣播電台與中國廣播公司之前身,以下簡稱央廣)為了將訓政時期最高權力機關「國防最高委員會」(以下簡稱最高委員會),批准「轉帳撥用」給央廣的房舍、土地進一步登記所有權,受當時吳國楨主政之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因不符法令而不予准許,與政府幾個部門之間來往公文長達數年。最後在吳國楨去職數年後的1957年,這批包含現今位於台北市精華地段仁愛路豪宅帝寶,價值新台幣數十億元的相關基地在內的房產連同土地所有權,終於登記為國民黨黨營事業所有。
這批財產原屬於日本財產,在日本戰後撤出台灣成為國有財產。交涉移轉這批財產所有權的時序,已經進入憲政時期,依據法令不得將國有財產以轉帳撥用方式撥交給政黨使用,登記所有權更非法律所容許。一開始國民黨只是要求依照訓政時期之決議,將這批財產依照訓政時期轉帳給黨機關撥用的財產,列入行政院之預算中,完成相關法律程序。但接著國民黨希望政府進一步將這些國有財產登記所有權為國民黨所有,甚至將訓政時期未曾准許轉帳撥用的房地產一起列入申請。
對此,政府(特別是當時的省政府)立場與見解不同,因此一開始並未同意,在將近三年的時間內,與政府往來數則公文。到後來,省政府主席(以下簡稱省主席)吳國楨下台一年後,改變政策,將這批國有財產登記給國民黨央廣所衍生出來的中國廣播公司(以下簡稱中廣)。本篇故事披露的,就是這一批國有財產從公產變成黨產過程中來往的若干重要函件。
1947年3月26日與4月11日,尚未進入憲政時期之前,作為「中央黨政軍中央統一指揮機構」,權力凌駕於國民黨中央、國民政府、五院、軍事委員會之上的最高委員會召開第225以及第227次會議。
會議中決定將接收自日本戰後遺留在中國以及台灣,原屬於日本「台灣放送協會」的各處房產,預定以「轉帳撥用」的方式交由央廣無償使用。
以下史料,是由央廣所做之最高委員會轉帳撥用於國民黨央廣的房產估價表單、以及台廣所做之接收日產估價清單。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多數估價並非由國民政府負責管理戰後敗方遺留財產之「敵偽資產管理處」所做。多數估價者為事實上的接收單位,也就是國民黨央廣。
到了1950年1月4日,央廣所屬台灣廣播電台(以下簡稱台廣)台長姚善輝與副台長鄭崇武致函省政府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要求省財政廳將最高委員會第225次與第227次會議中,以轉帳撥用方式交由央廣使用清單上之財產,開立產權證明予央廣。
根據這份函件,前一年(1949年)省財政廳收到央廣同樣請求時,曾要求後者附送行政院核准轉帳代電。
對此,央廣在此函件本文「二、」說明央廣接收各單位財產之程序與普通行政機關不同,是由央廣呈轉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財委會)再轉最高委員會。本文「三、」則說明台廣以及台灣各地電臺所接收之財產已經列報央廣,再由財委會報行政院核准,並經最高委員會第225、第227兩次會議核准轉帳,列入國民黨中央黨部1946年度追加事業費。
台廣主張經上述過程,清單上所接收之日產業已經轉帳撥用方式撥交央廣,因此要求省財政廳開立產權證明。
到了10月16日,省主席吳國楨擬稿兩則代電予行政院和財政部,將此項申請以及相關的轉帳撥用日產房屋清單及帳冊,轉呈財政部(代電一)與行政院(代電二)。同函件中載明,省政府除呈報行政院核備外,依照修訂各公務機關領用「敵偽產業物資國庫轉帳手續」之規定,省政府尚需填據繳款書連同原領款收據及清單一併送財政部與行政院查收核辦。
隔年(1951年)1月6日,行政院函省政府,指示前一批財產轉帳給央廣撥用應列於1946年度追加預算。而該年度預算早已終結,無法辦理。該批轉帳撥用之日產房屋,「似可」以新台幣317元1角4分,在中廣事業費下扣抵轉帳,以便結案。
在中廣欲向地方政府登記所有權時,受到當時的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以下簡稱大林地政事務所)所拒絕。大林地政事務所引用1947年省政府一則代電指示,各級黨團需使用公有土地不得再以轉帳撥用的方式,對中廣表示應依照土地法第26條向政府辦理租賃使用,拒絕登記所有權給中廣。
