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編史料故事:訓政時期尾聲 國民黨要求行政院轉帳撥用包含之前未獲政府許可之日產房舍共八十五筆
1947年4月至7月之間,中華民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正式適用前,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沿用訓政時期黨國不分的做法,加緊腳步要求政府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撤退遺留下來的公私日產,撥交給國民黨。本件史料故事揭露的,就是戰後1947年4月到7月間,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黨部)以國家機關間「轉帳撥用」房產的方式,兩度要求政府將在台灣接收的日產房舍與機器,撥交國民黨使用,第二批清冊之財產原不在政府所列轉帳撥用之範圍,但後來還是一併撥交國民黨的過程。
在訓政時期後段,日本戰敗撤出中國與台灣,其遺留產業依照當時「敵偽產業處理辦法」之規定,由「資源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而日本遺留於台灣的「敵偽資產」,在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設立之後,由省政府公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公產管理處)管理。
當時憲法尚未正式適用,依據訓政時期約法,黨國合一,以黨領政,國民黨之預算編列在政府預算中,國民黨所轄各個黨機關,也可以如同政府各機關一般,以「轉帳」方式,「撥用」國民政府所有的房產機器。戰後日本遺留的日產,也就是由政府接收所謂的「敵偽資產」,也在轉帳撥用的資產之列。
1947年4月19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長官公署)發出一則代電予南京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長兼行政院院長蔣中正,呈報國民黨省黨部從國民政府在台灣接收日產之中,要求國民政府轉帳撥用之不動產及印刷機器之代電。值得注意的是,代電中提及,省黨部「及各縣市黨部現已接用之房屋及農場等估價方面,因奉(黨)中央催報甚急,經遵照中央組織部丑巧孝(47)忠仁愛電指示,由本會(編按:即省黨部)按照接收時價格加倍估價呈報中央轉帳核撥在案……仍希轉報行政院會核為荷」,顯示當時國民黨中央指示省黨部要速辦轉帳撥用接收日產,並且由於這批日產的估價過低,要求將估價加倍提高。
南京行政院收到這一則代電後,由承辦人員在內部簽呈上報告,經查驗國民黨台灣省黨部要求轉帳撥用的資產清單估價原冊,與國民政府編列的轉帳預算相符合,擬辦准其報備。
我們檢視這批轉帳撥用財產清冊可以發現,其中有相當程度的日本人私產。日人私產中的房地產部分,後來被政府列為「國有特種房地」。到了1952年,政府成立「土地銀行代管部」,接手處理原先由公產管理處管理的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基隆市的國有特種房地,其餘縣市之國有特種房地則由各縣市管理。
到了6月10日,台灣省主席魏道明又發出一則代電予行政院長張羣,轉發省黨部續送第二批申請轉帳撥用的清冊,請示行政院是否准許第二批房產轉帳撥用。代電文中述及,前批由省黨部所送之轉帳撥用清冊已由長官公署呈報行政院。而後,國民黨除已接收之日產,包括農田土地以及原為日人濱田彌大夫所有之印刷機器一批之外,續送另外一批房產清冊,報請繼續轉帳撥用。台灣省政府在代電文中請示行政院這批續送之轉帳撥用房產清冊,是否准許撥用。
到了7月14日,行政院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為處理上述估價台幣4,969,258.40元,追加之轉帳撥用房產清冊,簽出一則內部簽呈,簽呈上表示由於續送之日產轉帳撥用清冊,並未在戰時的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准之轉帳撥用範圍內,而國防最高委員會「已撤銷關於黨部辦理接收敵偽產業追加預算」,因此未便再行追加。
對此,儘管主計處有上述內部簽呈表達反對意見,到了7月30日,行政院發出一則公文稿內附代電文,表示准許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與省政府,就第二批估價清冊計台幣4,969,258.40元,續送之轉帳撥用房產清冊,逕行洽辦。
以下史料,是這兩批轉帳撥用房產與機器六頁清冊,清冊中詳載房產與機器當時之占有人、地址、房產原戶主、接收單位之估價、敵偽產業管理局之估價等事由。值得注意的是:一、轉帳撥用日產,包含了公產與私產,不動產與動產,已如前述;二、占用人包括黨部如省黨部,也包括黨機關如各地黨部、各地黨社會服務處,甚至台南市黨部的黨員招待所,以及黨部宿舍之使用者。
茲摘錄如下:
