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府三度審議中國國民黨黨營齊魯企業公司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廠 附條件准許其設廠申請
發布日期:2019/09/23
1951年2月20日,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建設廳為第三度審議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黨營齊魯企業公司(以下簡稱齊魯公司)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廠一案,發出一則代電稿予省政府和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准許其設立之申請。
代電文除向省政府報告齊魯公司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廠與規定「尚無不合」,但飭令該廠必須依照「台灣省工廠防火辦法」之規定,設置防火器具,建築防火牆以符合規定。
代電文第二段之發文對象為市政府,告知市政府該廠必須依照前述相關規定辦理。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稿
收文字號:四十建字第2121號
文別:代電
送達機關:省政府 台北市政府
事由:
1.為建台橡膠工廠申請設立案電請核備由
2.准電為齊魯企業公司呈請設立建台橡膠工廠一案復請查照飭遵由
台灣省政府鈞鑒
一、前據齊魯企業公司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工廠一案,經本廳接准台北市政府肆零子養北市民商字第571號代電復以「經本府工務局派員調查云云照敘業經本府核准設立」等由到廳。
二、經核尚無不合,除飭該廠依照「台灣省工廠防火辦法」於廠房內每二百平方公尺設置滅火機一具,並在該廠東側全部自地面起建築三公尺半高一磚半厚砌封火墻一道,並姑准設立外,理合報請核備。
建設廳廳長陳OO
台北市政府
一、肆零子養北市民商字第571號代電敬悉。
二、案經轉呈省府核備,仍請轉飭該廠依照「台灣省立工廠防火辦法」於廠房內每二百平方公尺設置滅火機一具,限制儲存原料以半個月需用量為限,並在該廠東側全部自地面起建築三公尺半高一磚半厚砌封火墻一道,以策安全。
三、復請查照辦理。
廳長陳OO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