大林地政事務所引用的省政府代電中載明「查各級黨團需用公地不得依照土地法第26條之規定撥用…,如黨團確有需用土地時可依照一般租賃手續辦理」。因此大林地政事務所向中廣表示「貴電臺前所送土地囑託登記乙案可溯各級黨團需用公地。依照規定不得撥用,可以一般租賃手續辦理……所請依法未合未便照辦,希尅日派員前來本所辦理租賃手續」為由,拒絕辦理土地撥用(以及產權登記),建議中廣依照一般租賃程序向國家租賃該批房屋,而不登記所有權予中廣。
到了7月30日,中廣發出一則代電予省政府,提出幾點申辯。申辯中提到中廣「雖屬黨務機構,然自為政府征用及所有經費及員工薪津等均列國家總預算,由國庫開支與政府機構已無迥異,故實際上為黨產應用機構具有特別性質,殊不能與一般黨團機構相提並論。」中廣認為這批房屋早經最高委員會第225次、第227次會議通過轉帳撥用,同時還將原本不在轉帳撥用範圍內的土地也一併列入,宣稱這批土地也在前述兩次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中通過轉帳撥用。而「該項房地產既經准轉帳完訖,自可發請登記所有權。」
除了要求將該批房屋、土地一併登記所有權給予該公司之外,中廣同時要求,中廣雖屬於黨產,但為國家所用,所以這批房產在性質上屬於私產,但因為國家所用,性質屬於「黨產國用」,必須「視同公產」,免於納稅。
由於大林地政事務所駁回中廣登記所有權之要求的公文已佚失不可得,因此以下揭露的為中廣涵省政府之代電文,其中之「一、」即為大林地政事務所駁回中廣所請之見解。「二、」以下為中廣訴求之主文。
對於中廣這次所請,9月21日,台灣省公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公產管理處)代電回覆台廣,對於台廣(亦即中廣)要求省政府將訓政時期最高委員會第225次與第227次常務會議准許撥用之日產房屋登記所有權,其後更又要求連同房屋基地登記給予中廣公司一事,首先,應依照轉帳撥用之格式申請撥用,至於轉帳房屋之基地並未包括在內,應予剔除。其次,原屬台灣總督府交通局之房屋為省有公產,不得轉帳,應予借用或租用。
11月1日,中廣為取得這批轉帳撥用日產,電覆公產管理處。電文重點如下:
一、關於公產管理處前幾則電文,轉帳撥用之日產不得包括房屋之基地一事,中廣認為該公司「因襲訓政時期沿革與行政院訂約,承應政府播音演化而為公司本為名稱上之一種方式,而實質則經費均由行政院規列交通部主管範圍,在國庫支銷,類同特殊性質之政府機關。」之前既然已經以其特殊性質而准予接收,並且已經辦理各種手續,「茲為顧及業務便利,其原放送協會之房屋連地一併轉移,如地權另行割裂劃歸省市另一機構,在本公司則有極大損失,其他機構則似無必要該項基地」,因此請公產管理處同意將房屋之基地一併移轉給予中廣。
二、至於公產管理處在上一則代電中表示,前台灣總督府交通局房屋係省有公產無法轉帳予非公務機關一事,中廣認為「(台灣總督府)交通局原係主管電訊及廣播事宜,迨光復後廣播部分既以劃出,則屬於廣播之產業自應與機械設備同為政治上之轉移管轄,自無所謂借用或租用,本公司以往在大陸上所接收之產權類此者甚多,無不轉移該項房地產,仍請劃歸本公司接管。」中廣認為該公司既然主管政府所託廣播事業,自應有權接收日本政府遺留此類機構所屬房地。
為了順利登記這兩批財產成為黨營中廣之財產,中廣董事長張道藩(當時為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委員以及第七屆中央常務委員,黨營中華報董事長,立法委員。幾個月後出任立法院長)、總經理董顯光(當時身兼黨營中央日報董事長)在同一天(11月1日)共同具名,發函省主席吳國楨。電函中,張、董兩人所陳理由與中廣電覆公產管理處幾乎一致。
對於張、董兩人之請,省主席吳國楨指示公產管理處商議後回覆。公產管理處於是在11月17日函請台灣省政府法制室(以下簡稱法制室),給予意見。
以下史料包含公產管理處17日發給法制室之函件,同時包含函件上黏貼一張法制室所發內簽,載明本件已於同日由法制室簽覆公產管理處。然內簽上所載日期誤植為11月10日,旁有一行鉛筆字則註明本函件於11月20日下午4點收到。
待法制室給予回覆之後,公產管理處於11月27日電覆中廣並同時會知省政府秘書處,對於房屋部分給予讓步,准許中廣登記所有權,但在土地部分,則重申要求轉帳撥用不應包含土地。其中,前台灣總督府交通科之房屋即便可以登記予中廣公司,因土地依舊不在轉帳撥用範圍之內,故不得登記土地之所有權。同電文稿並要求中廣就其所請轉帳房屋之座落、面積、棟數應詳細填明,向各所在地公產管理室或公產管理股以及地政科辦理登記。
電文之第「2」部分為公產管理處電會知省政府秘書處,敘明此案公產管理處之處置內容同前「1」部分。
