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政府再度審議中國國民黨黨營齊魯企業公司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廠一案 如台北市政府判斷該廠對附近居民衛生安全無重大危害可准許設立
1951年1月8日,台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建設廳發出一則代電予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准中國國民黨黨營齊魯企業公司申請設立建台橡膠廠一案。代電文中表示,該廠之設立不得援引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40條之規定辦理。但因市政府查照,該廠與國防軍需關係甚大,又對附近居民之衛生安全無重大影響,故援引同法施行規則第37條准許其設立。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代電稿上原本使用的文字是「特准」,後被改為「核准」。
本則史料故事呈顯的是兩件史料。第一件是針對此案,省政府建設廳土木科所簽之內簽。內簽顯示省政府的代電稿意見與建設廳土木科所呈意見一致,即此案不得援引都市計畫令第40條之規定設立,但如市政府判斷該廠與軍需有關,且不妨礙居民衛生、安全,可由市政府援引都市計畫令施行規則第37條之規定特准後核報省政府。
第二件史料則是省政府發給市政府之前述代電稿。
文件資料茲摘錄如下:
台灣省政府建設廳便用條
民國四十年壹月五日
本案無從引用都市計劃令施行規則第四十條,前經本府批復該市府查照在案應毋庸再議。
該廠既屬軍需工業有關國防,如市府認為確與附近居民之安全、衛生並無妨礙,可由該府引用第卅七條之規定予以特准後報府核備。如何仍請卓裁賜會為荷,此致工業科。
土木科 啟
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稿
收文字號:39建字第29836號
文別:代電
送達機關:台北市政府
事由:准電為齊魯企業公司呈請設立建台橡膠工廠一案復請查照辦理由
台北市政府
一、為亥感北市民商字第4632號代電敬悉。
二、查關於建台橡膠廠申請設立一案,經核未便引用都市計劃令施行規則第四十條之款定,並經電復查照在案,惟該廠經貴市府查照與國防軍需關係甚大,並認為其廠址對於附近居民之安全衛生並無妨礙,可依照前項規則第卅七條之款定,予以特核准設立後,報請本廳轉呈省府核備。
三、電復查照辦理。
廳長陳OO
資料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