(1)中華民國卅六年四月十九日署產(卅六)處字發文第2352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
事由:為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接用日產估價情形檢同原冊電請鑒核由
中華民國卅六年四月十九日署產(卅六)處字發文第2352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
南京行政院兼院長蔣鈞鑒:案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雨寅感黨富字第1301號待電略開「本會及各縣市黨部現已接用之房屋及農場等估價方面,因奉中央催報甚急,經遵照中央組織部丑巧孝(47)忠仁愛電指示,由本會按照接收時價格加倍估價呈報中央轉帳核撥在案,准電前由相應抄同呈報中央原冊一份電復查照,仍希轉報行政院會核為荷」等由,附估價清冊准此,正核辦間,奉鈞院從責丙11454號核轉追加概算通知書暨預算書表等件奉悉,經與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所送撥用日產估價清冊查對相符,又本案價格係由接用機關(臺灣省黨部)所估定,除電復外,理合檢同原估價清冊隨文電請核示,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夘(皓)署產處附送原清冊一份
(2)三十六年六月廿五日收文服字第31829號簽呈
(一)事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代電為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接收日產估價原冊,經查與追加預算通知書列數相符,檢呈原估價清冊電請核示由。
(二)擬辦:擬接收准備查
(三)批示
(3)臺灣省政府代電
發文字第清(卅六)二0525號
事由:為續送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會接用日產估價清冊簽請核示由。
擬辦:黨部接收敵偽產業聞呈一總案送主計處核辦,本案已否列入,擬存。俟該案通知到院,再行查對核辦。
南京行政院長張群鈞鑒:准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雨辰陷黨事字第2352號代電開「查本會接用日產房屋農場暨濱田彌大夫印刷機器等,前經列冊送請省日產會備查並呈報中央轉帳各在案,茲續據各縣市黨部呈報,准各該縣市日產分會指撥接用日產房屋暨農場田地等到會,懇分別函轉登記轉帳撥用等情,據此,除依照中央指示估定時價列表呈報轉帳外,相應將各縣市黨部續行接用之日產房屋農場田地等列冊乙份,隨電送請查照,即希賜予登記備案見復為荷」等由,附估價清冊,准此。查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前送接用日產估價清冊業經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署產處字第2352號代電請核示在案,茲准該會續送接收日產房屋暨農場田地並估價列冊電請撥用到府,除電復外,理合檢同原估價清冊,隨文電請核示,臺灣省政府主席魏道明叩(灰)府財清二附送原清冊乙份
(4)簽呈
三十六年七月十四日
收文服字第47777號
(一)事由:臺灣省政府代電為續送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接用日產估價清冊,計台幣4,969,258.40元,電請核示由。
(二)擬辦:擬轉知中央財務委員會洽辦並复。
(三)說明:經查迭次國防最高委員會核實(撥覆?)中央黨部所屬各單位接收敵偽產業追加預算,均未將本案列入。現國防會已撤銷關於黨部辦理接收敵偽產業追加預算,未便再行追加。擬飭轉知中央財務委員會洽辦並复。(據中央財務委員會羅遠才專員面告本案未辦追加預算)
(四)批示
(5)行政院稿
送達機關:(一)中央財務委員會 (二)臺灣省政府
事由: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接用日產估價清冊,函請照洽辦由(已轉知中央財務委員會洽辦由)
公函 (卅六)會三30618
據臺灣省政府卅六年清(卅六)二字第525號代電,為續送中國國民黨臺灣省執行委員會接用日產估價清冊計台幣4,969,258.40元,電請核示到院。除電覆外相應檢同原件函請查照逕行洽辦,此致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財務委員會。
附原清冊一份
代電 (卅六)會三 30618
臺灣省政府卅六年六月十日清(卅六)二字第525號代電暨附件均悉,已轉知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財務委員會逕行洽辦,電复知照行政院午(魚)會三印。
(6)轉帳撥用房產與機器六頁清冊
略
資料來源:國史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