除公產管理處對中廣發出上述電文之外,省主席吳國楨也電覆中廣董事長張道藩與總經理董顯光,申明已經讓步將之前否決的台灣總督府交通局房屋已經許可登記所有人為中廣,其餘轉帳撥用之日產房屋也一併依照中廣所送之清冊,許可登記。然房屋之基地應不包含在登記範圍內。
後來省主席吳國楨去職後,經過其他轉折,行政院准許中廣登記這批房地產為其所有。而以下史料,即為中廣向台北市政府做囑託登記之時,台北市政府要求中廣提供證明文件,證明其為訓政時期最高委員會准許轉帳撥用日產房屋之對象,並提供與接收命令,即可准許將在台北市的這兩批房屋連同土地登記給中廣。以下即為中廣新任總經理魏景蒙行文交通部,說明中廣改組沿革各相關文件已經遺失,而奉命接管一事,則請交通部發給證明。
以下則為行政院院長俞鴻鈞發給交通部之指示,指示交通部可以發給中廣證明。至此,中廣歷經數年公文往返與背後的政治決策、法律見解改變,將兩批國有財產登記為其所有。
圖片資料茲摘錄如下:
(1) 「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接收敵偽產業與核准轉帳清單」、「臺灣廣播電台經核准轉帳之房產清單」
略
(2) 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臺灣廣播電臺 臺總(39)字第0003號函
中華民國39年1月4日
收文者: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事由:抄函中央財務委員會通知本臺財產核准轉帳原函一件請准發給本臺各房產產權證明書由
一、查本臺前以接收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及227次常會准予轉帳,並經本臺于去年6月9日以總字第3344號附業經核准轉帳之房產清單函日產清理處請准發給產權證明書並奉貴廳于去年以参柒午陷財戊第10000號代電請本臺附送行政院核准轉帳代電以憑辦理等由
二、經查本臺接收敵偽各單位財產等統由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呈轉中央財務委員會轉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轉帳,與普通行政機關情形不同
三、本臺及本省各地廣播電臺所接收之財產等均已列報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並奉中央財務委員會京(36)務貳字第0962號公函通知已照數報行政院核定並呈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及227次常務會議核准轉帳列入中央黨部35年度追加事業費矣
四、相應抄同中央財務委員會原函及附件及本臺業經核准轉帳之房產清單一份
五、請賜准發給產權證明書為荷
臺長 姚善輝
副臺長 鄭崇武
(3) 台灣省政府主席吳國禎擬稿代電兩則予行政院和財政部之摘要
事由:為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台灣廣播電台接收台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請轉帳一案 檢送領款繳款書據及清單請核辦見復由報請核備由。
主席吳國楨
內容:
代電(一)
財政部國庫署
一、據本府財政廳案呈前准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臺灣廣播電台臺總(39)自第0003號函,略以該台前接收台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經奉中央財務委員會東(36)務貳字第○九六二號公函通知,照數報行政院核實並呈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二二五及二二七兩次常務會議核准轉帳列入中央黨部卅五年度追加事業費等由。當經本省公產管理處復請填送領款收據等憑辦去後。茲准該台台總(39)字第0992號代電附送領款收據及清單前來等情。
二、除呈報行政院核備外,特依照修訂各公務機關領用敵偽產業物資國庫轉帳手續之規定,填據繳款書連同原領款收據及清單一併送請查收核辦。並希見復為感。
三、相應電請查照辦理見復為感。
主席 吳○○
代電(二)
行政院院長陳鈞鑒:
