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編史料故事:國民黨黨營齊魯公司在台北市住宅區特准設立建台橡膠廠(1950.7.13~1951.2.20)
1950年代初期,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開始積極在台灣發展黨營事業。本件史料故事介紹的是國民黨黨營齊魯企業公司(以下簡稱齊魯公司)在台北市住宅區特准設立建台橡膠廠的故事。由於該廠設立之時,正值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大幅清理拆遷民營「違章」橡膠工廠,而該廠預定場址登記住宅區,不僅有安全及衛生之顧慮,又違反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因此在申請設立過程的公文往返中,從申請到被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駁回再到二度申請到終於獲得省政府特准許可,有許多值得玩味之處。
1950年7月13日,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財委會)以姚大海先生名義,填具一份工廠設立申請書,設立之工廠名為建台橡膠廠。根據這份申請書,該廠設立於台北市泉州街二十巷十九號。依照當時都市計畫,該地劃定為住宅區。更值得注意的是,這份申請書在工廠經營方式的欄位內,填寫該廠為「公營」。
依據申請書,該建台橡膠廠生產物品為自行車與汽車等車輛之橡膠輪胎內外胎,規模為動力馬達十五部,鍋爐每月燃煤約三百噸,資本額為新台幣二十五萬。根據工廠沿革,該廠前身為國民黨黨營齊魯公司所屬之青島橡膠廠,撤退來台曾拆來一部分機件,而因該廠原為日治時期之鈴木紙廠,日本撤退後由台灣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標購,又轉售予中央財委會設置該橡膠廠,因此一旦批准設立即可開工。預計開工後第一期可生產自行車、三輪車等內外胎五萬份,以及翻修卡車與汽車等內外胎五千份。
這件申請案送出後,市政府於8月2日發出一則代電轉呈省政府。代電中載明這件申請案是由中央財委會申請,廠址位於住宅區,依照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37條,原不應准許設立,然「該廠附近目前住宅尚稀,惟該廠……業務係供應軍需」,故改為引用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40條,暫准設立,並將此案連同所有附件,一併轉呈省政府請示批核。
到了10月21日,省政府建設廳發出一則公文稿,不准本案。理由是該件申請案不符合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40條之規定。
根據市政府呈省政府之公文所附,9月2日省政府官員擬呈長官的內簽顯示,依據台北市在8月30日為處理民營違建橡膠廠問題,召集有關單位與橡膠工業代表與廠方舉行座談會結論顯示:新設之橡膠廠必須嚴格依照都市計劃規定辦理,已經設立之違建工廠必須分批拆遷。而本案因位於住宅區域內,在都市計劃尚未修訂前,似未便准許設立。對於此一內簽,省政府長官批示送土木科檢會。
事實上,根據其他史料,建台橡膠廠早在申請設立的7月25日之前的7月1日,已經購得廠房,進行生產,完全符合8月30日座談會所要處理違章橡膠工廠的標準,因此這份內簽做出上述之建議。
省政府第一次否決建台橡膠廠之設立申請後,12月27日,市政府再度發出一則代電予省政府,轉呈齊魯公司針對之前省政府否准建台橡膠廠之設立申請案,申請再議。
代電中提及,齊魯公司董事會再度向市政府提出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廠。該公司董事會表示,建台橡膠廠早已在7月1日購置並開始生產,而該公司「前奉(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命,在青島設有橡膠廠規模宏大,與國防部合作供應軍需兼裕民用,對戡亂工作貢獻頗多……」。該公司宣稱,建台橡膠廠「製造車胎,目的仍在供應軍需兼裕民用,增強反共力量,絕非純以營利為鵠的」。而該廠座落於泉州街廿巷十九號,「…附近居民稀少地區遼闊且與零星住戶隔有百餘公尺之河溝,與都市安全毫無妨礙」。代電後段表示,故市政府依都市計劃令施行規則第40條第4、第5款之規定暫准設立。
針對國民黨二度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廠,1951年1月8日,省政府建設廳發出一則代電予市政府核准本案。代電中表示,該廠之設立不得援引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40條之規定辦理。但因市政府查照,該廠與國防軍需關係甚大,又對附近居民之衛生安全無重大影響,故援引同法施行規則第37條准許其設立。
這一則代電與起草代電之參考內簽之中,除省政府改變先前見解之外,尚有幾項值得玩味之處。第一項就是在省政府建設廳土木科所簽之內簽中,土木科所擬意見認為,此案不得援引都市計畫令第40條之規定設立,但如市政府判斷該廠與軍需有關,且不妨礙居民衛生、安全,可由市政府援引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37條之規定特准後核報省政府。
其次,更值得玩味的是,代電稿上原本使用的文字是「特准」,後被改為「核准」。
到了2月20日,省政府建設廳第三度發出代電稿予省政府和市政府,准許本案。代電文除向省政府報告齊魯公司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廠與規定「尚無不合」,但飭令該廠必須依照「台灣省工廠防火辦法」之規定,設置防火器具,建築防火牆以符合規定。代電文第二段之對象為市政府,告知市政府該廠必須依照前述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