一、據本府財政廳案呈前准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台灣廣播電台台總(39)字第0003號函,略以該台前接收台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經奉中央財務委員會東(36)務貳字第○九六二號公函通知,照數報鈞院核實並呈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二二五及二二七兩次常務會議核准轉帳,列入中央黨部卅五年度追加事業費等由,當經本省公產管理處復請填送領款收據過憑辦去後。茲准該台台總(39)字第0992號代電附送領款收據及清單前來等情。
二、除依照規定填具繳款書連同原領款收據及清單送請財政部國庫署核辦外,理合報請 奉核備查。
全銜 吳○○
(4) 行政院電覆摘要
事由:據代電為臺灣廣播電台接收放送協會房屋價款請轉帳核備一案電覆知照由
內容:
台灣省政府:叁玖酉梗府管計字第九七九九號代電悉關於台灣廣播電台接收房屋價款列入中央黨部事業費追加轉帳請核備一案,經飭據主計處簽准財政部簽復卅五年度早以終結無法辦理該項房屋價款新台幣三百一十七元一角四分,似可在四十年中國廣播公司事業費項下扣抵轉帳以資結案等語。查該項房屋價款為數無多,應准照財政部意見辦理。除分電審計部、財政部、交通部外,特附知照行政院子魚歲四○台印
(5) 中國廣播公司40年7月30日臺廣總(40)1063號代電
中國廣播公司代電 40年7月30日
受文者:臺灣省政府 臺廣總(40)1063號
(本件係地政局收處中財廳三科移來本處答復意見)
事由:電為本公司接收臺灣各臺室房地產早經核准轉帳有案,請分飭貴屬有關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並請見後由(四十府綱字第78069號)
(內容:)
一、案准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致所屬臺灣廣播電臺林地籍字第203號代電內開:「查貴電臺前所送土地囑託登記乙案可溯各級黨團需用公地。依照規定不得撥用,可以一般租賃手續辦理前經屏東市政府(卅六)午有屏東市地字第4738號代電請示臺灣省政府,去後經臺灣省政府(卅六)申銑府民地甲第129號代電略以『查各級黨團需用公地不得依照土地法第26條之規定撥用乙節,前經本府以(卅六)未價府民地丙字第71號代電轉奉行政院訓令核復湖南省政府請解釋公有土地管理辦法疑義第二點之規定轉飭知照有案(見公損秋字第47期)如黨團確有需用土地時可依照一般租賃手續辦理』等因二,所請依法未合未便照辦,希尅日派員前來本所辦理租賃手續」等由。
二、查本公司雖屬黨務機構然自為政府征用及所有經費及員工薪津等均列國家總預算由國庫開支與政府機構已無迥異,故實際上為黨產應用機構具有特別性質,殊不能與一般黨團機構相提並論。
三、本公司接收臺灣各臺室房地產(即日治時期臺灣放送協會)早經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5、227次常務會議核准轉帳(附核准轉帳之房屋基地清單),其轉帳價款亦經手行政院核准在本公司事業費項下扣抵(附交通部交發計(四○)字第00314號代電抄件各有案。
四、該項房地產既經准轉帳完訖,自可發請登記所有權。
五、本公司前至大陸接收土地,電臺亦經蒙中央核准轉帳視為黨(民)產,本案貴府呈送行政院代電亦謂該項房屋經發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核准轉帳,故各黨產(民產)與一般普遍政府機關辦理囑託登記使用權或為大林地政事務所所囑辦理租賃手續之租賃權,均有不用擬請准予按照前案辦理賜予分飭貴屬各有關地政機關遵照辦理以確令產權,並補發所有權証,直接依法照案,間接有利國家宣傳事業之發展。
六、惟是改為私產,為所有權之登記,理應升科納賦或查案納稅。但本公司係經行政院征用為國家服務則黨產國用,擬請免納稅,視同公產。
七、相應電話查照核辦見復為荷。
八、本件副本奉抄送臺北、臺中、臺南、高雄各市政府、臺北、嘉義、臺東、花蓮各縣政府,並抄知本公司各臺室。
(6)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肆拾申有管二字第10887號稿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稿
送達機關:臺灣廣播電臺
40年9月21日肆拾申有管二字第10887號
事由:為奉交中國廣播公司電略以接收臺灣各臺室房地產早經核准轉帳請飭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等由電轉查照辦理見復由
臺灣廣播電臺
一、查中國廣播公司發省府40年7月30日臺廣總(40)1063號代電略以本公司接收臺灣各臺室房地產早經核准轉帳有案,請分飭貴屬有關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手續等由。
二、茲檢附申請轉帳清冊格式一份請收,貴臺接收臺灣放送協會轉帳房屋,依式詳細填送房屋所在地縣市政府核轉本處辦理,並請注意下列兩點(1)轉帳房屋之基地並未包括在內應予剔除(2)前臺灣省總督府交通局房屋係屬省有公產不能轉帳,應予借用或租用。
三、核應電請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四、本件書副本送中國廣播公司。
(7) 中國廣播公司40年11月1日臺廣總(40)字第1555號代電
中國廣播公司(代電)
受文者:臺灣省公產管理處
事由:電覆本公司臺灣電臺接收房地產轉帳一案由
中華民國40年11月1日臺廣總(40)字第1555號
(內容:)
一、肆拾申有管二字第10887號代電副本暨附件均敬悉。
二、查本公司臺灣廣播電臺接收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地產轉帳一案,承矚依照貴處所附申請轉帳清冊格式詳細填送房屋所在地縣市政府核轉貴處辦理,自應照辦。
三、惟本案貴處所囑應行注意兩點茲特申述如次:
(1)轉帳房屋不包括基地一節:查本公司為因襲訓政時期沿革與行政院訂約,承應政府播音演化而為公司本為名稱上之一種方式,而實質則經費均由行政院規列交通部主管範圍,在國庫支銷,類同特殊性質之政府機關。以前既以特殊性質而接收,並已層辦各種轉帳手續,茲為顧及業務便利,其原放送協會之房屋連地一併轉移,如地權另行割裂劃歸省市另一機構,在本公司則有極大損失,其他機構則似無必要該項基地,擬請維持原案包括在內。
(2)前臺灣總督府交通局房屋係省有公產不能轉帳一節:查該交通局原係主管電訊及廣播事宜,迨光復後廣播部分既已劃出,則屬於廣播之產業自應與機械設備同為政治上之轉移管轄,自無所謂借用或租用,本公司以往在大陸上所接收之產權類此者甚多,無不轉移該項房地產,仍請劃歸本公司接管。
四、前臺灣廣播電臺已於本年7月撤銷業務,歸由本公司接管,本案房地產亦應歸由本公司接管,併為敘明。
五、以上各點相應復請查照核辦見復為荷。
(8) 臺廣總(40)字第1555號電函
內文:
國楨主席吾兄勛鑒:本公司臺灣廣播電台前接收台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地產,經由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報呈中央財務委員會轉送行政院核定後,送由前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核准轉帳其轉帳手續並經台灣台先後電請
貴府核辦迄今已到一段落,惟近准公產管理處來電稱轉帳房屋不包含基地及前台灣總督府交通局房屋係省有公地不能轉帳等由。查本公司為因襲訓政時期沿革與行政院訂約承應政府播音演化而為公司,本為名稱上之一種方式而實質則經費均由行政院歸列交通部主管範圍在國庫支銷,類同特殊性質之政府機關。以前既以特殊性質而接收並已層辦各種轉帳手續,茲為顧及業務便利其原放送協會之房屋連地產自應連地一併轉移。如地權另行割裂劃歸省市另一機構,在本公司則有極大損失,其他機關則無必要。故基地實應包括在內,又查台灣總督府交通局原係主管電訊及廣播事宜,迨光復後廣播部分既已劃出,則屬於廣播之產業自應與機器設備同為政治上之轉移管轄。故其房屋及基地本公司亦應有所有權,自無所謂借用或租用,本公司以往在大陸上所接收之產權類此者甚多無不轉移,吾 兄愛護廣播事業夙所感佩用感專函奉懇敬祈惠飭公產管理處早日結案以維護產權,則廣播事業俾益匪鮮公私咸感矣。如何之處至祈 卓裁示復專此奉懇順頌 勛綏。
弟 張道藩、董顯光 拜啟
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9) 臺灣省政府公產管理處41年11月17日函
祕二字第541號便簽
本件中國廣播公司房屋轉帳一案,業經本室於本月17日簽復 貴處請查案併辦為荷。此致 公產管理處。法制室 啟 11月10日。
(鉛筆字:11月20日下午4點收到)
本文
一、 前准中國廣播公司代電略以該公司奉准轉帳撥用之原臺灣總督府交通局房地產應歸該公司所有等情一案,業經檢附原案卷送傳 貴室簽示卓見在案。
二、 茲準省府秘書處11月19日肆拾戌室秘機字第114489號通知書以張道藩、董顯光先生函為中國廣播公司臺灣廣播電臺前接收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地產業經核准轉帳請購早日結案由奉主席諭「交公產處議復」等因,並附原函一件遇處。
三、 核應檢同原件復送 貴室查照併案簽示卓見還辦為荷。
此致 法制室
附收文14584號一件(附張道藩、董顯光先生函一件)
公產管理處啓 11月17日
(10) 臺灣省公產管理處肆拾戌感管二字第13580號函
最速件
送達機關:1.中國廣播公司 2.省府秘書處
附件:如文
事由:
1.准電以臺灣廣播電臺接收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轉帳一案復請查照辦理由
2.為電覆中國廣播公司臺灣廣播電臺接收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轉帳一案,並0原函一件,請查照轉陳由
1. 中國廣播公司
一、臺廣總(40)字第1555號代電敬悉。省府交下臺廣總(40)字第1555號大函均敬悉。
二、關於貴公司臺灣廣播電臺接收前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轉帳一案茲核復如下:
(1)卷查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臺灣廣播電臺致財政廳39年1月4日臺總(39)字第0003號函附抄中央財務委員會奉准轉帳之該臺37年6月8日填報轉帳清單內載轉帳房產僅以房屋為限並未包括基地在內,然40年7月30日貴公司致省政府代電附送之同一轉帳案清單則將基地逐項列入,核與前送清單不符,自應以前送清單為准,所列各該房屋之基地既未奉准轉帳,應予剔除。
(2)前臺灣總督府交通局管有之房屋既經奉准轉帳有案,其產權應歸屬貴公司所有,然該屋之基地未經奉准轉帳故應予以剔除。
(3)前項轉帳房屋坐落(新舊地名)幢數及構造面積,前送清單未准敘明,無從查核,應請貴公司查照本處肆拾申省受二字第10887號代電附送轉帳清冊格式依式逐筆調查填齊送處,以便查考,並請逕洽房屋所在地縣市政府公產室(股)及地政科辦理移轉登記,取得所有權狀。
三、核應電覆查照辦理見復為荷。
四、本件分抄副本分送地政局、臺中、臺南、高雄、臺北市政府及臺北、嘉義、臺東、花蓮各縣政府。
處長 歐陽OO
2.省政府秘書處
一、肆拾戍室秘機字第114489號通知書及附件均敬悉。
二、關於中國廣播公司臺灣廣播電臺接收前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轉帳一案,本處曾准該公司40年11月1日臺廣總(40)字第1555號代電以前項轉帳房屋請包括基地在內,又前臺灣總督府交通局房屋仍請劃歸該公司接管等由過處,經檢同原案送請法制室核簽後,以「(1)卷查前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云云照前稿敘正)取得所有權狀」代電覆該公司查照辦理,並另抄副本分送地政局,又臺中、臺南、高雄、臺北各市政府及臺北、嘉義、臺東、花蓮各縣政府在案。
三、核應檢附中國廣播公司張道藩、董顯光先生原函一件,電覆查照轉陳為荷。
處長 歐陽OO
(11) 臺灣省政府40年12月18日稿(箋函)
臺灣省政府稿(箋函)
最速件
送達機關:中國廣播公司 張道藩 董顯光 先生
事由:函復臺灣廣播電臺接管前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轉帳一案請查照由。
40年12月18日
道藩 顯光 吾兄賜鑒,本年11月1日臺廣總(40)字第1555號惠書敬悉,查臺灣廣播電臺接管前臺灣放送協會各處房屋轉帳一案,關於前臺灣總督府交通局管有房屋其產權已遵囑歸屬貴公司所有,仍請轉飭查照公產管理處肆拾戍感管二字第13580號代電,補送轉帳清冊及辦理移轉登記手續,以符規定,然前項轉帳房屋均不包括基地事屬定案,歉難變更,尚祈亮察為荷,專復並頌 勛祺。
弟吳OO拜啓
(12) 略
(13) 略
資料來源: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